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前言
2008年金融風暴和(接連而來的)歐洲右翼/專斷政治勢力興起、難民潮、川普當選、以及英國通過「脫歐公投」等一連串事件,使得網上一時充斥著(左、右兩派學者)關於「自由主義/民主政治『沒落』(『危機』)」和(自由派學者)「自由主義/民主政治『新方向』(『再出發』)」這類論述。我不揣簡陋,重新思考「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內涵後,也略表淺見;敬請指教。
在一篇舊作中,我詳細列舉了自己平時思考時所根據的一些基本假設和理論(該文《附錄》),不在此贅述。以下針對本文寫作時所使用的基本假設和理論略做說明。
0.1 語言和論述
如果一個名詞(「指號」、「概念」)沒有一個跟它相「對應」的自然界(外在)實物,則這個名詞所指示的是一個「人工概念」。人工概念的特色是:由於它沒有一個具體的對象可以指示和比對,它的「意義」就因時代、社會、和個人(想像)而異。不過,在同一個地區或社會,它通常會有一個約定俗成的意義,才能成為人們溝通的工具而被使用。「自由」、「民主」、「公平」、「公理」、「正義」、「道德」、「應該」、「真理」、「權利」、或「上帝」等等,都是人工概念的例子。
其次,人類到目前為止,還不完全了解宇宙的成因;還不完全了解生命的源起;除了「食、色,性也。」之外,也還不完全了解一個人採取這個或那個行為的動機。因此,我認為:至少到目前為止,「真理」是一個人類還沒有找到的目標,還沒有達到的理想。任何觀點、信念、理念、理論、和根據它們所設計的制度,都有被詮釋、討論、批判、和修改的空間。
基於這兩個想法,我接受「社會建構論」和「局部相對觀」。
此外,我認為:一個論述是否「成立」或「說得通」,可以、需要、也只能從檢驗它的「內部一致性」和「現實對應度」來判斷。此處的「現實」不是「絕對現實」,而是指多數人接受的現實。
0.2 「存在」決定「意識」
馬克思有句名言:「人的『社會存在』決定她/他的『意識』。」;例如,對一個有地位的人來說,「面子」或「榮」、「辱」很重要;對一個三餐不繼的人來說,「衣食足而後知榮辱。」才是硬道理。至於同一個公司的老闆、管理人員、辦公室工作人員、和生產線工作人員等,各有不同的價值觀和判斷基礎,也是常識和常事。這是我一再強調:「凡論述必有『前提』;凡判斷必有『立場』。」的原因。
0.3 「個人」和「群體」的關係
我相信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都承認(至少了解)以下兩個現實:
a. 「個人」是構成一個「群體」的單位和基礎。群體或稱集體,包括家庭、群集、族群、民族、社會、國家、… 等等。
b. 個人和同一個群體中的其他成員是「共生關係」;但同時也可能有「利益衝突」。共生關係指的不只是生活中在物質需求上的相互依賴,它也指情緒上的相互依賴,以及自我認識和自我定位兩個過程中的相互依賴和相互認定。
沒有個人就沒有所謂的群體;一「個人」必須依賴其他「個人」才能存在和存活;應該是不能否認的兩個現實。我認為:任何社會科學理論或「政治主張」,只有在接受「『個人』和『群體』是對等關係。」這個前提下,它才說得通或具有「正當性」。例如,孟子說的:「聞誅一夫紂,未聞弒君也。」;以及洛克主張的:一群人有抵抗不公不義政府的權利(綜合該書202 – 205節和222 – 225節的意旨)。
違背「對等關係」前提的理論或政治主張或倫理學理論,如柏林批判的「積極自由」,蘭德由「客觀主義」導出的「極端自我中心主義」,都可以看成是戰鬥口號、意識型態、或「羊頭論述」。
0.4 政治的本質
由於本文是在政治脈絡中討論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我在此說明我對「政治」的了解。
「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
