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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 -- 楊儒門事件 和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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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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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我先就就原則或理論對主題表示一些意見;然後談談和楊儒門事件相關的實務。
1.
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
法律的執行,必須根據其正當性和權威。但在現代社會,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任何有自主性或大腦,而且居於被宰制地位的人,都會問
(1)
:
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是什麼?就我所知,在人類思想史上,「正當性」來源
(
至少
)
有三個傳統答案:
1)
上帝
2)
自然
3)
契約關係
「正當性」和「權威」在本質上有別
(2)
。因此,法律「權威」有第四個可能的來源
:
4)
立法者的「力量」。它包括武力、暴力、魅力、巫術
(
能
)
力、論述
(
能
)
力、和欺騙
(
能
)
力等
(3)
。由於「力量」是相對的,擁有者和沒有力量者可能互換位置,本文不予討論。
我是唯物主義者,對我來說,「上帝」和「自然」兩個選項,和我其他觀點不相容。因此,我接受「契約關係」也是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
(4)
。根據這個「來源」或「基礎」,我們可以了解
(
或看出
)
「法律」有三個特性。以下先指出這三個特性,再做簡單的討論
(5)
。
a.
「契約」蘊含
(
法律的
)
「交換性」。
b.
「契約」蘊含
(
法律的
)
「修改性」。
c.
「契約」蘊含
(
法律的
)
「代理性」。
1.1
法律的交換性
當人們進入「契約關係」時,甲方和乙方各付出一些各自認為有「價值」的東東,來「交換」其他的,各自認為有
(
相等或更高
)
「價值」的西西。人民付出一部分的自由和權利,來換取安全,和穩定運作的社會組織及環境。這是「社會契約論」的基本概念。由於「交換」預設「自願」或「自主」行為,我認為這是何以民眾承認「法律」具有「正當性」和「權威」的原因;以下將兩者合稱為「約束性」。
因此,「法律」的「約束性」不是絕對的,而是人們為了某種目的或對象,「選擇」接受「法律」的規範,做為一種「交換」或代價。換句話說,當一個人發現他
/
她沒有得到被答應的目的或對象時,他
/
她有「選擇」終止「契約關係」的權利,法律
(
對此人來說
)
也就失去其「約束性」
(6)
。
在實際生活中,問題當然不是這麼簡單。我在這裏只是就原則、理論、或「理論模型」來談
(7)
。我要強調的是:
根據「契約關係」的假設,「法律」的「權威」並不具有絕對性。
1.2
法律的修改性
契約是人訂立的,因此人也可以修改它。其次,契約也預設「談判」或「協商」行為。我們都知道決定「談判」
(
協商
)
結果的因素之一是雙方的實力。因此,法律的「內容」
(
交換的事物
)
以及「條件」
(
所交換事物的數量
)
,都沒有一定的規則,隨「交換」的實際情況而定。這是「法律」的「修改性」。
因此,修正、廢止、或增訂
(
新
)
法律的主張、提議、或動作;對法律的批評或挑戰;對執行法律者的批評或質疑等等行動,和「法治」的觀念或制度本身,並不衝突。
1.3
法律的代理性
如上所述,所謂「契約關係」,只是一個「理論模型」。我希望沒有人天真到認為每一個人都有能力、權利、權力、甚至機會,去協商「契約」。這是「法律」的「代理性」。這立刻涉及到「立法」、「法律
(
事件
)
裁定」、「法條
(
內容
)
認定」、和「執法」等實務問題。
因此,「法治」的議題,必須和「民主制度」同時討論才有意義。我們可以說:
對一般人民來說,沒有「民主制度」,「法治」並沒有意義。
但這不是說:
(
對一般人民來說,
)
有了「民主制度」,「法治」就「一定」有意義。
我以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此處只引用
《柏拉圖對話錄》中
的半句話供大家玩味:
「法律是強者限制弱者的工具。」
(8)
2.
法治的實務
--
楊儒門事件
從以上的討論,我認為:
無立場或無條件的鼓吹「法治精神」,只是一種「宰制論述」
(
胡卜凱
2005a
:第
2.2
節
)
,或等而下之的「西瓜論述」乃至於「狗腿論述」
(
胡卜凱
2005b)
。
對「楊儒門事件」的判斷或評估,就像對任何「事件」的判斷或評估一樣,要看判斷或評估者的認知和立場而定。我認為「楊儒門事件」是一個法律事件,但它也是一個政治事件。我對「楊儒門事件」涉及法律及政策部分的立場,已說得非常清楚
(
胡卜凱
2004a
;
2004b)
。以下就它涉及政治的部分,再表示兩點意見。
2.1
危害治安或表達意見
我雖不懂法學,但我讀過相當多關於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報導。「立法意旨」是討論法律內容時,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同樣的,「動機」或「犯意」在審判及辯護過程中,也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胡承渝兄指出:
在越戰期間,許多抗議者焚燒美國國旗。有人因而以「侮辱國旗」的罪名被起訴。這個案子到了最高法院
(
或上訴法庭?
