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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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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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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CHARLIE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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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35
胡卜凱

楊儒門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半!

今天到台北地方法院聆聽楊儒門案宣判。我在下午2:00準時到法院門口,現場已有100多人,80%是青年學生。電視媒體的陣勢也非常可觀。蔡建仁教授對我說:

不必進法院了,我們就在這裏等待。

蔡建仁教授對法院門外的群眾發表談話,解釋我們在這裏抗議的緣由。有位沒有大腦的警官,企圖打斷他的談話,群眾一擁而上,那位警官只好落荒而逃。

2:30宣判。

楊儒門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半!

法院外群眾大聲高呼:

楊儒門無罪政府有罪

幾分鐘後,在法庭內聆聽宣判的年青朋友整齊的列隊出來,法院門外一時聚集了200多人。先是儒門的阿嬷、阿公發表感想,但因情緒激動,無法繼續。然後楊儒門的律師說明宣判經過,社運、學運代表相繼對判決結果表達抗議。在這個過程中,那位沒有大腦的警官又兩度舉牌,要求群眾解散。當然沒有人理他。群眾再度大聲高呼:

楊儒門無罪政府有罪

我的感覺是

楊儒門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半!

完全曝露了民進黨執政階層只不過是國內財團和在幕後操縱WTO國際財團走狗,他/她們為了權力和私利,不惜向被壓迫、被剝削的中、下層老百姓宣戰。 

楊儒門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半!

今後,人民必須升高抗爭的層次、縱深、廣度

我在這裏引用那個王八蛋前幾天講的話:

該流血就要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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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區區、在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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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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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不知那位好朋友寄來這張大頭 照。 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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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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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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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以下是我在一篇舊文《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 - 倫理篇》中的1,談到「道德」和「權利」。附註及文獻請參考原文。

1 (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3)

1. 道德的概念

1.1 道德的沿革

原始和傳統社會的資源(13)有限,這裏的「資源」,指的主要是食物和性伴侶。所謂「食、色性也」。搶奪資源,會造成社會環境的不穩定。即使身強力狀的人,在原始社會中,也不能為所欲為。因為他可能受到暗中的攻擊或寡不敵眾。為了維持社會環境的穩定,社會成員對各自的行為,不得不做一些節制的安排,這是法律和公權力的起源。另一方面,用力量來限定每個人的活動細節,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先民創造「道德」這個概念,在法律之外,幫助掌權者、管理者、及一般人維持一個穩定、共同活動的環境。

如果這個看法,可以說明或詮釋「道德」的沿革,那麼,道德的性質及功能和「法律」相當。我接受「現代」政治思想家,認為道德只有在社會活動或人際關係的脈絡中才有意義的詮釋(Strauss1959)。從上述對「意義」的分類觀點看,道德或價值是人造「意義」。我認為沒有「超越」社會活動或人際關係道德價值(14)

我不是法學家,以我的淺見,法律人造的。所謂「自然法」的觀念(15),和「君權神授」的說法一樣,不過是一種神話、或冠冕堂皇的「門面話」。同樣的,「自然權利」的觀念,也不過是一種戰鬥口號。動物的基因中,沒有一組構成「權利」的 DNA權利不是與生俱來,而是搶來的、爭來的、謀來的、或交換來的

1.2 道德的定義

我把「道德」定義為:「在不傷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社會中人際行為的模式」。「(道德)價值」則是「在不傷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社會中人際行為模式的指導原則」。如果我的了解接近錢先生的想法,他的「道德」觀具有相當高的個人成份,他的「道德」,可能涵蓋一般人的:「理想」、「人生觀」、「使命感」、乃至於「生命的意義」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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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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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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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以下是我在一篇舊文 《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 - 政治篇 》中的第1節,談到 「 個人 」和「 政府 」。 附註及文獻請參考原文。

第 1 節 (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4)

1. 政治哲學

政治哲學或政治學基礎論企圖解決的問題之一,也可以說是它最基本的問題是:「個人政府之間,誰有最後的權力?」或「個人和政府之間,誰居優先地位?」如果我把這兩個問題改成:「個人組織之間,誰有最後的權力?」和「個人和組織之間,誰居優先地位?」我想 99.9999% 的人,會認為我是白癡,因為答案非常明顯。為什麼「政府」改變了這兩個問題的地位?除了「政府」和一般組織有性質上的不同以外,主要是因為許多人在政府國家間畫上等號。而這些人又往往認為國家 ( 或民族、種族、族群 ) 有所謂的「超越性」。事實上,「政府」也好,「國家」也好,民族、種族、族群、或社會也好,在某種層次,都不過是一群自以為是國王的人,穿在身上的新衣 ( 胡卜凱, 2002e) 。有了這樣的了解,我們才能就事論事的討論政治哲學、政治學、和政治運作。

