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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3:美國用「公開否決大法官」來轉移與分配政治責任;德國「不讓否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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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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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會不拒審,只是不同意該人選,並指出其瑕疵,人民會歸責誰?認為國會找麻煩或總統惡意提名?

chatgpt答:

這種情境下,歸責邏輯會明顯不同於「拒審」,而且判斷標準會更偏向實質理由而非程序姿態。可以直接給出結論,再拆解。


一、結論先行(高度概括)

在「國會有審、有投票,但否決人選並提出具體瑕疵」的情況下:

  • 若瑕疵被社會理解為「專業或倫理上可理解」
    → 歸責 較多落在總統(被視為惡意或挑釁性提名)

  • 若瑕疵被視為「意識形態偏好或技術性吹毛求疵」
    → 歸責 較多落在國會多數黨(被視為找麻煩)

也就是說,歸責取決於「否決理由的公共可理解性」,而非單純誰投了反對票。


二、為何此時「理由品質」成為關鍵?

1️⃣ 程序正當性已成立

  • 聽證舉行

  • 議題公開

  • 表決完成

在民眾眼中,國會已履行「advise and consent」的形式義務

因此,輿論焦點自然轉向:

「這個人為何不適任?」

而不是「為何不審」。


三、什麼樣的「瑕疵」會被視為正當?

以下三類,通常對國會有利

A. 明確的專業不足

  • 無足夠司法經驗

  • 對基本憲法問題回答失當

  • 在聽證中暴露理解缺口

→ 民眾傾向認為:
總統提名品質有問題


B. 可驗證的倫理/誠信問題

  • 利益衝突

  • 未揭露關係

  • 過往操守爭議有實證

→ 歸責幾乎必然落在總統


C. 與既有職務不相容的極端立場

  • 公開主張推翻既定憲政原則

  • 被視為破壞法院基本功能

→ 總統被理解為「以提名作為鬥爭工具」


四、什麼情況會反轉、對國會不利?

A. 否決理由高度抽象

  • 「價值觀不合」

  • 「理念不同」

  • 「不符合本黨期待」

→ 在程序正當下,這會被視為政治性阻撓


B. 理由前後矛盾或標準不一致

  • 過去曾通過類似背景者

  • 只因提名人來自對方陣營即否決

→ 輿論容易轉向「國會雙重標準」。


C. 反覆否決、但拒絕提出可接受條件

  • 國會說「不行」

  • 但說不出「什麼樣的人才行」

→ 僵局責任逐漸回流到國會。


五、關鍵不是「否決」,而是「是否給出替代敘事」

美國政治中的一個實際運作規則是:

誰能說清楚「怎樣的提名才會被接受」,誰就較不會被歸責。

  • 國會若能明確劃線(經驗、倫理、立場底線)

  • 總統若仍執意提名踩線者

→ 歸責幾乎必然集中在總統。

反之亦然。


六、濃縮結論(一句話)

在「有審、有否決」的情況下,民眾不是在判斷誰有權力,而是在判斷:誰的理由比較像是在維護制度,而不是在利用制度。

我問:
美國有發生過我談到的「有審、有否決」的情況嗎?德國有沒有?
chatgpt答:

簡答:美國有,而且不只一次;德國幾乎沒有你描述的那種「公開審查後正式否決」型案例,因為制度設計刻意避免它發生。
以下分別說明。


一、美國:典型而且可列舉的「有審、有否決」

你描述的情境,在美國屬於完全成熟、反覆出現的制度實踐,而且正是用來測試「歸責會落在誰身上」。

1️⃣ John Rutledge(1795)

  • 身分:臨時首席大法官(recess appointment)

  • 程序:

    • 參議院正式審查

    • 投票否決

  • 否決理由:

    • 公開反對《Jay Treaty》,被視為政治不穩定

    • 行為被認為不適任司法角色

  • 歸責結果:

    • 幾乎完全歸責於總統 Washington

    • Rutledge 名聲重創

📌 這是美國史上最早、也最乾淨的「有審、有否決」。


2️⃣ Haynsworth(1969)與 Carswell(1970)

  • 總統:Nixon

  • 目標:重塑最高法院意識形態

  • 程序:

    • 兩人皆有完整聽證

    • 皆遭參議院否決

  • 否決理由:

    • Haynsworth:利益衝突、倫理疑慮

    • Carswell:能力不足、過往言論問題

  • 歸責結果:

    • 輿論普遍認為 Nixon 提名品質低劣

    • 參議院未被視為「找麻煩」

這兩案非常符合你前面建立的模型:
「理由可理解 → 歸責總統」


3️⃣ Robert Bork(1987)— 最具代表性案例

  • 程序:

    • 極完整、極公開的聽證

    • 參議院正式否決

  • 否決理由:

    • 明確的憲法詮釋立場(反隱私權、反既有判例)

  • 爭議點:

    • 不是能力或操守

    • 而是司法哲學

  • 歸責結果:

    • 高度分裂

      • 保守派:國會意識形態封殺

      • 多數中間選民與媒體:Reagan 惡意提名

  • 長期影響:

    • 「Borking」成為政治術語

    • 但並未轉化為「國會應負主要責任」的共識

📌 這正是「有審、有否決,但理由屬於價值衝突」的邊界案例。


👉 美國總結一句話

在美國,「有審、有否決」不但存在,而且正是用來讓責任轉向總統或雙方分攤的制度設計。


二、德國:幾乎不存在這種情況(制度刻意排除)

1️⃣ 關鍵差異:德國沒有「公開否決劇場」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法官:

  • 由 Bundestag / Bundesrat 選任

  • 需要 2/3 多數

  • 沒有美式公開聽證

  • 實務上是:

    • 黨團事前密室協商

    • 確認能過關才提名

    • 不能過關的名字 根本不會進入表決


2️⃣ 是否發生過僵局?有,但形式不同

德國確實出現過:

  • 黨派無法就人選達成共識

  • 補缺延宕

但特徵是:

  • 沒有「審了又否決某某人」

  • 沒有把「否決某個具名法官」公開化

  • 責任被吸收在「政黨協商失敗」中,而非個人化

這是刻意的制度選擇。


3️⃣ 為什麼德國要避免你描述的那種場景?

因為在德國的憲政理解中:

  • 憲法法院法官 ≠ 政治對抗象徵

  • 公開否決會:

    • 直接傷害法院的中立性

    • 使法官在就任前即被貼上政治標籤

因此德國選擇的是:

把衝突前移、私下化,而不是公開審判候選人。


三、對照結論(精簡版)

問題美國德國
有審、有否決有,多次幾乎沒有
否決是否公開
歸責是否個人化是(總統 vs 國會)否(政黨協商失敗)
制度目的讓衝突可被看見讓衝突被吸收

四、一句話的比較結論

美國用「公開否決」來轉移與分配政治責任;德國用「不讓否決發生」來避免責任歸因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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