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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 -- 楊儒門事件 和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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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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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就就原則或理論對主題表示一些意見;然後談談和楊儒門事件相關的實務。 1. 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 法律的執行,必須根據其正當性和權威。但在現代社會,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任何有自主性或大腦,而且居於被宰制地位的人,都會問(1): 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是什麼? 就我所知,在人類思想史上,這個問題(至少)有三個傳統答案: a. 上帝 b. 自然 c. 契約關係 「正當性」和「權威」在本質上有別(2)。因此,法律「權威」有第四個可能的來源,即立法者的「力量」。它包括武力、暴力、魅力、巫術(能)力、論述(能)力、和欺騙(能)力等(3)。由於「力量」是相對的,擁有者和沒有力量者可能互換位置,本文不予討論。 我是唯物主義者,對我來說,「上帝」和「自然」兩個選項,和我其他觀點不相容。因此,我接受「契約關係」是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4)。根據這個「來源」或「基礎」,我們可以了解(或看出)「法律」有三個特性。以下先指出這三個特性,再做簡單的討論(5)。 A. 「契約」蘊含(法律的)「交換性」。 B. 「契約」蘊含(法律的)「修改性」。 C. 「契約」蘊含(法律的)「代理性」。 1.1 法律的交換性 當人們進入「契約關係」時,甲方和乙方各付出一些各自認為有「價值」的東東,來「交換」其他的,各自認為有(相等或更高)「價值」的西西。人民付出一部分的自由和權利,來換取安全,和穩定運作的社會組織及環境。這是「社會契約論」的基本概念。由於「交換」預設「自願」或「自主」行為,我認為這是何以民眾承認「法律」具有「正當性」和「權威」的原因;以下將兩者合稱為「約束性」。 因此,「法律」的「約束性」不是絕對的,而是人們為了某種目的或對象,「選擇」接受「法律」的規範,做為一種「交換」或代價。換句話說,當一個人發現他/她沒有得到被答應的目的或對象時,他/她有「選擇」終止「契約關係」的權利,法律(對此人來說)也就失去其「約束性」(6)。 在實際生活中,問題當然不是這麼簡單。我在這裏只是就原則、理論、或「理論模型」來談(7)。我要強調的是: 根據「契約關係」的假設,「法律」的「權威」並不具有絕對性。 1.2 法律的修改性 契約是人訂立的,因此人也可以修改它。其次,契約也預設「談判」或「協商」行為。我們都知道決定「談判」(協商)結果的因素之一是雙方的實力。因此,法律的「內容」(交換的事物)以及「條件」(所交換事物的數量),都沒有一定的規則,隨「交換」的實際情況而定。這是「法律」的「修改性」。 因此,修正、廢止、或增訂(新)法律的主張、提議、或動作;對法律的批評或挑戰;對執行法律者的批評或質疑等等行動,和「法治」的觀念或制度本身,並不衝突。 1.3 法律的代理性 如上所述,所謂「契約關係」,只是一個「理論模型」。我希望沒有人天真到認為每一個人都有能力、權利、權力、甚至機會,去協商「契約」。這是「法律」的「代理性」。這立刻涉及到「立法」、「法律(事件)裁定」、「法條(內容)認定」、和「執法」等實務問題。 因此,「法治」的議題,必須和「民主制度」同時討論才有意義。我們可以說: 對一般人民來說,沒有「民主制度」,「法治」並沒有意義。 但這不是說: (對一般人民來說,)有了「民主制度」,「法治」就「一定」有意義。 我以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此處只引用尼采的半句話供大家玩味: 「法律是強者限制弱者的工具。」(8) 2. 法治的實務 -- 楊儒門事件 從以上的討論,我認為: 無立場或無條件的鼓吹「法治精神」,只是一種「宰制論述」(胡卜凱 2005a:第2.2節),或等而下之的「西瓜論述」乃至於「狗腿論述」(胡卜凱 2005b)。 對「楊儒門事件」的判斷或評估,就像對任何「事件」的判斷或評估一樣,要看判斷或評估者的認知和立場而定。我認為「楊儒門事件」是一個法律事件,但它也是一個政治事件。我對「楊儒門事件」涉及法律及政策部分的立場,已說得非常清楚(胡卜凱2004a;2004b)。