其次,人因為基因的制約,是群居生物。即使因為演化的關係,人有了理性,可以脫離部分基因或生理的制約,但在現實需要下,仍然「不得不」群居。所以,人需要面對自己必須在社會中生活的現實。唯一能拒絕或脫離這個現實的方式就是自殺。因此,我可以接受亞力斯多德認為「國家是自然造成的」這一個說法 (Aristotle , 1981) 。但他接下來所說的:「國家在優先順位上,高於家庭或個人」 ( 同上引, 1253 - 20) ,在論述或實際上,都有商榷空間。任何團體,沒有控制或防止一個人拒絕繼續「生存遊戲的能力,當然也就沒有最後或最高的「主控權」。

根據基督教的論述,個人是一個全知、全能、全在的上帝所創造的。人的目的或功能在侍奉 ( 榮耀 ) 這樣的一個上帝。如果接受這種說法,個人當然沒有最後或最高的「自主權」。馬里當的「社群主義」 (Sweetman , 1999) ,就是從這樣的基督教論述所衍生出來的理論。對以基督教的教義為基礎的「社群主義」來說,「社群」是從教眾或教區引申而來的概念,或讓這類理論有現世色彩的代用語。但是任何「社群主義」的論述,只要稍做修改,就可拿來打扮國家主義」或「整體主義」 (8) 。 ( 把「社群」改成「社會」,再把「社會」改成「國家」 ) 。

共同利益」或「普遍的善」 (9) 是亞力斯多德倫理學和政治學論述的關鍵概念。他的思考有一個盲點,那就是他在「同樣」和「共同」間畫上等號。我認為同樣全等於共同」這個命題,只有在以下三個前提下才能成立:

 a.  資源無限大、

b.  有可以替代的利益 (10) 、

c.  或兩方(多方)完全等同 (11) 。

實際上,這三個前提存在機率並不大。也就是說,「共同利益」在一般情況下,只具有一個無實物可指的抽象意義或人造意義 ( 胡卜凱, 2002a) 。也就只能做為參考或建構理論模型的假設。如果以它做為建構理論的基礎,這種理論就不免流於「虛偽意識」。以「共同利益」或「普遍的善」為立論基礎的各種「社會契約論」和「社群主義」,都有同樣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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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斯主義就是你思想的窒礙,如果是10年前,我會十分認同你的想法。很抱歉,你舉馬克斯、毛澤東恰恰是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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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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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斯主義就是你思想的窒礙,如果是10年前,我會十分認同你的想法。很抱歉,你舉馬克斯、毛澤東恰恰是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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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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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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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亞

以下是我在一篇舊文論伊拉克危機》中的附註,談到「暴力」。轉載於此。毛澤東被引述最多的一句話之一大概是:

革命不是請客吃飯。

(至少在60代,它是被引述最多的一句話。這句話可能是由英文翻譯轉譯回中文)

我認為群眾運動也不是野餐。

群眾運動即台灣社會通稱的「社會運動」。當然,我也堅持:

運動領導者必須事先說明每次運動」的性質抗爭方式。讓群眾自行決定要不要參加。

每個運動」有其目的」,心理治療當然也是目的」之一。但是要達到目的」,就要講究方法」。我不認為「暴力」應被排除「群眾運動(社會運動)」的「方法」選項之外。理由很簡單:

馬克思說:

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

這句話是通譯,所以我保留國家」一詞。馬克思的「國家」在這句話中指的是「政府」。

當執政者掌握了「國家機制」,他/她們也就掌握了「合法暴力」。因此,人民在一定情況下,不能不(或只能)以暴易暴」。這就是洛克所宣示的,我已引用過的自由主義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合法暴力」有時也稱為「公共暴力」或「制度性暴力」。

