楊小凱重複了經濟史學家關於英國議會是以私有財產為基礎這一正確判斷,但他沒有繼續追問:什麼是土地私有制的基礎?這不僅僅是一個「奧卡姆剃刀」的問題。
--在古維京人的社會中,一個人若殺了人,經過部族審判,是可以用土地或財富抵償的。
什麼是「土地私有制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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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地廣人稀,荒莽之地無主,誰勞心勞力去開墾了哪一片無主之地,蓋了房子住在那裡,那片地的所有權就歸於他,如果有旁人來破壞或甚至強奪,地主有完全的權力(power)起來護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這種情和這種理人人認同,遍於所有的人類社會。如此這般的同理心就是【土地私有制的基礎】。法律基於維繫社會所必須的情理(其最根本者經常以社會規範存在),所以法律當然維護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不過是個近代說詞,相對於“土地公有/國有制”。
財產私有權不需要多說,個人努力所得 -- 衹要沒有旁人表達異議 -- 就屬於自己,就這麼簡單。My belongings belong to me。土地私有權不過是針對土地而已。
人類經濟生活上的交易(transaction)行為就是以物易物,等值交換,雙方同意,然而先決條件當然是雙方分別是原物的合法擁有者。
朋友之間的交換(exchange)在歷史上早於市場交易,這種交換行為的基礎仍然是財產私有“制”這個天經地義的東西。
『有人斯有土,有土斯有財』,這裡面的道理很深,土地不止是生財工具而已,土地能給人安身立命的感覺。
在道理上,【一個社會人在合理合情的情況下擁有了某片土地】不止是合法,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一種“自然法”。人從自然法裡得到的不是權利/權益(rights),而是權力(power)。“國家”有權力(power)違抗這條自然法嗎?!哪一個“國家/社會契約”會給“國家”這個權力(power)?!
說得“實際”一點。土地國有制如果由公民投票決定,在四千年前的埃及會有至少九成反對,在三千年前的印度會有至少九成反對,在兩千年前的羅馬會有至少九成反對,在兩百年前的美國會有至少九成反對,在五十年前的人民共和國會有至少九成反對,在今天的人民共和國一樣會有至少九成反對。 -- 你問『什麼是「土地私有制的基礎」?』,這就是土地私有制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