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國會不拒審,只是不同意該人選,並指出其瑕疵,人民會歸責誰?認為國會找麻煩或總統惡意提名?
chatgpt答:
這種情境下,歸責邏輯會明顯不同於「拒審」,而且判斷標準會更偏向實質理由而非程序姿態。可以直接給出結論,再拆解。
一、結論先行(高度概括)
在「國會有審、有投票,但否決人選並提出具體瑕疵」的情況下:
也就是說,歸責取決於「否決理由的公共可理解性」,而非單純誰投了反對票。
二、為何此時「理由品質」成為關鍵?
1️⃣ 程序正當性已成立
在民眾眼中,國會已履行「advise and consent」的形式義務。
因此,輿論焦點自然轉向:
「這個人為何不適任?」
而不是「為何不審」。
三、什麼樣的「瑕疵」會被視為正當?
以下三類,通常對國會有利:
A. 明確的專業不足
-
無足夠司法經驗
-
對基本憲法問題回答失當
-
在聽證中暴露理解缺口
→ 民眾傾向認為:
總統提名品質有問題
B. 可驗證的倫理/誠信問題
→ 歸責幾乎必然落在總統
C. 與既有職務不相容的極端立場
→ 總統被理解為「以提名作為鬥爭工具」
四、什麼情況會反轉、對國會不利?
A. 否決理由高度抽象
→ 在程序正當下,這會被視為政治性阻撓。
B. 理由前後矛盾或標準不一致
-
過去曾通過類似背景者
-
只因提名人來自對方陣營即否決
→ 輿論容易轉向「國會雙重標準」。
C. 反覆否決、但拒絕提出可接受條件
→ 僵局責任逐漸回流到國會。
五、關鍵不是「否決」,而是「是否給出替代敘事」
美國政治中的一個實際運作規則是:
誰能說清楚「怎樣的提名才會被接受」,誰就較不會被歸責。
-
國會若能明確劃線(經驗、倫理、立場底線)
-
總統若仍執意提名踩線者
→ 歸責幾乎必然集中在總統。
反之亦然。
六、濃縮結論(一句話)
在「有審、有否決」的情況下,民眾不是在判斷誰有權力,而是在判斷:誰的理由比較像是在維護制度,而不是在利用制度。
我問:
美國有發生過我談到的「有審、有否決」的情況嗎?德國有沒有?
chatgpt答:
簡答:美國有,而且不只一次;德國幾乎沒有你描述的那種「公開審查後正式否決」型案例,因為制度設計刻意避免它發生。
以下分別說明。
一、美國:典型而且可列舉的「有審、有否決」
你描述的情境,在美國屬於完全成熟、反覆出現的制度實踐,而且正是用來測試「歸責會落在誰身上」。
1️⃣ John Rutledge(1795)
📌 這是美國史上最早、也最乾淨的「有審、有否決」。
2️⃣ Haynsworth(1969)與 Carswell(1970)
-
總統:Nixon
-
目標:重塑最高法院意識形態
-
程序:
-
否決理由:
-
Haynsworth:利益衝突、倫理疑慮
-
Carswell:能力不足、過往言論問題
-
歸責結果:
-
輿論普遍認為 Nixon 提名品質低劣
-
參議院未被視為「找麻煩」
這兩案非常符合你前面建立的模型:
「理由可理解 → 歸責總統」。
3️⃣ Robert Bork(1987)— 最具代表性案例
-
程序:
-
否決理由:
-
爭議點:
-
歸責結果:
-
高度分裂
-
保守派:國會意識形態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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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中間選民與媒體:Reagan 惡意提名
-
長期影響:
-
「Borking」成為政治術語
-
但並未轉化為「國會應負主要責任」的共識
📌 這正是「有審、有否決,但理由屬於價值衝突」的邊界案例。
👉 美國總結一句話
在美國,「有審、有否決」不但存在,而且正是用來讓責任轉向總統或雙方分攤的制度設計。
二、德國:幾乎不存在這種情況(制度刻意排除)
1️⃣ 關鍵差異:德國沒有「公開否決劇場」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法官:
2️⃣ 是否發生過僵局?有,但形式不同
德國確實出現過:
但特徵是:
-
沒有「審了又否決某某人」
-
沒有把「否決某個具名法官」公開化
-
責任被吸收在「政黨協商失敗」中,而非個人化
這是刻意的制度選擇。
3️⃣ 為什麼德國要避免你描述的那種場景?
因為在德國的憲政理解中:
-
憲法法院法官 ≠ 政治對抗象徵
-
公開否決會:
-
直接傷害法院的中立性
-
使法官在就任前即被貼上政治標籤
因此德國選擇的是:
把衝突前移、私下化,而不是公開審判候選人。
三、對照結論(精簡版)
| 問題 | 美國 | 德國 |
|---|
| 有審、有否決 | 有,多次 | 幾乎沒有 |
| 否決是否公開 | 是 | 否 |
| 歸責是否個人化 | 是(總統 vs 國會) | 否(政黨協商失敗) |
| 制度目的 | 讓衝突可被看見 | 讓衝突被吸收 |
四、一句話的比較結論
美國用「公開否決」來轉移與分配政治責任;德國用「不讓否決發生」來避免責任歸因本身。
談管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