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 Habermas和其他學者所強調的「公共領域論述」就是一種「社會性的行動」。由於我們並不一定具有相同的生活經驗,每個人的立場、信念、和價值觀不一定相同。如果企圖說服別人,應該講出一套(別人可以考慮、接受的)道理。這是我常說的:一個人在「公共領域」進行論述時,不能只是「喃喃自語」、「自說自話」、或重複一些「標籤」(帽子)或形容詞。
2. 語用學討論我們使用語言時的一些規則、傾向、和實踐模式。語用學:pragmatics。pragmatic在語言學領域或討論「溝通」行為或理論時,指「語用(學)的」。在討論一般性的哲學或社會科學議題時,pragmatic通常指「實用(性)的」。
3. Habermas以這個對「嚴肅陳述」的界定做基礎,發展出他對「真理」和「道德」的一套論述。換句話說,Habermas沒有預設或確立一個「基本真理」(如真、善、美、或人權之類)做為他論述基礎。他的論述策略是:說明「溝通動作」要成立,必須要有一些先決條件;他然後從這些先決條件,導出他關於「真理」和「道德」的論述。言談行動: speech act
4. 因此,「溝通模式行為」不是指一般的「溝通」或任何「交談」行為。如此段所述,「溝通模式」的「言談行動」有兩個要點:
a. 以取得「彼此同意」為目的;這裏的「彼此同意」就是我論述中所用的「共識」。
b. 使用能夠達成「彼此同意」的方式。也就是說,這種「溝通模式」要合乎Habermas所提出的一些「規範」,或某種「規範」。
溝通/論述行動(溝通模式行為):communicative action
5. 確實性:validity。在邏輯學中我將此字譯為「成立」或「合規則」。
6. 這是我常說的:一個人在「公共領域」進行論述時,不能「胡說八道」。
7. 這就是說:在論辯過程中,任何一方不能只用一些「帽子」或形容詞,如「共產黨」、「法西斯」、「左派」、「右派」、或「保守派」;或「不愛台灣」、「沒有人格」、「脆弱」、「幼稚」之類,來否定別人的論述。應該要同時說出「支持」這類「帽子」或形容詞的一套理由。只要一個人講出一套說法,反對者也必須提出一套相對應的批駁說法。當一個人不能提出一套相對應的批駁說法時,他/她就應該接受對方的說法,或我所建議的:「至少要嚴肅考慮對方的說法」。這也是在(胡卜凱 2005)一文中,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兩位所強調的觀點。總之,當一個人提不出一套相對應的批駁(對方的)說法,而採取轉移議題或「瞎掰硬柪」的策略,他/她就不(再)是在進行「講理過程」或「合『理性』」的行為。也就是說,此人論述的目的,不在尋求「共識」。講理過程:rationality (相當於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t的reasonable/reasonableness)
參考文獻:
l Cooke, M. 2003, "Introduction" of (Habermas 2003)
l Habermas, J. 2003, Cooke, M. Ed.,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Polity, Malden, Massachusetts
l Ritzer, G. Ed., 2003,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Major Contemporary Social Theorists, Blackwell Publishing, Malden, Massachusetts
l van Eemeren, F. H./Grootendorst, R. 2004, 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 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l 胡卜凱 2005,《介紹 論辯理論》,【知識和社會廣場】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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