***********************************************

關於暴力

1.   我同情也支持巴游和北愛共和軍的目標,但我反對、譴責他們之中的激烈份子所採取的大規模暴力活動。我認為他們可以破壞公共設施、暗殺相關的政官員(或以色列首相、英國首相,甚至美國總統)。激烈份子不是沒有能力這樣做,只是他們的頭頭,不願面對這類活動所引起的大規模報復行為。例如炸毀以色列境內發電廠或殺了以色列首相,以色列軍隊或特務就有追殺巴游頭頭到天涯海角的「正當性」。但如此一來,做頭頭的還有什麼玩頭?或者以色列軍隊或特務就能「師出有名」的大規模屠殺巴游成員。但如此一來,沒有了小嘍囉,做頭頭的還有什麼玩頭?因此,激烈份子只能「奉命」玩「柿子揀軟的挑」的遊戲。以屠殺十幾個、上百個老百姓來表達自己的「說法」。911之後,布希總統能以十幾國聯軍統帥的身份,下令攻打阿富汗,就是以上分析的例證。

任何同情、支持大規模暴力活動,或以言詞替從事這類活動開脫的人,如果沒有一套合「理性」的說法來解釋這種行為(暴力活動和言詞開脫),我認為他/她們只是把自己反「帝」、反「資」的快感,建立在別人的殘暴(激烈份子頭頭)、無理性(急進份子)、和悲痛(傷亡的老百姓和家屬)上。在我看來,這種人比激烈份子或他/她們的頭頭更沒有理性、更殘暴。用傳統的道德語言說,就是更不堪、更下流。

理論上,我並不反對以個人為目標的暴力活動,例如暗殺或謀殺;或以制度/機構為目標的暴力活動,例如炸毀、破壞、或燒掉沒有人在內的建築,包括水、電、電信等設施或公路、鐵路、橋樑、捷運系統等。我不反對暗殺的理由如下:

a.   人要面對自己行為所引發的後果

b.   在上述的原則(a)下,個人有採取任何方式討回(自己所認定的)公道的「權利」。

如果暗殺者或破壞者被捕,我也不反對他/她們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順帶一提,我不反對死刑。

《縱欲與虛無之上:現代情境裡的政治倫理》讀後 - 政治篇23 (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4)

23. 如果一個人選擇了生命以外的價值,或其神經系統不很穩定(人不一定永遠或時時是理性的),他/她可能拒絕繼續「」「生存遊戲」。他/她也可能更激情一些,決定玩個玉石俱焚的遊戲。中國古人「時日曷喪,予與汝偕亡!」的宣示、日本神風特攻隊指揮官和隊員的意識、賓拉登911特攻隊隊員的典範,都是掌權者不得不遵守某些「政治安排」(永祥兄的「政治秩序」)的原因。這個現實及(掌權者)對它們的考量,也獨立於或先在於政治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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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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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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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35

以下留言選自:為楊儒門做點紙上聲援 作者: 你去死,我稱你是烈士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703375&History=0&Page=1

bad sword(#25)

太長了
重新貼一次...

from 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Sort2=200411%B7%A8%BE%A7%AA%F9%BBP%A5%D5%A6%CC%AC%B5%BCu%AB%C8&Source=%ADW%B3%D2%B5%FB%BD%D7&Writer=&Sort=[%B0]%B8g]&auto_source=&ID=103707&db_table=

" 現在台灣的農村,經過以農養工,再加上國民黨時期的隨田爭賦、肥料換穀等農村破產政策,早已千瘡百孔。加上近年加入WTO,農產品價格持續崩落,農民快要和貧窮劃上等號,農村裡,貧病交迫、苟延殘喘之人比比皆是。農村的崩解、農民的貧窮,政府無力解決,甚至是使其惡化的黑手。

是我們無動於衷,讓台灣農業走向現今末日。警訊早已出現多年了,責於己者燒炭自殺、全家赴死,但社會不在乎,媒體報到麻痺,楊儒門的出現,只算是末日浮生臨死前的吶喊。"

bad sword(#22)

苦勞網(Coolloud)很久以來就討論和解說過楊儒門這件事了
這不是單純的刑事案件
不應該只用犯罪角度來看

什麼叫"激烈手段"呢?
是否要等到人民起來打遊擊或革命時
才了解什麼是激烈手段

一個不重視公平正義的社會就是偽善(不正視這些問題 這個社會以後就會自己嘗到苦頭)台灣的這些弱勢者太溫馴了(tame)
統治者竟然把這個當成是理所當然

龍爪(#21)

【 無米樂 】得了一百萬獎金!
一方面民進黨還是很會作收買農民的廣告的
農村的一些社團也是大量被民進黨以行政資收買去了啦
像那些客家社團在總統選舉前被十七億收買一樣

從林正杰前妻楊祖裙領導這個白米抗爭後
以那種【跪著造反】方式語氣抗爭
我實在不看好這個結果
只是心理希望法院那些法官能食點人間煙火
現在既然上面也沒下條子、下面也沒抗議上來
大家忘了那玻璃蛙蛙的案了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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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者有責任把群眾平平安安的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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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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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強調的是「該」,我強調的是「流血」。

我必須說,沒有什麼該不該,所謂「該流血的時候」全然主觀判定,社會運動者有責任把群眾平平安安的帶回家!

