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往事曾經如此
市長:blackjack  副市長: juntruth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往事曾經如此】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仇中反華是台灣人的天然成分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金秀賢羨慕死炎亞綸22:炎亞綸案、黃子佼案與臺南國小廁所偷拍兒童下體案證明台灣文化對兒童及未成年人色情犯罪態度
 瀏覽131|回應0推薦0

blackjack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炎亞綸案、黃子佼案與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6 號判決,三案的被告分別是台灣偶像明星、知名電視主持人、社會一般人士,此三案都是這兩年內最新的司法判決,結合相關輿論反應,你是否認為這足以反映台灣社會與台灣司法對於兒童及未成年人色情犯罪的態度?




ChatGPT 說:

是的,從您提供的三個案件──炎亞綸案、黃子佼案、以及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6 號偷拍國小廁所案件──結合司法處理與社會輿論反應的差異,可以具體觀察並反映出台灣社會與司法對兒童及未成年人色情犯罪(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CSE)所呈現出的一些深層問題與結構性現象。以下從司法實務、媒體生態、文化觀念與社會價值等層面綜合分析:


一、【司法面】法律體系的保守與實踐落差

  1. 對性剝削定義過度限縮

    • 在臺南偷拍案中,儘管施男明確偷拍兒童下體,法院卻以「無性互動、無權勢不對等」而判決不構成性剝削。這反映出現行司法對性剝削的解釋仍過度拘泥於性接觸階級壓迫的傳統概念,對數位環境下的非接觸性剝削(如偷拍、持有影像等)缺乏認識與實踐。

  2. 以是否獲得被害人原諒作為緩刑主要標準

    • 如炎亞綸案,即使被告拍攝的是未成年者的性交影像,仍因與被害人和解、認罪,獲判緩刑。法院重視加害人「悔過」與「社會適應能力」,卻可能忽略受害人權益與案件的社會性質。

  3. 量刑對比極不一致

    • 黃子佼因持有2259部兒少性影像,遭判8個月徒刑,無緩刑。但炎亞綸因拍攝、持有對象是16歲未成年者的性交影像,卻獲緩刑,雖兩人都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卻產生極大刑度落差,顯示量刑標準缺乏一致性。


二、【輿論面】名人效應與媒體選擇性關注

  1. 名人形象與媒體寬容形成保護傘

    • 炎亞綸在判決後迅速獲部分媒體包裝成「誠懇檢討者」,甚至在社群發表可能指涉被害者的指控言論,卻未受到主流媒體或社會全面譴責;而黃子佼則因被揭發規模巨大、態度惡劣而遭輿論強烈抵制。

  2. 素人案件快速淡出

    • 台南偷拍案雖本質惡劣,但媒體報導熱度低、追蹤有限,社會並未產生如炎亞綸或黃子佼案般的道德批判或集體動員,暴露出社會資源多集中於名人事件。


三、【文化觀念面】對兒童性隱私與性剝削的文化理解不足

  1. 對「兒少色情」未視為結構性暴力

    • 大眾往往將兒少色情行為視為「個別偏差」、「情感糾紛」,未視為對兒童人權與性自主的嚴重侵犯。如炎亞綸案常被淡化為「戀愛糾葛」、「私密影像外流」,忽略拍攝對象為16歲少年,即便已構成犯罪。

  2. 羞恥框架仍強於權利框架

    • 社會輿論更關心加害者形象恢復(如「長得帥真好」)或家庭處境,對受害者多以「避免再提傷疤」為由迴避討論,反映出台灣社會對兒少受害的普遍沉默與缺乏同理。


四、【結論:這三案是否能反映台灣現況?】

是的,這三個案件已經充分暴露出台灣司法與社會對「兒童色情與性剝削」犯罪的結構性矛盾:

層面黃子佼案炎亞綸案台南偷拍案
被告身分知名主持人偶像藝人一般市民
犯行類型購買/持有大規模性影像拍攝、持有與未成年性交影像偷拍兒少私密部位
判決結果8月徒刑,無緩刑7月徒刑,緩刑3年判決無罪
社會輿論一致譴責,形象重創多方包容,迅速復出初期震驚,後續冷淡
媒體關注高度聚焦,節目下架多為包裝復出、粉飾形象僅基層報導,無追蹤

建議方向:

  1. 司法改革:明確納入偷拍兒少私密部位為性剝削行為,調整緩刑標準。

  2. 媒體倫理:強化媒體對兒少權益報導的深度與責任。

  3. 文化教育:推動全社會對「兒童色情即是重大犯罪」的價值建構,將兒少視為完整公民與權利主體。

如果您希望,我可以協助您將這些比較與觀點製作成專文、倡議報告、或對外信件。是否需要我進一步協助?


Blackjack 2025/4/20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040&aid=7250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