)
,法官認定被告在「表達意見」,而不是在「侮辱國旗」。因此,在「言論自由」的原則下,宣告被告無罪。這是「法律
(
事件
)
裁定」影響判決結果的例子。
我相信大多數民眾在第三次「白米炸彈」事件發生後,已了解「炸彈客」並沒有破壞治安或進行恐怖行為的意圖。事實上,他所承認的
17
項案件,不但沒有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被破壞的個案,「炸彈」的威力,也顯然不足以造成人員或財產的傷害。
因此,從「犯意」及「事實」來看,整個「事件」是「法律」事件
(
危害治安
)
或「政治」事件
(
「表達意見」
)
,在法庭上並不是沒有辯論的空間。
2.2
政府的契約義務
在美國和歐洲政府及財團推動
WTO
的情勢下,我想多數人對政府必須簽訂一些喪權辱國的條約,因為事不關己,大概都能接受。但是農民受到直接的衝擊,影響到自己的生活,自然有要求政府爭取較有利待遇
(
如實施期限、進口配額等
)
的權利和權力;當政府無力或無意爭取時,農民也有要求政府制定相應政策,協助農民來應付此局勢的權利和權力
(
胡卜凱
2004a
;
2004b)
。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沒有政策」,不能解決農民的生活或生計時,我認為:
農民有權利進行「抗爭」行動。
也就是說,
(
我認為
)
:
當政府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時,政府沒有權利或權力,要求被違約受到傷害的群體,繼續遵守「法律」。
3.
結論
1)
法律「正當性」和「權威」來自「契約關係」。
2)
「楊儒門事件」是法律事件,也是一個政治事件。
3)
當政府「違約」時,沒有權利或權力要求受到傷害的民眾繼續遵守「法律」。
4)
要討論「法治」,論述者必須說明法律「正當性」和「權威」的來源,以及自己的立場。否則只是一種「宰制論述」、「西瓜論述」、或「狗腿論述」。
附註:
1.
宰制者和替宰制者擦粉抹妝
(
替宰制者製造「宰制論述」的人
)
,自然不會問。
2.
我認為兩者的分別在:「正當性」建立在一般人「自願同意」;而「權威」建立在一般人「不得不同意」。這當然牽涉到什麼是「自願」的問題。如果我們接受「意識型態」或「宰制論述」的說法,「自願」並不是一個可以明確界定的概念。這是另一個層次的議題,不在本文範圍;將在他處討論。
3.
論述
(
能
)
力和欺騙
(
能
)
力的分別,不在本文範圍;將在他處討論。
4.
這是我所謂的基本假設。所以我不會花篇幅去討論「為什麼」我選擇「契約關係」。任何人可以選擇以上任何一個答案,發展出一套「法哲學」或「法律基礎論」。選擇另外兩個答案的人,可以自行發展她
/
他的「法治觀」。
5.
我沒有讀過法哲學這方面的書。以下只是我根據「契約」概念所做的「邏輯」推論。歡迎指教。
6.
我想這是現代任何一個非教條式的政治學者,都接受人民有「革命」權利的原因。這也是中國政治哲學中,「時日曷喪,予與汝偕亡」的觀念。
7.
理論模型:
Weber
的
ideal-type
8.
另外半句話是:「道德是弱者限制強者的工具」
。
這句話的出處請見
此
處
(11/21/24
修正
)
。
9.
「西瓜論述」從「西瓜偎大邊」而來;指逢迎、拍馬、應聲、跟屁一類的論述。「狗腿論述」從「狗腿子」而來;指圍事幫腔、桀犬吠堯,以求得關愛眼神、一塊骨頭、或殘羹剩餚一類的論述。見
(
胡卜凱
2005b)
參考文章:
胡卜凱
2004a
,《楊儒門事件
和
WTO
》
胡卜凱
2004b
,《再論
楊儒門事件》
胡卜凱
2005a
,《楊儒門事件
和
全球化》
胡卜凱
2005b
,《西瓜論述和狗腿論述
--
兼論章鍵現象》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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