「資源」指自然資源和財富;「資源分配權」指:在社會和政府中,分配資源所根據的法律、程序、政策、和機構(一般通稱為「制度」);以及制定、執行、和推動這些制度人員的任命。
上述定義的依據是:在任何一個地區或社會,當地的「資源」不敷該地區所有成員的需求;和/或,該地區某些成員認為當地資源不敷她/他們的需求。由於這個實際上或觀感上的不敷需求,造成上一小節討論到的:「個人」和其他「個人」之間可能有利益衝突。於是,政治從「管理眾人之事」演變成「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作為則是在國際政治上支持以上觀察的鐵證。
這個分析可以幫助我們了解:
a. 何以人類歷史上戰爭不斷;
b. 何以社會上貪腐成風。即使雷厲風行的「反貪打腐」,往往只是剷除異己的藉口;
c. 制度不能改變自然資源不敷人們需求的現實;所以,人類至今設計不出一個讓多數人(且不談所有人)接受的政治制度。
0.5 權利的來源
自然界沒有一個跟「權利」(包括「人權」,下同)相對應的實體;所以,它是一個人工概念。權利不是天生的,天賦的,被施捨的,或吶喊著「自由」、「民主」、和「法治」等口號(咒語?),就會無中生有的。權利是:希望擁有它的人,個別或集合起來爭取到的。從古到今,爭取的方式是用石頭、竹竿、木棒、白布條、槍桿子、莫洛托夫雞尾酒、或選票。更直接或露骨地說,要享受權利,就要有為它付出代價的準備。
1. 個人主義
1.1 我所了解的個人主義
《瑪瑞安-韋布斯特字典》(下稱《字典》)列舉了「個人主義」的三個意思:
a. i): 一種認為每個人的利益是或應該是最高行為價值的信念;接受這種信念而產生的行為。
ii): 一種認為所有的價值、權利、和責任都源於「個人」的觀點。
b. 一種主張個人在政治活動中和經濟活動中具有獨立性,並強調個人主動性、行為能力、和基本利益的理論;接受這種理論而產生的行為或做法。
從這個定義以及自己五十多年來對個人主義的了解,我歸納出它的三個面向。
1) 人生見解
(我了解的)個人主義在倫理學上主張:「尊重『個人』的價值」。對「『個人』價值」可以用康德說的:「我們一定要確認每一個人都是目的,絕對不可以把他人當做你自己目的之手段。」;以及孔子說的:「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做範例(1)。(孔子這個原則當然並不蘊含:「已所欲,施於人。」)
徐訏先生陳述了他稱之為「個人主義的觀點」。他認為這個觀點是從生物的、生理的、心理的這三個角度來了解人、社會、和人際關係(徐訏 2016,19 - 24頁)。徐先生從這種「人生見解」或「生活態度」得到以下的結論:「社會不過是為一個一個人便於生存的集合。社會就必須為一個一個的個人的幸福而存在。」(徐訏 2016,24頁)
我同意和支持徐先生這個觀點。由於上述的「共生關係」,當我支持「社會就必須為一個一個的個人的幸福而存在。」這個命題的同時,我也要強調「個人主義」的第二個面向。
2) 人際關係
「個人主義」主張:一個人需要承認、肯定、和尊重其他的「個人」;遵守社會中約定俗成的規矩;以及(在個人能力範圍內)對社會盡一份力量。
為什麼呢?除了上述的共生關係以外,也因為:個人主義一詞中的「個人」,並不是指:「『我』這『個人』」。它指的是「『我』這『個人』」、「『妳』這『個人』」、…、以及「『他』這『個人』」等等。換句話說,「個人主義」的「個人」指的是:世界上「每一『個』、一『個』的『人』」。因此,個人主義這個概念中的「個人」,蘊含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從而,個人主義需要承認、肯定、和尊重其他的個人。否則,這個主張不能稱為「『個人』主義」,而需要改稱為「自我主義」、「我最大主義」、或「極端自我中心主義」。
個人主義者為了確認自身利益不可侵犯,會要求其他人以「平等」態度和方式對待自己。她/他也就會支持人人平等的原則。「人人」一詞指不同年齡、膚色、信仰、職業、族群、國籍、性別、和性別性向等等的「人」(2)。
3) 政治理念