以下就它涉及政治的部分,再表示兩點意見。 2.1 危害治安或表達意見 我雖不懂法學,但我讀過相當多關於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報導。「立法意旨」是討論法律內容時,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同樣的,「動機」或「犯意」在審判及辯護過程中,也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胡承渝兄指出: 在越戰期間,許多抗議者焚燒美國國旗。有人因而以「侮辱國旗」的罪名被起訴。這個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或上訴法庭?),法官認定被告在「表達意見」,而不是在「侮辱國旗」。因此,在「言論自由」的原則下,宣告被告無罪。這是「法律(事件)裁定」影響判決結果的例子。 我相信大多數民眾在第三次「白米炸彈」事件發生後,已了解「炸彈客」並沒有破壞治安或進行恐怖行為的意圖。事實上,他所承認的17項案件,不但沒有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被破壞的個案,「炸彈」的威力,也顯然不足以造成人員或財產的傷害。 因此,從「犯意」及「事實」來看,整個「事件」是「法律」事件(危害治安)或「政治」事件(「表達意見」),在法庭上並不是沒有辯論的空間。 2.2 政府的契約義務 在美國和歐洲政府及財團推動WTO的情勢下,我想多數人對政府必須簽訂一些喪權辱國的條約,因為事不關己,大概都能接受。但是農民受到直接的衝擊,影響到自己的生活,自然有要求政府爭取較有利待遇(如實施期限、進口配額等)的權利和權力;當政府無力或無意爭取時,農民也有要求政府制定相應政策,協助農民來應付此局勢的權利和權力(胡卜凱2004a;2004b)。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沒有政策」,不能解決農民的生活或生計時,我認為: 農民有權利進行「抗爭」行動。 也就是說,(我認為): 當政府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時,政府沒有權利或權力,要求被違約受到傷害的群體,繼續遵守「法律」。 3. 結論 3.1 法律「正當性」和「權威」來自「契約關係」。 3.2 「楊儒門事件」是法律事件,也是一個政治事件。 3.3 當政府「違約」時,沒有權利或權力要求受到傷害的民眾繼續遵守「法律」。 3.4 要討論「法治」,論述者必須說明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以及自己的立場。否則只是一種「宰制論述」、「西瓜論述」、或「狗腿論述」。 附錄: 1. 宰制者和替宰制者擦粉抹妝(替宰制者製造「宰制論述」的人),自然不會問。 2. 我認為兩者的分別在:「正當性」建立在一般人「自願同意」;而「權威」建立在一般人「不得不同意」。這當然牽涉到什麼是「自願」的問題。如果我們接受「意識型態」或「宰制論述」的說法,「自願」並不是一個可以明確界定的概念。這是另一個層次的議題,不在本文範圍;將在他處討論。 3. 論述(能)力和欺騙(能)力的分別,不在本文範圍;將在他處討論。 4. 這是我所謂的基本假設。所以我不會花篇幅去討論「為什麼」我選擇「契約關係」。任何人可以選擇以上任何一個答案,發展出一套「法哲學」或「法律基礎論」。選擇另外兩個答案的人,可以自行發展她/他的「法治觀」。 5. 我沒有讀過法哲學這方面的書。以下只是我根據「契約」概念所做的「邏輯」推論。歡迎指教。 6. 我想這是現代任何一個非教條式的政治學者,都接受人民有「革命」權利的原因。這也是中國政治哲學中,「時日曷喪,予與汝偕亡」的觀念。 7. 理論模型:Weber的ideal-type 8. 另外半句話是:「道德是弱者限制強者的工具。」我40多年前,在威爾。杜蘭的《西洋哲學史話》中看到尼采(或另一位哲學家)這句話。現在一時找不到出處。 9. 「西瓜論述」從「西瓜偎大邊」而來;指逢迎、拍馬、應聲、跟屁一類的論述。「狗腿論述」從「狗腿子」而來;指圍事幫腔、桀犬吠堯,以求得關愛眼神、一塊骨頭、或殘羹剩餚一類的論述。見(胡卜凱 2005b) 參考文獻: 胡卜凱 2004a,《楊儒門事件 和 WTO》,【廣場】>【社會區:第4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4b,《再論 楊儒門事件》,【廣場】>【社會區:第4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5a,《楊儒門事件 和 全球化》,【廣場】>【知識區:第1頁或以後】 胡卜凱 2005b,《西瓜論述和狗腿論述 -- 兼論章鍵現象》,【廣場】>【知識區】,即將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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