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在一篇舊文《論伊拉克危機》中的附註,談到「暴力」。轉載於此。毛澤東被引述最多的一句話之一大概是:
「革命不是請客吃飯。」
(至少在60年代,它是被引述最多的一句話。這句話可能是由英文翻譯轉譯回中文。)
我認為:「群眾運動也不是野餐。」
群眾運動即台灣社會通稱的「社會運動」。當然,我也堅持:
運動領導者必須事先說明每次「運動」的性質和抗爭方式。讓群眾自行決定要不要參加。
每個「運動」有其「目的」,心理治療當然也是「目的」之一。但是要達到「目的」,就要講究「方法」。我不認為「暴力」應被排除在「群眾運動(社會運動)」的「方法」選項之外。理由很簡單:
馬克思說:
「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
這句話是通譯,所以我保留「國家」一詞。馬克思的「國家」在這句話中指的是「政府」。
當執政者掌握了「國家機制」,他/她們也就掌握了「合法暴力」。因此,人民在一定情況下,不能不(或只能)「以暴易暴」。這就是洛克所宣示的,我已引用過的「自由主義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合法暴力」有時也稱為「公共暴力」或「制度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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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暴力」
1. 我同情也支持巴游和北愛共和軍的目標,但我反對、譴責他們之中的激烈份子所採取的大規模暴力活動。我認為他們可以破壞公共設施、暗殺相關的政官員(或以色列首相、英國首相,甚至美國總統)。激烈份子不是沒有能力這樣做,只是他們的頭頭,不願面對這類活動所引起的大規模報復行為。例如炸毀以色列境內發電廠或殺了以色列首相,以色列軍隊或特務就有追殺巴游頭頭到天涯海角的「正當性」。但如此一來,做頭頭的還有什麼玩頭?或者以色列軍隊或特務就能「師出有名」的大規模屠殺巴游成員。但如此一來,沒有了小嘍囉,做頭頭的還有什麼玩頭?因此,激烈份子只能「奉命」玩「柿子揀軟的挑」的遊戲。以屠殺十幾個、上百個老百姓來表達自己的「說法」。911之後,布希總統能以十幾國聯軍統帥的身份,下令攻打阿富汗,就是以上分析的例證。
任何同情、支持大規模暴力活動,或以言詞替從事這類活動開脫的人,如果沒有一套合「理性」的說法來解釋這種行為(暴力活動和言詞開脫),我認為他/她們只是把自己反「帝」、反「資」的快感,建立在別人的殘暴(激烈份子頭頭)、無理性(急進份子)、和悲痛(傷亡的老百姓和家屬)上。在我看來,這種人比激烈份子或他/她們的頭頭更沒有理性、更殘暴。用傳統的道德語言說,就是更不堪、更下流。
理論上,我並不反對以個人為目標的暴力活動,例如暗殺或謀殺;或以制度/機構為目標的暴力活動,例如炸毀、破壞、或燒掉沒有人在內的建築,包括水、電、電信等設施或公路、鐵路、橋樑、捷運系統等。我不反對暗殺的理由如下:
a. 人要面對自己行為所引發的後果。
b. 在上述的原則(a)下,個人有採取任何方式,討回(自己所認定的)公道的「權利」。
如果暗殺者或破壞者被捕,我也不反對他/她們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順帶一提,我不反對死刑。
《《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 - 政治篇》註23 (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4)
23. 如果一個人選擇了生命以外的價值,或其神經系統不很穩定(人不一定永遠或時時是理性的),他/她可能拒絕繼續「玩」「生存遊戲」。他/她也可能更激情一些,決定玩個玉石俱焚的遊戲。中國古人「時日曷喪,予與汝偕亡!」的宣示、日本神風特攻隊指揮官和隊員的意識、賓拉登911特攻隊隊員的典範,都是掌權者不得不遵守某些「政治安排」(永祥兄的「政治秩序」)的原因。這個現實及(掌權者)對它們的考量,也獨立於或先在於政治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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