波普對「個人主義」做了以下的分析:他說,根據《牛津字典》,「個人主義」有兩個意思:
a. 相對反於「群體主義」(或稱「集體主義」);
b. 相對反於「利他主義」。
由於(英文中)沒有其他的字表達意義a;但另有幾個同義字表達意義b,例如:「自我主義」和「自私」;因此,波普用「個人主義」來表達相對反於「群體主義」的意義(Popper 1973:第1冊,第6章,99 - 102頁)。
根據波普的詮釋,我認為:做為一個政治「理念」,個人主義強調並尊崇:「個人」的地位(包括尊嚴、價值、自主性、和自主能力等等)。「個人主義者」認為:在政治上,個人和群體居於同一個位階;或兩者是49-51(至少是45-55)的關係。從而,個人主義主張:「在『個人』和『群體』之間,取捨的判準可以是『個人』。」;或:「不得不在『個人』和『群體』之間做取捨時,『個人』可以佔著優先順位。」
上面討論到平等。這個概念不是在講「能力」或「機會」的平等,而是在強調「權利」的平等。「個人主義者」支持人人平等的原則,也就支持保障和維護人權的政策,同時也會譴責侵犯任何一個人或一群人「人權」的政策。
我認為:任何以群體之名來宣傳或強制個人付出(或犧牲)的理論和政策都沒有正當性。在此同時,我尊重一個人願意為其他人或群體付出或犧牲的選擇。
在以上三個面向之外,社會科學各領域中還有「個人主義方法論」(或「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方法論」);本文從略。波普對這種「方法論」的詮釋:群體名詞(如國家或社會團體)的行為(或行動),必須從個人的行為來分析或了解(Popper 1973:第二冊,第14章,91頁)。
1.2 解構群體主義
《字典》列舉了「群體主義」的兩個意思:
a. 主張由「群體」來主導或控制的政治理論或經濟理論,尤其著重生產行為和分配行為的控制;也指實行這類控制方式的制度。
b. 強調「群體行動」而不重視「個人行動」,或強調「群體認同」而不重視「個人認同」。
群體只有「法人」的身份;它們都不是自然人。所以,任何一個「群體」都沒有意識,也就沒有意圖、意志、和採取行動的能力。不論奉「國家所有」、「社會公有」、「共有共享」、「人民公社」、或「無產階級先鋒隊」那一個名而號稱「『公』有」,實際上都是財團或宰制集團中堅份子「『寡』佔」或「『寡』有」的局面。
上述定義a.的「『群體』來『主導』或『控制』 …」這個片語中,「群體」這個「指號」並非「指示名詞」,而是一個「代名詞」。它實際上的「所指」是:宰制集團或掌握「話語權」的人或一小撮人。其次,設計和執行這些法人所具有機制或能力的「動作者」,是一個一個的個人,或一小撮個人的結合,或宰制集團雇用的政客或學者(其角色相當於小弟、圍事、打手、或殺手)。
我對上述定義b.所指示的「群體主義」本身沒有意見。每個人有自由或權利選擇自己的「自我定位」和隨之而來的價值觀。但這類群體主義往往被無限上綱,在政治上被用來主張:一個群體中的成員,為了成全(或成就)群體的「未來」、「幸福」、「理想」、或「利益」等等,「應該」犧牲個人的「未來」、「幸福」、「理想」、或「利益」。基於上一小節的討論,我堅決反對這類「群體主義」。
涂爾幹的群體意識指「社會化」或「社會建構」過程的結果。由於它是「後驗的」、具體的、和局部的「社會現實」,我接受這種理論。但我認為:任何「先驗的」或全面的「群體意識」概念並沒有具體的「所指」。盧梭、費希特、和容格等的學說,都可能被用來建構「先驗的」、全面的群體意識,然後用它來打扮群體主義的「正當性」。我無意也沒有能力討論這三位思想家、哲學家、和心理學家的理論是否「成立」或「說得通」。但我可以說,他們的學說即使被應用到政治哲學或政治學上,並不能支撐抹殺和貶低「個人價值」和「個人地位」的「群體主義」。
總之,由於一個群體(不論是人類或其他生物)的每個成員,在生理、心理、和成長經驗上都不相同,「群體」不可能有一個(所有成員)一致(共有)的「意識」。當然,一個人可以把自己定位(或在被洗腦後「認定」)為附屬於某群體,並把某種人造「意識」當做自己的「(虛偽)意識」。但這種需要由各人自行「認定」(即「後驗性」、個別性)的「意識」,應該不符合「群體意識」這個概念中「群體」一詞的用法或含意。
