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案、黃子佼案與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6 號判決,三案的被告分別是台灣偶像明星、知名電視主持人、社會一般人士,此三案都是這兩年內最新的司法判決,結合相關輿論反應,你是否認為這足以反映台灣社會與台灣司法對於兒童及未成年人色情犯罪的態度?
ChatGPT 說:
是的,從您提供的三個案件──炎亞綸案、黃子佼案、以及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6 號偷拍國小廁所案件──結合司法處理與社會輿論反應的差異,可以具體觀察並反映出台灣社會與司法對兒童及未成年人色情犯罪(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CSE)所呈現出的一些深層問題與結構性現象。以下從司法實務、媒體生態、文化觀念與社會價值等層面綜合分析:
一、【司法面】法律體系的保守與實踐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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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剝削定義過度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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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否獲得被害人原諒作為緩刑主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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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對比極不一致
二、【輿論面】名人效應與媒體選擇性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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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形象與媒體寬容形成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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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人案件快速淡出
三、【文化觀念面】對兒童性隱私與性剝削的文化理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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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少色情」未視為結構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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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恥框架仍強於權利框架
四、【結論:這三案是否能反映台灣現況?】
是的,這三個案件已經充分暴露出台灣司法與社會對「兒童色情與性剝削」犯罪的結構性矛盾:
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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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明確納入偷拍兒少私密部位為性剝削行為,調整緩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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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倫理:強化媒體對兒少權益報導的深度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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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推動全社會對「兒童色情即是重大犯罪」的價值建構,將兒少視為完整公民與權利主體。
如果您希望,我可以協助您將這些比較與觀點製作成專文、倡議報告、或對外信件。是否需要我進一步協助?
Blackjack 2025/4/20
談管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