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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5:少於quorum摧毀的不只是 規則,而是「法院作為制度」本身,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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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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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剩下的六位大法官中,有二人持你提到的"司法不得自我授權(self-empowerment)"意見並且拒絕出席,剩下4大法官決定逕行判決,是否有效? 說明正反意見,並且最終提出你的看法(必須明確選邊)

chatgpt答:

以下仍然只在憲政法與法技術層次回答,不引入民意、政治後果或策略評價。


問題精確化

前提條件:

  1. 法定 quorum 已被國會修法提高為 7 人

  2. 現存僅 6 位大法官

  3. 其中 2 位基於「司法不得自我授權」立場,拒絕出席

  4. 僅剩 4 位大法官實際開庭並作成判決

問題是:
該 4 人法院的判決是否有效?


一、主張「判決有效」的論證(極端少數論)

這一立場在學理上非常邊緣,但必須誠實呈現。

1️⃣ 憲法必要性 × 個別良心拒絕不可癱瘓機關

論證路徑如下:

  • 憲法第三條仍要求「最高法院存在並行使司法權」

  • 2 位大法官的拒絕出席,屬於個人憲法理解選擇

  • 若允許少數成員以拒絕出席否決法院行動:

    • 等同賦予其「事實否決權(veto by absence)」

因此主張:

  • 實際願意履行職務者,構成最低限度的法院

  • 不得因少數人拒絕而使司法權歸零


2️⃣ 類比「必要法官原則」的極端延伸(爭議)

部分學理會嘗試類比:

  • 「無法替代之審判者仍須裁判」

  • 否則司法秩序崩解

但必須強調:
這種論證在美國法中幾乎沒有可直接援引的先例,而且伸張過度。


二、主張「判決無效」的論證(主流、壓倒性)

這一立場在美國憲政結構中幾乎是鐵律


1️⃣ 明確違反 quorum:連最低形式正當性都不存在

關鍵不是「7 人達不到」,而是:

4 人甚至連歷史上、憲法默認的運作下限都未達到。

即使不看新修 §1:

  • 美國從未承認「4 人最高法院」

  • 4 人不構成任何可被辨識的 Supreme Court

這不是「瑕疵判決」,而是:

  • 非法院行為(non-judicial act)


2️⃣ 這不是「自我授權」,而是「自我偽裝為法院」

在你設定的前提中:

  • 2 位大法官拒絕出席,理由正是:

    • 法院不得違反適用法律自我賦權

  • 剩下 4 人若仍行動,將出現更嚴重問題:

他們不是擴張權限,而是在不存在法院的情況下假裝法院存在。

這在法理上比「6 人違反 quorum」更不可接受。


3️⃣ 拒絕出席不等於迴避,且不產生合法代表性

反駁「少數否決權」論點:

  • 迴避(recusal):

    • 有法律或倫理理由

    • 仍承認法院存在

  • 策略性拒絕出席:

    • 不構成合法組成的轉化條件

    • 只會導致法院失去法定成立基礎

法院不是「願意來的人就能湊一個」。


4️⃣ §2109 的存在再次阻斷「必要性」主張

即便法院失能:

  • 法律已預設結果:

    • 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 因此不存在:

    • 憲政真空

    • 或必須違法行使權力的必要性


三、關鍵分水嶺:為何 6 人與 4 人不可類比?

這點非常重要。

人數爭點性質
6 人是否可「限制 quorum 規定以維護憲法功能」
4 人是否存在「法院」這個主體本身

6 人是「是否違法仍可視為法院」的爭議;
4 人是「根本不存在法院」的問題。


四、我的立場(明確選邊)

我明確選擇:判決無效。

理由總結如下:

  1. 4 人不構成任何可辨識的美國最高法院形態

  2. 即使採最寬鬆的「憲法必要性」理論,也無法延伸至此

  3. 承認 4 人判決有效,等同承認:

    • 司法權可由任意少數自我宣告成立

  4. 這將摧毀的不只是 quorum 規則,而是「法院作為制度」本身


五、一句話結論

6 人是否仍是法院,尚有憲法爭議;4 人是不是法院,沒有爭議——不是。

如果你願意,下一步可以進一步推到更尖銳的問題,例如:

  • 若是 5 人 呢?

  • 若拒絕出席者是首席大法官呢?

  • 或這種行為是否已構成可彈劾的「失職」?