同樣的,由於每個人的「意識」都不相同以及上述「資源不敷需求」這兩個事實,「群體」的各個成員不可能有一致的利益。一個人可以將自己定位為附屬於某群體,而且把某些人主張的利益認定為自己的利益。但這還是經由各人自行「認定」(即「後驗性」、個別性)的利益,應該不符合「群體利益」這個概念中「群體」一詞的用法或含意。
把任何一個「群體」擬人化的用法(如「家庭幸福」、「階級利益」、「民族命運」、或「你為『國家』做了什麼?」),如果該群體不包含它的每一個成員,這種用法可以看成是一種「詐騙修辭術」。例如,爸爸拿成全「家庭幸福」做理由把女兒賣到妓院(實際上可能是為了還他的賭債)。
2. 自由主義
2.1 我所了解的自由主義
《字典》列舉了「自由主義」的五個意思。以下是和本文所討論自由主義相關的一個:
2c: 基於進步概念、人性本善概念、以及個人自律(自由意志和道德自主)等信念所形成的一種政治哲學;它主張捍衛政治行為與社會行為的自由。具體的說,這種政治哲學認為政府一個重要的功能是消除社會中因為族群、性別、或階級等所導致的不公平行為。
這個定義很清楚的說明了「自由主義」的主張。要進一步了解自由主義的實際應用,需要對「自由」這個概念做一個明確的掌握。以下討論「自由」在「消極」和「積極」兩個層面的意涵。
2.2 消極自由
「消極自由」可以用彌爾的兩個闡釋來了解:
「唯一能稱得上『自由』的行為,是以我們自己的方式來追求自己的幸福;在此同時,我們不得侵犯別人的幸福,或妨害別人追求她/他們各自的幸福。」(Mill 1985, 72頁)
「一個人的『自由』必須受到以下的限制:她/他不能讓自己變成別人的困擾。」(Mill 1985, 119頁)
以上提到的「個人和其他個人是共生關係。」是上引彌爾闡釋的基礎。也就是說,「一個人應該有『行動自由』。」這個主張的前提是:「該行動不妨害其他個人的行動。」以及「該行動不侵犯其他個人的權益。」
每個人(自由)「行動」的範圍和每個人(受保障)「權益」的內容,理論上應該由生活在同一個地區中多數成員共同「約定」,或經過多數成員同意的「立法程序」來界定。我沒有能力嚴格的或從(法律)專業角度來討論「法律」這個概念。我只能簡單的說:法律可以看成是:人際活動中一套大家願意遵守的遊戲規則。
如同個人主義並不主張「自私自利」,「自由主義」也不支持:「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2.3 積極自由
(我支持的)積極自由指:「自由」的概念在「一個人的行動不受到不當限制。」之外,它也同時要求「一個人應該得到(或被賦予)行動的能力。」;「行動能力」指:最低生活條件的保障,受到基本教育的機會,和(依照能力)得到工作機會等等。
羅斯福總統「四大自由」(特別是「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兩者)具體闡述了「自由」在「積極」層面的意義。美國政治上從「新政」之後到1960年代「自由派」的主張,尤其支持「民權運動」和「財富移轉」的學者、政客、官員、和法官們,都是「積極自由」的鼓吹者和推動者。
家父在他的《新自由主義論》一書中,強調「自由」的「積極」意義,並引用「四大自由」來說明(胡秋原 1948,84頁);他的「『新』自由主義」中心思想見於《論新自由主義》一文(胡秋原 1948,81 - 94頁)。徐訏先生認為:「自由為幸福的先決條件」(徐訏 2016,25頁),也蘊含著「自由」在「積極」層面的意思。
「自由」是一個人工概念。「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都不是:天生的,天賦的,被施捨的,或吶喊著「自由」、「民主」、和「法治」等口號(咒語?),就會無中生有的。兩者都是:希望擁有「自由」的人,個別或集合起來爭取到的。因此,想要擁有「自由」,就要有為它付出代價的準備。
2.4 「自由主義」是西方文化獨門概念?
