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除了寄給ECPAT International(終止兒童性剝削國際組織)、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Child Rights International Network(CRIN)、UNICEF(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幾個組織談到台灣文化如何系統性的性剝削外,其實我認為最主要的制裁手段,就是讓世界看見台灣如何讓性剝削未成年人的炎亞綸自由旅行到各地,台灣文化才不能繼續無恥下去。
所以,我陸續寫信給美國AIT、ICE,也寫信給國台辦及香港澳門,還寫信到一大堆國家,包括但不限於Australia, New Zealand, Canada, United Kingdom ,Japan, Korea, Germany, EU, Belgian, Italian Republic,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Singapore,目前澳門與香港皆已立案,我們等著看炎亞綸這位性剝削行為極其嚴重的性犯罪者還能不能繼續出國爽吧。
我謹此正式向貴機構舉報台灣藝人炎亞綸(Aaron Yan),其曾因涉及未成年性剝削犯罪而被法院判刑,該案件可能影響其入境美國的資格。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對涉及性犯罪者的嚴格規定,我懇請美國在台協會審查此案,並採取適當措施,限制炎亞綸進入美國。
根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案件編號:112年度訴字第543號)的判決,炎亞綸因對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性行為並錄製私密影像而被定罪。儘管法院最終裁定對其判處緩刑,他的行為涉及道德敗壞罪行(Crimes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CIMT),這可能構成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12(a)(2)條關於禁止入境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