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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Habermas的溝通/論述行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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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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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川~
胡卜凱

0.     前言

Habermas是當代德國最具盛名的哲學家和社會理論家。他也是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他的學說中被引述最多和最具影響力的是「溝通/論述行動理論」。

以下根據(Habermas 2003)及(Ritzer 2003)兩本書,簡單介紹Habermas「溝通/論述行動理論」中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各位可將它和《介紹 論辯理論》中所介紹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t的觀點做一個對照(胡卜凱 2005;van Eemeren/Grootendorst 2004)。

第1節的內容是兩書文字經過編輯和重新安排的節譯。希望能給讀者帶來本文是一個系統性論述的印象。括號內書名後的數字為原書頁數;有色字體是我用來加強語氣的。為了達意,我在某些段落對原文的編排及文字先後順序,略為做了一些修改。Habermas及另外兩位作者的原文非常正式,也就是說,他們使用很多術語和學術上的概念。我試著根據我的了解,用附註方式做個導讀。如果我的解讀或詮釋有錯誤,歡迎指正。

1.     Habermas的溝通/論述行動理論

1.1   行動的分析

a.     行動具有目的

所有的行動都是「意向性的」;我們可以把行動當作:一個有自由意志的行動者,實現自己意向的活動。由於每一個「行動-意向」都企圖實現一組「目標」,所以每一個行動都具有目的性的結構。「自由意志」在這裏包括自由選擇和自由決定的能力。 ... (Habermas 2003:p. 313)

b.     行動的社會性

依照韋伯的說法,我們可將「社會性的行動」大致定義為:當行動者在進行其個人的行動計畫時,會考慮到其他人可能採取的行動(1)。(同上:p. 326)

c.     (論述)行動的合理性

一個人「合理行動」的程度和他/她理性的表達自己的程度成正比;也和他/她以清晰思路說明自己發言內容的能力成正比。一個人是否能以「合理行動」來表達自己的判準是:

他/她發言時是否朝(發言內容的)「確實性」努力。

... 這種「合理行動」也稱為「負責任行動」。(同上:p. 310)

當我們說一個判斷是「合理的」,並不表示它也是一個「正確的」判斷。「合理的」判斷只表示在特定的脈絡中,判斷者有足夠的理由來支持這個判斷,或說服多數人接受這個判斷。(同上:p. 312)

d.     認知行動的合理性

... 在一方面,我們可以用運作性的方式來處理我們的知識。例如:將它表達的更精確、將它細緻化、將它重新組合、將它系統化、或根據一致性和相容性的原則來檢驗它,這些動作能幫助我們更容易的用符號來掌握我們的知識。(...) 在另一方面,如裴士(C. S. Peirce, 原譯皮爾士, 2008)和實用主義很正確的強調:我們在日常生活必須使用知識,將知識付諸實施,來成功的達到(我們既定的)目的。在這種過程中,我們才能從失敗的教訓吸取經驗。... (同上:p. 313)

1.2   語用學基礎論

Habermas(對語用學)的基本觀點是(2):

當我們使用語言對世界做任何嚴肅陳述時,都預設以下三個了解:

a.     (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個有意義,而且是真實的陳述; 

b.     (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個誠懇的、我們(自己也)相信的陳述;

c.     (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個我們有權利做的陳述。

當然,聽眾或讀者可以質疑我們(發言者)所做的,以上三個預設中的任何一個。相對於「嚴肅陳述」,我們(其他)的「感嘆」或「下命令」等「(言談)行動」,則不需要預設這三個了解(3)。(Ritzer 2003:p.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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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規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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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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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介紹了Habermas 、 van Eemeren 、及 Grootendorst 三位學者專家對「論述活動」的說法,希望大家可以了解和接受:

如果我們要從事 理性的 論述活動 , 參與 論述 者應該就論述規範和規則取得一個共識 。

今後,當我做深入或長篇大論的討論時,我會要求事先釐訂一套論述規範和規則。即時的短篇或隨興發言,當然不需要這樣嚴謹。但我還是希望大家論述時願意遵守 理性行動和確實性這些基本原則。

當然,我們任何一個人的「論述觀」或「論述理論」,並不是唯一的、或絕對正確的論述觀或 論述理論 。任何人可以提出一套自己的論述理論、規範、和規則。只要參與 論述者同意接受和使用它們就可以了。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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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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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溝通/論述行動(溝通模式行為)

a.     溝通/論述行動的定義

Habermas社會理論的基本觀點是:各種社會行動中,最根本的類型是取得相互了解的行動。Habermas給這類行動取的名字是「溝通/論述行動」或「溝通模式行為」(4)。(Cooke 2003:Habermas 2003:p. 2 - 3)       

...... 「溝通/論述行動」在此指以取得彼此同意為目的,使用能夠達成彼此同意方式的「言談行動」或「溝通行為」。(Ritzer 2003:p. 229)

... 所以,「溝通能力」是Habermas社會理論中的一個關鍵概念。Habermas在分析「溝通/論述行動」這個概念後,他認為我們日常生活所使用的語言和「確實性」有不可分離的內在關係。更精準的說,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進行的語言活動,可以看成是在宣示這些語言活動的「確實性」(5)。