孫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第二講》中,以《擊壤歌》來說明「自由」在中國古代文化的地位(孫先生稱它為「自由歌」)。對於「自由思想」在中國歷史上的沿革,請見《新自由主義論》(胡秋原 1948,14 – 17頁 – 先秦到清代;17 – 20頁 – 鴉片戰爭到1945)。家父的見解可能只是他個人對中國思想史的解讀;但是,堅持「自由」思想是西方文化獨門概念的人,需要先批判或反駁他的論述;這是「能破」才做得到「能立」的淺顯道理。
許多人認為「自由」是「西方文化」的概念(3),從而得到「自由」這個概念並不適合中國社會(尤其是中共統治下的中國社會)的結論;或中國社會(尤其是中共統治下的中國社會)不需要「自由」這個概念的結論。這種邏輯如果源於不了解什麼是文化,或不懂中國文化的內涵(胡秋原,出版年代不詳;胡秋原 1978),那只是無知。如果為了替目前中國政府遮羞而說謊,那就無聊到近於無恥了。
3. 「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關係
徐訏先生認為:「自由為幸福的先決條件。」並說:「不主張自由主義則已,主張自由主義就必須主張個人主義。」(徐訏 2016,67頁)。我試著替他這兩個看法補充一些「理論」基礎。
馬斯洛的「需求層級論」說明:人們在基本需求得到滿足後,會開始去追求一個更高層級的需求。我把尼采「權力意志」的概念推廣(或翻譯、詮釋)為:「實現自己潛能的意志」;因為我相信這個理解更能符合大多數平民老百姓的需求。
每個人對「幸福」各有自己的了解和定位。從政治活動和人際互動的脈絡來看,一個人只有在不受「不正當限制」下,她/他才能透過實現自己的潛能,來追求自己選擇的目標,過著自己選擇的生活方式。在這個情況下,才有所謂「個人」的快樂或幸福。這可以說明徐先生得到他上述第一個看法的思考脈絡。
根據我的觀察,絕大多數人活著只有兩個目的:「活下去!」和「活得更舒服一些!」。從而,「實現自己的潛能」和「達到更高層級的需求」是大多數人生活的第二個目的。達到和實現兩個動作都需要(行動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行動能力。因此,「積極自由」是每個社會成員所必須(或至少希望)擁有的。但是,只有當我們把「個人」和「群體」放在同一個或幾乎同一個位階時,「自由主義」中「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主張才有其「正當性」。這應該是徐先生得到他上述第二個看法的思考脈絡。
由於「個人」是構成「社會」的單位,只有當大多數「個人」得到(她/他所選擇的)快樂或幸福,才有「社會」的「和諧」。只有當大多數「個人」有實現自己潛能的機會,才有「社會」的「發展」。
「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之間是互為基礎,相輔相成的動態關係。
4. 「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用法」
4.1 「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相互「矛盾」嗎?
做為「概念」,由於兩者的應用層面和範圍不同,它們在「意義」上並無所謂「矛盾」或牴觸。在政策「論述」或宣傳「鬥爭」上,它們則可能被具有不同「立場」的人,「用」來針鋒相對或割喉割到斷。以下略做分析。
一個已經處在既得利益階層的人,她/他會希望有一個「為所欲為」的環境;也就會強調有助於提供這個環境的理論 -- 例如用「消極自由」來鼓吹「自我主義」、「公民自由權主義」、和「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類看法。她/他們也會反對「積極自由」,和根據它引申出來的政策;如「財富移轉」或「社會福利國家」;兩者都相當於挖她/他一塊肉。
反之,一個在經濟活動上居於弱勢的人,她/他會強調:「一個人應該生活在能滿足基本需求的環境!」,「一個人應該具有基本行動能力!」等等。這些人也就會舉著「積極自由」的大旗來鼓吹「社會主義」和「財富移轉」(或「社會福利國家」)的政策。自然也會反對任何實際上在保護既得利益階層「剝削」弱勢族群的「自由」。
以上這些政策間具有「矛盾」或「衝突」的根本原因,不在於「自由」(這個概念)的「意義」,而在於不同「立場」的人對「自由」一詞有不同的「用法」(4)。請參考《前言》各相關小節中的討論。
4.2 「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遮羞布功能
因為「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曾經(至少在「西方社會」)幾乎被認為是「普世價值」,於是有些人(學者?)自然就會利用它們來增加某些不怎麼光明正大「論述」的「正當性」。這些人高掛「個人主義」和/或「自由主義」的羊頭,實際上在推銷「帝國主義」、「我最大主義」、或「市場機制至上論」這類把「資本主義」無限上綱的狗肉(「自由主義」在國際政治上的應用和遮羞作用,請參考 Allison、Barnett、和Friedman)。
2008全球財務危機就是(經濟面)新自由主義所宣揚「小政府(無為而治?)」、「全面『開放』金融措施」等號稱「『自由主義』政策」的結果。在我看來,(經濟面)新自由主義是一種悖於自由主義路線的政策。