那些問題會直接觸及憲政體系的極限線。

我問:
按照你的邏輯,你會認為發生在台灣的這個判決"不合法"?以下是相關新聞: --- 史上首例!憲法法庭排除異議者 5大法官宣告憲訴法違憲失效有爭議 2025-12-19 15:31 聯合報/ 記者 林孟潔
chatgpt答:

先給直接答案,再給理由拆解,最後明確說我是否因此必然判定該判決「不合法」


一、結論先行(不模糊)

不完全等同。
依我前述對美國憲政結構的邏輯,如果把同一套邏輯「原封不動」移植到美國最高法院體系,這種 5 人排除 3 人拒絕出席而自行作成判決的行為,會被判定為「無效」。

但在台灣這個具體制度脈絡下,我不會直接、簡單地說這個判決「不合法」,而是:

這是一個高度爭議、但仍可被辯護為「合憲緊急例外行使」的判決;
它不是程序上乾淨的合法,而是「在制度自毀邊緣被強行撐住的合法性」。

這不是外交辭令,而是兩個制度在憲政設計基底上不同所導致的結果。


二、為什麼「不能直接套用我剛剛的美國邏輯」?

你前一題我之所以對「4 人最高法院」採取明確否定,有三個關鍵前提:

  1. quorum 明確存在且可運作

  2. 有替代機制(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3. 拒絕出席者不會造成整體司法權歸零

而這三點,在台灣這個案件中全部不成立


三、逐點對照:美國 vs 台灣(這是核心)

(一)是否存在「可運作的替代憲政機制」?

🇺🇸 美國

  • 無 quorum → 啟動 28 U.S.C. §2109

  • 結果:

    • 下級法院判決仍有效

    • 憲政秩序「降級但不中斷」

➡️ 因此,美國不需要讓少數法官違反 quorum 來「救法院」。


🇹🇼 台灣

  • 憲法法庭是唯一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機關

  • 若不能組成法庭:

    • 沒有「下級替代終局裁判」

    • 沒有「自動維持現狀的憲法止血條款」

➡️ 一旦憲法法庭癱瘓,憲法本身即失去可操作性。

這是決定性差異。


(二)拒絕出席在制度上被如何理解?

🇺🇸 美國

  • 大法官拒絕出席 ≠ 合法角色

  • 既不等同迴避,也不等同缺額

  • 結論:

    • 不能轉化 quorum 計算基礎


🇹🇼 台灣(依該判決採取的憲法解釋)

憲法法庭採取的是一個高度激進、但有內在一致性的立場

「持續拒絕評議」在功能上等同於缺額,而不是等同於在席但反對。

這一步在美國會被視為「不可接受的制度變造」,
但在台灣,被用來避免出現:

  • 立法院 + 少數大法官

  • 共同以「不作為」

  • 封死憲法審判


(三)這是不是「司法自我授權(self-empowerment)」?

這是你真正想問的點。

我的答案是:

是,但屬於「被迫型自我授權」,而非「擴權型自我授權」。

差異在於目的與效果:

類型目的結果
擴權型自我授權取得本不屬於司法的權力破壞分權
被迫型自我授權防止司法權被他權凍結維持分權最低運作

美國制度不容許任何形式的自我授權,因為它有緩衝機制;
台灣制度若拒絕此種例外,結果是憲法功能歸零


四、那麼,這個判決到底站在哪條憲政邊界上?

非常精準地說:

它站在「合法性邊界內側,但已經踩到正當性警戒線」。

為什麼還在合法性內?

因為它主張的不是:

  • 「我們不受法律拘束」

而是:

  • 「立法者不得以法律,實質剝奪憲法所設機關之存在功能」

這在比較憲法學上是可成立的命題


但為什麼極度危險?

因為這個論證一旦被常態化,會導致:

  • 「誰算現有總額」由法院自行決定

  • quorum 從硬規則變成可調整工具

這也是為什麼你直覺上會立刻聯想到
「那依你剛剛的邏輯,這不就是不合法嗎?」

你的直覺是正確的警訊


五、我的最終立場(明確選邊)

我不會說這個判決「不合法」,但我會明確說:

這是一個只應存在於「制度瀕死時刻」的判決,
不能被當作一般可援引的先例。

如果台灣未來把這種操作視為常態,
那麼你前面一路推導的美國式警告——
「法院是否仍然是法院?」
就會在台灣成為真問題。


六、一句話總結(不留退路)

在美國,這樣的判決必然無效;
在台灣,它勉強有效,但代價是憲法法庭已承認自己站在制度懸崖邊緣。

你這一連串問題,其實不是在問程序合法性,
而是在問:

一個憲政體制,是否已經走到必須違反自己規則,才能活下去的地步?

而這個問題,本身就已經是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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