別拿出你那套論述規則說「那個王八蛋」跟你身份不同所以他不該講而你可以講,一個社會運動者講出「該流血就流血」那不正是破壞社會運動本身嗎!?你好好想想!

你的論述規則是極脆弱的,只是在繞圈子說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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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律或原則的適當性由個別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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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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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說明,我和阿騙具有不同身份。(我想妳能同意這個說法。)

(我認為)世上的道德律原則,要看情況(人、時、地、和情境)來決定其適當性不具有普遍性(請見附錄 1)。

阿騙是掌權者,他必須遵守法律和制度。(我想妳能同意這個說法。)

因此,(我認為)他沒有「抗爭必要權利也就沒有「抗爭」的「正當性」。(我不知道妳是否同意這個說法。)

所以,(我認為)他說:

該流血就要流血!」

流氓言論

我只是一介平民根據洛克的原則,(我認為)我有說

該流血就要流血!」的「正當性」(請見附錄 2)

如果你還是不同意我的說法,我建議妳和別的網友討論一下。也許他/她們能比我解釋得更清楚一些。

********************************

附錄 1

世上的道德律原則,要看情況(人、時、地、和情境)來決定其適當性不具有普遍性。以下舉兩個例子說明這個命題

a.  有權力的人,用武力改變政治制度或結構叫「政變」。老百姓揭竿而起,改變政治制度或結構叫「革命」或「起義」。

政變」或「革命」(「起義」)是有同樣結果的行為,但因為行為者的「身份」不同,被給予不同的價值判斷

b.  孟子說:「聞一夫紂,未聞君也。」

」和「」也是有同樣結果的行為,但因為接受行為者的「行為(德行)」不同,也被給予不同的價值判斷

以上這個命題是我的基本假設之一。妳可以不同意,我也尊重妳不同意權利。但我不會繼續討論這個命題。因為如果不同意,這種「歧見」屬於「態度」層次,不是「認知」層次,雙方很難或無法取得共識,不值得花時間討論。就像我不會花時間和任何人討論「上帝」是否「存在」一樣。

********************************

附錄 2

同樣的我肯定或接受:

老百姓有揭竿而起正當性。」

這也態度」層次命題。也就是說,這也是我的基本假設之一。如果不同意,我尊重妳不同意的權利。

老百姓什麼時候或什麼情況下,「可以」或「應該」揭竿而起,是認知」層次的問題。當然可以討論

我強調的是:

1.  人民有使用力量抗爭權利

(如果妳不同意,這是我們彼此之間「態度」層次的「歧見」,我不討論。)

2.  依照民進黨執政團隊(在楊儒門案)的表現,我建議:

今後,人民必須升高抗爭的層次、縱深、廣度

(如果妳不同意,這是「認知」層次的「歧見」。只要我們列出各自的「基本假設」和討論規則,我願意討論。)

3.  如果有人認為社運要和平理性,我的答覆是:

(我並不反對社運要和平理性),但是:流血就要流血!」

(至於什麼情況是,仍是可以討論的,「認知」層次的議題。只要我們列出各自的「基本假設」和討論規則,我願意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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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不是叫人流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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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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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當時還譴責「那位王八蛋」

1.城市討論區:眾人皆醒我獨瘋?
胡卜凱  政治社會∕政治時事  兩岸香港 時事論壇  2005/10/19 00:20:59
2.城市討論區:譴責主張暴力的流氓言論
胡卜凱  政治社會∕政治時事  兩岸香港 時事論壇  2005/10/18 21:47:47

既然他是流氓言論,社會運動者豈可拿來引用!?

2、社會運動不是叫人流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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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鼓吹人民使用力量抗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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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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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說過:

一群人民有使用力量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大意如此,我在其他文章曾引用過。)

這是自由主義和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

我只是一介平民。所以,根據這個原則,我有鼓吹人民使用力量抗爭的權利

但那個王八蛋竊據"總統"的位置,他也因此竊據了國家的行政權力司法權力。所以,他沒有煽動

人民使用力量抗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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