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份
4. 政治行為 -- 楊儒門事件和抗爭
我一再強調,政治是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而現實是自然資源不敷分配。因此,我也就認為:非掌控或非宰制階層的人民,必須不斷的以各種合法方式,爭取自己為了生存所需要的資源。當人民在某些生存受到威脅的情況下 (15) ,人民可以用各種方式,爭取分配資源的權利和權力。 當我說「各種方式」的時候,我當然包括了個別的,所謂的「暴力」 ( 胡卜凱 2003 :註 1) 和武裝革命。不過我要聲明:
a. 我並不是在鼓吹或煽動群眾使用「暴力」。
b. 我本人沒有做烈士的興趣,我也就沒有意願,更沒有資格,鼓勵其他人做烈士。
我只是從政治哲學的觀點指出:
A. 一般人所謂的「暴力」,只是「宰制論述」的語言;對非統治或非宰制階層的「人民」來說,在某些情況下:暴力具有正當性 (16) 。
B. 採取暴力或其他方式,來維護或爭取自己生活和生存的權利,是個人的選擇和決定。我同時也要指出,當我宣稱:「在某種情況下,『暴力』具有正當性。」的時候,我也同時堅持「法治」的原則。 我認為這兩個立場並不衝突。
1) 政治和法律是人類為了求生存而設計或發展出來的輔佐機制。如果一個人覺得她 / 他的生存機會,受到現有「政治」或「法律」結構的威脅、壓制、或剝奪,「只要」她 / 他了解自己必須面對行動後果,而且願意面對後果 ( 包括被處死 ) ,此人有權利和權力,採取她 / 他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
2) 我在《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 -- 楊儒門事件和法治》中已說明:法治的先決條件是:法律必須要有正當性 ( 胡卜凱 2005b :第 3 節 ) 。但是「正當性」的「正當」,由人們的「認知」或「感覺」來判定。 ( 人們的 ) 「認知」或「感覺」相對於種種因素產生,並不是一個「絕對」或「先天」的性質。因此,在「必須而且願意面對後果」的前提下:「堅持法治原則」和「暴力具有正當性 ( 在某種情況下 ) 」兩個命題並不衝突。我的一個重要觀點是: 「正當性」不是由「宰制論述」、「西瓜論述」、或「狗腿論述」來認定或判定 ( 胡卜凱 2005b :註 9) 。人民自己有權利和權力來決定: 什麼是「暴力」,什麼不是「暴力」;什麼是「正當」,什麼是「不正當」 (17) 。
楊儒門事件是法律事件或政治事件由法官認定。從現有資料來判斷,我傾向把它看成是政治事件。不論未來承審法官或上訴法庭如何裁定:我支持人民用任何她 / 他認為正當的方式,爭取自己「生存」權利的行動。
後記: 這篇文章是我一系列討論「楊儒門事件」中的一篇。本來只打算寫第五節,剛好我和【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網站的網友,討論到民主政治 (monna_biricchina 2005) ,因此多寫了前四節 (0 – 3 節 ) 。註 4 的評論,是從過去兩年來,在網上看到許多年輕網友的文章後,有感而發。沒有攻擊任何個人的意思,算是我對台灣 ( 人文 / 社會 ) 學術界的批評吧 ( 胡卜凱 2004) 。
附註:
1. 這些概念和假設,只是我的觀點。各位網友請自行認定。
2. 亞當。斯密有不同的看法,請參考 (Carnoy 1984:pp. 23 – 24) 。我個人認為:要了解政治,先要有「資源」、「生存競爭」、和演化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我和亞當。斯密觀點相左,可說是因重點或對象不同,我比較注重一般在生存線掙扎的人的活動。我想我們兩人的差異,可以用 A. Maslow 的「需求階層說」來調和。
3. 掌控和宰制是一左派政治學者著作中喜歡用的語詞。用普通話來說,就是「統治」或「統治階層」的意思。「宰制」是格蘭西的術語 ( 胡卜凱 2005a:第 2.2 節 ) 。掌控: dominant ;宰制 hegemony 或 hegemonic 。
4. 如果一位政治系教授在課堂上或教科書中,不對民主政治這個術語的字義,做這種層次上的釐清,她 / 他或者不認識 democracy 這個字,或沒有讀通政治學。
5. 本文中,當我不加引號時,民主政治表示一般的、至少包含三個層次意義的用法。當我加上中文引號時 ( 「」 ) ,「民主政治」只表示「概念」或「原則」層次的用法。
6. 「適當」指:在任何社會中被 75% 的成員所認可。此處的 ”75%” 只是參考值,不是抽樣民調或統計的結果。
7. 除非某種原則只有單一的達成方法,我們才能因為方法的過程或所造成後果,來批判該原則。其他例子如:某些減肥案例所造成的有害後果,或某些人在減肥時所使用的明顯不當方法,不能和維持適當體重的概念 (原則)混為一談。