簡單的說,一個「溝通/論述行動」是否成立,由聽眾對發言者所宣示的「確實性」的反應來決定。也就是說,由聽眾是否認同發言者所說的話來決定(6)。(Cooke 2003:Habermas 2003:p. 2 - 3)  

b.     溝通/論述行動的分析  

b-1  溝通/論述行動的社會性      

我(Habermas)並不認為一般人想要採取溝通/論述行動,但我認為一般人不得不採取溝通/論述行動。... 當父母教養子女;現在(年青的)這一代吸取上一代所傳承的智慧;當個人和團體合作,也就是說彼此能和平相處而不訴諸後果慘重的暴力等等,他/她們必須以溝通/論述行動來互動。許多基本的社會功能,只有用溝通/論述行動才能完成。(Ritzer 2003:p. 233)

b-2  溝通/論述行動的合理性

... 因此,一個用來表達「意義」的語言形式,和下列三者有相互作用的關係:

(a)   這個語言形式企圖表達的;

(b)   這個語言形式字面上的意思;

(c)    這個語言形式在「言談行動」中被使用的方式。

發言者使用其「言談行動」來追求他/她試圖和聽者間就某件事取得了解的目的。這樣的「言談行動」有兩個層次的作用,它先要被「了解」,然後盡可能被「接受」。因此,一個人是否合理性的進行其「言談行動」,就看他/她在讓聽眾「了解」和「接受」他/她說法上所做的努力來決定。(Habermas 2003:p. 315)

...... 在周詳和深入的思考後,(我認為:)只有通過講理過程,得到彼此同意,(我們)才有支持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做各種陳述的理由和正當性,以及支持我們所做各種認定中所(必需)做的一些預設。在這類講理過程中,參與者不得排除任何人、任何相關的證據、和任何論點(7)。(Ritzer 2003:p. 229)

2.     結論

2.1   比較本文和《介紹 論辯理論》,我們可以看出Habermas和van Eemeren及Grootendorst對「論述理論」的觀點是相通的。這是因為兩者的理論有共同的成份:

a.     工具理性(韋伯)

b.     實用主義(詹姆士/裴士/杜威)

c.     意義用法論(維根斯坦)

d.     言談行動(奧斯丁)

e.     某種程度的相對主義。

2.2   Habermas(和van Eemeren及Grootendors)論述理論的基本論點:

a.     論述是有目的的活動;

b.     (公共)論述是社會性的活動;

c.     由a和b兩點推出:(公共)論述(應該)是合理性的活動。

d.     由c推出:(公共)論述活動(應該)有一定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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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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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Habermas和其他學者所強調的「公共領域論述」就是一種「社會性的行動」。由於我們並不一定具有相同的生活經驗,每個人的立場、信念、和價值觀不一定相同。如果企圖說服別人,應該講出一套(別人可以考慮、接受的)道理。這是我常說的:一個人在「公共領域」進行論述時,不能只是「喃喃自語」、「自說自話」、或重複一些「標籤」(帽子)或形容詞。

2.     語用學討論我們使用語言時的一些規則、傾向、和實踐模式。語用學:pragmatics。pragmatic在語言學領域或討論「溝通」行為或理論時,指「語用(學)的」。在討論一般性的哲學或社會科學議題時,pragmatic通常指「實用(性)的」。

3.     Habermas以這個對「嚴肅陳述」的界定做基礎,發展出他對「真理」和「道德」的一套論述。換句話說,Habermas沒有預設或確立一個「基本真理」(如真、善、美、或人權之類)做為他論述基礎。他的論述策略是:說明「溝通動作」要成立,必須要有一些先決條件;他然後從這些先決條件,導出他關於「真理」和「道德」的論述。言談行動: speech act

4.     因此,「溝通模式行為」不是指一般的「溝通」或任何「交談」行為。如此段所述,「溝通模式」的「言談行動」有兩個要點:

a.     以取得「彼此同意」為目的;這裏的「彼此同意」就是我論述中所用的「共識」。

b.     使用能夠達成「彼此同意」的方式。也就是說,這種「溝通模式」要合乎Habermas所提出的一些「規範」,或某種「規範」。

溝通/論述行動(溝通模式行為):communicative action

5.     確實性:validity。在邏輯學中我將此字譯為「成立」或「合規則」。

6.     這是我常說的:一個人在「公共領域」進行論述時,不能「胡說八道」。

7.     這就是說:在論辯過程中,任何一方不能只用一些「帽子」或形容詞,如「共產黨」、「法西斯」、「左派」、「右派」、或「保守派」;或「不愛台灣」、「沒有人格」、「脆弱」、「幼稚」之類,來否定別人的論述。應該要同時說出「支持」這類「帽子」或形容詞的一套理由。只要一個人講出一套說法,反對者也必須提出一套相對應的批駁說法。當一個人不能提出一套相對應的批駁說法時,他/她就應該接受對方的說法,或我所建議的:「至少要嚴肅考慮對方的說法」。這也是在(胡卜凱 2005)一文中,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兩位所強調的觀點。總之,當一個人提不出一套相對應的批駁(對方的)說法,而採取轉移議題或「瞎掰硬柪」的策略,他/她就不(再)是在進行「講理過程」或「合『理性』」的行為。也就是說,此人論述的目的,不在尋求「共識」。講理過程:rationality (相當於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t的reasonable/reasonableness)

參考文獻:

l   Cooke, M. 2003, "Introduction" of (Habermas 2003)

l   Habermas, J. 2003, Cooke, M. Ed.,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Polity, Malden, Massachusetts

l   Ritzer, G. Ed., 2003,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Major Contemporary Social Theorists, Blackwell Publishing, Malden, Massachusetts

l   van Eemeren, F. H./Grootendorst, R. 2004, 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 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l   胡卜凱 2005,《介紹 論辯理論》,【知識和社會廣場】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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