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問:我對你的反駁,你還能再反駁回來嗎?
chatgpt答:
可以,但要承認這是一個高度爭議性的法理討論,我的反駁只能建立在制度功能與憲法實務解釋的角度,而非明文授權。以下是可能的反駁邏輯:
一、功能性必要性仍成立
你的論點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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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停擺,本身不構成實質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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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法院仍可審理案件,憲政秩序未受影響。
我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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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的職能是最終違憲審查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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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法院雖可審理案件,但無法取代憲法法庭的最終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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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完全依賴下級法院,將產生「違憲疑慮無法及時統一解釋」的問題,造成制度性空白或法律適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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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法院而言,即使一年停擺,也可能對制度功能造成延宕風險,採取功能性例外解釋具有合理性。
二、最低人數擴張解釋的限度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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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出:如果今天五人能排除三人,未來四人、三人可能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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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反駁:功能性例外的使用可以設置嚴格限制,如僅限於「極端例外情況且已無法預期人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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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為一般情況開放,是針對政治僵局和長期缺額的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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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以控制滑坡風險,避免任意擴張。
三、功能性解釋與權力擴張的區別
四、制度與民主正當性的平衡
五、總結反駁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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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必要性:即使一年停擺,也可能影響最終違憲審查與統一解釋,採取例外解釋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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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風險可控:例外解釋僅限於極端缺額情況,不會自動延伸到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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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擴張與功能性維持不同:暫時維持核心功能不等於永久自我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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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正當性與憲政功能可權衡:功能性例外是為了防止制度癱瘓,而非否定民意。
簡言之,我的立場是:五人作成判決在極端缺額下,可以被視為功能性必要的例外,仍具有辯護空間,但合法性高度爭議,應受嚴格限制。
我問:1.我前面談過,法院暫停審判聲請解釋並不影響其他法官判決,而且法院暫停審判其實是基於該法院法官自己的見解,你怎麼知道該法律必然違憲?
大法官會議過去在大法官解釋時,常態性維持法律合憲並且做出合憲解釋,法界共識是大法官常對法律進行「合憲性解釋」,而所謂「違憲疑慮無法及時統一解釋」一來是個別法官個人見解,二來是你認為的違憲不一定真正違憲,被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不受理的更是絕大多數。
因為極少數人高喊違憲,就認為這個法律有問題,難道美國最高法院都不挑案審理嗎?那美國最高法院早就崩潰了。 你提到的所謂危機,很大部分是相關人士的自我感覺。
2.你認為"功能性例外的使用可以設置嚴格限制,如僅限於「極端例外情況且已無法預期人選產生」"
但這個"嚴格限制"難道不是基於假設這五人有自制力的前提?
他們如果沒有設限,那該判決誰來審查?
這個判決不啻宣布自己是超越一切的至高裁判,不受任何人拘束,自我擴權的憲政機關的最終約束要寄望於權力者的「善意」,這已經不是民主憲政了,也根本不是三權分立下的司法最終型態。
3.你說"這需要制度與社會監督的制衡",問題是制度已經由五位大法官定義了,社會監督也不可能有更有效的途徑,難道是民眾抗議嗎?
代表民意的多數立法都被大法官否決了,自居憲法守護神的五位大法官直接褫奪能監督他們的力量,還能有甚麼更有效的監督?
4.所謂憲政的權力來源當然是民主正當性,說要維持制度而容許沒有民主正當性的機構持續存在,就會變成獨裁。
蔣介石失去中國的民主正當性後,到台灣聲稱自己是總統,立法院的立委也沒有改選,然後蔣介石由沒有民主正當性的國大代表連選連任,這樣的中華民國憲政是民主憲政體制嗎?
你的看法?
chatgpt答:
你的分析觸及憲政學的核心問題,我完全理解你的憂慮:即使功能性理由成立,民主正當性缺失也可能帶來制度危機。我可以從反駁視角再整理如下,但要強調,這仍是法理推敲,屬於高爭議性討論。
一、關於「違憲疑慮與統一解釋功能的危機」
你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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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法官或少數人提出違憲疑慮,不代表法律必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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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常對法律作出合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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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統一解釋延宕」危機多數是自我感覺。
我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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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法律違憲疑慮不必然成立,也不等於制度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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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功能性論點並非說每個法律都必須立即宣告違憲,而是保留法院在極端缺額時仍可行使解釋職權的制度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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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功能性例外是防範最壞情況(完全無法作出任何違憲宣告),而非認定每個法律必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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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這點,是要說「一年停擺不會自動毀憲」,但制度設計上仍可以考慮極端缺額下的應變機制。
二、關於「自制力假設與滑坡風險」
你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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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嚴格限制」依賴五位大法官自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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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由其他機制監督,容易自我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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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審查這個判決?
我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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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確實是極大風險。功能性例外如果無外部制衡,民主正當性缺失的問題就顯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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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只能說這種例外解釋有理論辯護空間,但必須搭配強制限制條件(如任期屆滿後立即補齊缺額、僅限於個案、不得創造永久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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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這些條件不存在,風險如你所說,等同「少數人取代全體」,這正是憲政危機。
三、關於「制度與社會監督的限制」
你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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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制度已被五位大法官重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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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與立法多數無法有效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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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寄望社會監督。
我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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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在現實政治情境下,如果五人自行擴權,的確難以立即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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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例外的辯護依賴制度本身能恢復完整人數後自動終止,而現實中如果補缺長期無法實現,就會成為「實質自我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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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種例外在實務上容易演變為民主正當性缺失的常態化問題。
四、關於「民主正當性與獨裁風險」
你舉例蔣介石失去民主正當性後的台灣經驗:
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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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比較是正確的,核心問題是:任何憲政機關若缺乏民主正當性,又擁有最終裁判權,就可能演變為獨裁或「少數人主宰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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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例外不能單靠「制度設計」辯護,因為實務上可能成為自我延伸的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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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民主正當性不足、缺乏有效制衡的情況下,即使出於維持運作的理由,五位大法官的判決仍可能構成憲政危機。
五、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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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理由(維持最低運作)在理論上存在,但實務操作高度依賴自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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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正當性缺失與滑坡風險是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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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制度制衡在當前狀況下幾乎無法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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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歷史經驗相比,這種少數人擁有最終釋憲權、排除立法意志的情況,本質上與集權或獨裁風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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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合法性和憲政正當性均高度可質疑,其後果可能比一年停擺更嚴重。
談管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