8. 在「人民團體」風起雲湧後,「公民社會」這個名詞又時髦起來。歷史上的公民社會和「資產階級」有密切關係,這是我們不可不知的。過去的資本主義社會通常被分成公領域(政府或政治活動)和私領域(市場或經濟活動),現在「公民社會」加進來成為鼎足而三。其實我懷疑這也是一種變相的意識型態或宰制論述。換句話說,統治階層用人民團體或公民社會來誤導民眾,讓他/她們自以為和政府及財團平起平坐(虛偽意識),在那裏共同(?)決定「公共事務」或「治理」(?)。我拋出這個議題,讓大家思考。希望是我有些偏執狂。人民團體:NGO;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或譯文明社會、市民社會;公領域:public sphere;私領域:private sphere;治理: governance。
9. 可比照正統馬克思主義者的「利潤下滑論」。
10. 「政府」和「國家」也許稱為「政府機制」和「國家機制」比較適合,以免和「祖國」、「母國」一類的「宰制論述」語言混為一談(胡卜凱 2005a)。國家,state;國家機制,state apparatus。
11. 我認為「階級」的概念現在並不適用,我通常用階層、集團、或群體。它們仍然是以生產模式、生產關係、或個人所得為主要的區分判準。但各階層、集團、或群體的成員,不再一定或多半是代代相傳的。
12. 我讀的政治學書籍不多,只能推薦(Eccleshall 2003;Carnoy 1984)。它們都有相當詳細的參考書目。此外, (Simon, R. L. 2002)討論自由主義和民主政治的關係;(Kymlicka 2002)討論當代各種政治思潮。後兩本書誠品書店有賣,我沒有時間仔細閱讀,它們應有參考價值。
13. 「民主」這個指號中「民」的範圍或身份,隨時代而不同。但這個「不同」,其實是因為人民有意識「抗爭」的成果造成,不是因為「時間」的流逝而造成。
14. 這段話沒有輕視一般人民的意思,我只是指出一項至少在統計學上公認的可能。這段話更沒有主張民主政治應該限定其涵蓋範圍的意思。
15. 至於構成這些「情況」的條件,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16. 沒有「暴力」,豈有紅色「恐怖」、白色「恐怖」、綠色「恐怖」等等名稱?美國政府領導人不使用「暴力」 (Shirly813_x 2004)?我要表達的是:「暴力」不是宰制階層的「專利」。
17. 一個類似的情況是:在美國的法律原則下,人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引用宗教信仰為理由,拒絕服從法律。
參考文書目和文章:
* Carnoy, M. 1984, The State and Political The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Jersey
* Eccleshall, R. etc., 2003, Political Ideology: An Introduction, Routledge, NYC
* Kymlicka, W. 2002,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 monna_biricchina 2005,《民主使用手冊》,msn 社群 >> 【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 【重慶森林】 http://groups.msn.com/b4s0p6igss29cgvtqr7irv5c45/page7.msnw?action=get_message&mview=0&ID_Message=1315&LastModified=4675504988334898345
* Shirly813_x 2004,《2000年的美國人權記錄》,msn 社群 >> 【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 【重慶森林】 http://groups.msn.com/b4s0p6igss29cgvtqr7irv5c45/page7.msnw?action=get_message&mview=0&ID_Message=1038&LastModified=4675481554601561950
* Simon, R. L., Ed. 2002 Blackwell 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Blackwell Publishers, Malden, Massachusetts
* 胡卜凱 2003,《關於「暴力」》,https://city.udn.com/2976/1419985?raid=1420395#rep1420395
* 胡卜凱 2004,《「靠文化」學術研討會 的發言》,https://city.udn.com/2976/262974?tpno=22&cate_no=52524
* 胡卜凱 2005a,《楊儒門事件和全球化》,https://city.udn.com/2976/1119514#rep1119514
* 胡卜凱 2005b,《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https://city.udn.com/2976/1123231#rep11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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