社會上用「行善」之名來詐騙,假「愛國」之名來貪汙的人所在多有;它們不是不做善事或不愛國家的理由。如果因為有人拿「個人主義」或「自由主義」做為欺騙矇混的招牌或羊頭,而否定這兩個理論的主張,我認為這種思考行為相當懶惰,或缺乏分辨、判斷能力。
另一方面,柏林對他所界定的「積極自由」做了嚴厲的批評,把它打成「專斷政治」的理論基礎。我認為,柏林所描述和攻擊的「積極自由」,並非一般人了解的「自由」,而是「群體主義者(謊稱)的『自由』」。因為它不符合一般人所接受的「自由」定義。稱其為「積極自由」其實是(柏林的)「論述策略」(通稱的「稻草人」或「魚目混珠」)。
一個宣揚「個人主義」的論述,如果背離了「『個人』和『群體』具有近於相等位階。」這個原則;或支持維護「特權」的政策;則不論它講得多麼天花亂墜,都是「偽個人主義」或「反個人主義」。一個宣揚「自由主義」的論述,如果不能嚴守「自由」的(約定俗成)意涵;或支持侵犯其他人(或群體)權益的政策;則不論它講得多麼天花亂墜,都是「偽自由主義」或「反自由主義」。
5. 結論
1) 「個人主義」是肯定「個人價值」和釐清「個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理論。反對「個人主義」相當於否定自己的價值和否定自己存在的正當性。
2) 「自由主義」是界定「個人『行為』範圍」和釐清「個人『行動能力』來源」的理論。反對「自由主義」相當於否定自己追求幸福的權利和否定自己存在的正當性。
3) 如果一個人確守一般人對「個人」和「自由」兩者「約定俗成」的意義;並且站在維護她/他自己利益的立場發言;我不認為這人能夠否定個人主義或自由主義的「正當性」,而又能同時維持她/他論述的「內部一致性」。
後記:
我在大一或大二時讀到徐訏先生的《回到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5),當時深受影響;大學時代曾經以「自人」為筆名寫過幾篇文章。近20年來在自己的部落格和其他網路論壇上,曾經幾次談到「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個人主義-1、個人主義-2、和自由主義)。故本文以「重新檢視」為題;雖然沒有太多新意,總算試著系統性的表達了拙見。這篇文章本來是《探討民主政治》的第一部份,因為文字過長,分成兩篇發表。
關於公共議題的討論請參考《中國哲學的特質》讀後》的《前言》以及《介紹Habermas的溝通/論述行動理論》和《介紹論辯理論》兩文。這是我從「定義」開始討論議題的思考基礎。本文中譯部份是我的翻譯,請指正。
謝謝幾位朋友的指教,本文第二版做了修正和補充。
如「前言」中提及,本文構想始於2016年前後,實際下筆則在2019年中。謹以這篇文章紀念五四101、二二八73、保釣50、六四31。也紀念王曉波和毛鑄論兩位老友。
2020/12/01初稿;2021/02/25第二版。
附註:
1. 本文所引用孔子和孟子的語句,由於家喻戶曉,所以沒有加上連結。
2. 此處對「人際關係」的分析受到巴柏和討論他者哲學家們的啟發。
3. 我們大概都聽說過羅蘭夫人臨刑前的名言:「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梁啟超的翻譯)。五四時代就有「禮教吃人論」;我們能因為「禮教」可以被用來「吃人」,就否定「禮教」的社會功能嗎?
4. 此處對「意義」和「用法」的分析基於我對裴爾士、維根斯坦、和奧斯汀三位學說的粗淺了解。
5. 《個人的覺醒與民主自由》一書1957初版於香港,書名原為《回到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1964該書重版於台北時改為目前的書名。
參考資料:
胡秋原 1948,《新自由主義論》,民主政治社,南京
胡秋原 1978/1956,《古代中國文化與中國知識份子》,學術出版社,台北
胡秋原,《中國文化之前途》,自由世界出版社,香港
徐訏 2016,《個人的覺醒與民主自由》,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
Mill, J. S., 1985/1859, On Liberty, Penguin Books, NYC
Popper, K. R. 1973,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雙葉書店,台北
附錄:術語/一般名詞中英對照
正當性 -- legitimacy
民主,民主政治 -- democracy
自由 -- freedom, liberty
自由主義 – liberalism 或稱 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 liberalism)
自我定位 -- self-identity
制度 -- institution
約定俗成 -- convention, conventional
個人主義 -- individualism
悖於「自由主義路線(政策)」 -- illiberalism
理性 – rationality reasonableness
新自由主義(經濟面) -- neoliberalism
需求層級 -- hierarchy of needs
稻草人 -- straw man fallacy
機制 --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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