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要3-1 |
網路言論自由問題探討 |
| 案例/ |
網友A與B在網路上互罵,網友A為了表示嗆聲,透過網路搜尋引擎工具找到網友B之前在其他網站上公開的個人資料,轉貼於討論區,引來網友B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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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不少部落格及相簿網站都有提供密碼上鎖功能,但也有網友製作出破解工具,讓這些私密資料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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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
談完了言論自由,接著我們要談談隱私權方面的問題。其實之前轟動華人世界的陳冠希事件,也是跟隱私權有很大的關係。我們是不是請李相臣先生來跟大家談談這方面的議題。公開他人不想公開的資料,包括個資和照片,會涉及到什麼法律責任? |
| 李相臣: |
有關法律的問題,其他三位是專家,我就不談。我們一直在談數位落差,其實雖然大家都上網,但對網路的概念還是有些差異,比如陳冠希的案子,他用的攝影機和相機都很專業的,照片還用編後軟體修過,但他不知道其實他雖然把資料刪掉,FORMAT過,還是可以利用一些軟體把資料還原回來。
另外,網路上有許多破解帳號密碼的工具,所以如果你委託徵信社,他們都會跟你要MSN、EMAIL,因為他們可以破解你網路上的隱私,現在大部分外遇事件,都是用網路在聯繫。尤其是國高中生,百分之六十是用學號、座號,生日等等填會員資料,又都用真實身分,所以一下子就掌握你的真實身分。小朋友又喜歡年輕不留白,拍了照片在網路上,這就是數位落差。
你在使用網路,不只是要注意到實體安全,你要學會這個工具、這個電腦、這個網路到底有什麼風險,你再來考慮要怎麼用它?哪些文字要上去?哪些照片要上去?你要有怎樣保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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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
目前轉貼個資,公開在網路上的個資,是自己去找來的,或當事人自己在別的地方自行公開,牽涉的問題是否有差別? |
| 葉奇鑫: |
目前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在這方面是完全用不上,因為他有限定八大行業及政府機關,現在在立法院中二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他的保護範圍會比較廣,是因為他不限於電腦,也不限八大行業,例如銀行、徵信社,有明定是八類,你們是部落格類,是第九類,不在現在的法律適用。
未來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在蒐集個人資料上就有比較廣泛的規範。所以我認為在現在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上,沒有問題,但在未來個資法通過後,可能就會有問題。雖然說你是公開的資料,但是他去蒐集,有沒有問題,我現在也不敢講,看你怎麼蒐集。
例如我在當檢察官的時候,碰過一個案子,我們發現有家公司在網路上提供很特別的服務,一筆五十塊,他幫你去查那個人有沒有前科,讓公司用人的時候可以參考,這種資料應是只有我們有,本來擔心內神通外鬼。後來跟公司確認後,他是說他們派工讀生去把所有報紙翻出來,自己建了一套不很完整的前科紀錄,大約五十萬筆,我們警政署法務部大概有兩百萬筆,雖然我是不太相信,我認為他是用網路收集的,用Google去查,慢慢分析整理出來的。
這裡有個問題,他透過公開的資料去收集,但是他去收集大家的前科紀錄,所以這次的個資法有提到,有五種資料即使是公開的也不淮收集,其中一項就是前科紀錄,還有性行為、宗教、基因、健康。所以這個行為,在新的個資法出來之後,可能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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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兆琰: |
補充一下葉檢講的,的確我們有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未來會擴大到所有有資料蒐集的行為上,會做直接且明確的規範,但不意味著你現在透過公開的管道,把別人的資料蒐集起來,去張貼在你的部落格上,就不會觸法。目前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還是可以處理,基本上你把別人的隱私收集起來,造成別人重大的損害,包括在名譽上、財產上、自由、信用、貞操上,其實目前民法還是可以處理。
現在比較有趣的是,這資料是你本身自己公開的,自己公開的還有沒有隱私期待,這是一個好問題?一般而言,隱私權的保護下,前提是我當事人相信我自己的隱私權是保護的情況下,我才會有一個法律的規範。如果是自己公開的話,這個部分來說的確會有一點點的爭議,抗辯者會說你自己公開的,所以不會有隱私的問題。
但另一個情況,如果我們是用Google搜尋引擎,Data mining你的資料,如果你把不同地方公開的資料,把它combine在一個地方,我們覺得還是會有一些些的問題,並不是說完全無法律上的爭議,目前來說還是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為準,未來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只是電腦上處理的資料,所有個人資料都包括在內。所以不會像葉檢講的,在報紙上蒐集到的資料,就是不在這個法律規範內,以上是簡短的補充,請各位鄉民多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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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 |
當自己權益受損時……/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BSP所扮演的角色? |
| 主持人: |
今天談了這麼多,相信大家收穫都非常豐富。當然這些問題,我們最好都不要碰上。不過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了一些意外,當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比方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舉動,或是該如何蒐集這些數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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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相臣: |
每個警察局,都在刑警大隊成立科技偵查隊,所以我建議,各位真的有網路犯罪案件,盡量到警察局刑警大的科技偵查隊,案件比較大一點的話,就到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或調查局。來報案的時候,建議各位把報案內容,違法事實列出來、印下來;第二是盡量去收集你們電話中通訊的來往,能證明是他;第三如果能舉證是誰,這樣更好。當然你舉證後,我們還要查證。
如果你的資料很齊備的話,對警方來說,對派出所的第一線,他們對電腦不是很專業,甚至你可以提供一些專業的相關意見,他們辦起來會更方便。目前全國約六萬多個警察,但真正會辦這些案件的,只有四百多個網路警察,援交不算,援交只是釣魚,大家都會辦。
所以大家在蒐證完備上面,第一個犯罪事實、第二個來源、第三個對象,盡量把他蒐集清楚。電腦盡量把現場保留住,如果能帶筆電過來更好,警察可當場可以列印採證。不過我經過網路洗禮之後,我們心胸要寬大一點,當然我們不能姑息,但有時候互相體諒一下,可能會節省大家許多時間。 |
| 錢世傑: |
剛剛說怎麼蒐證,以誹謗來看,如果你真的遇到很氣憤,沒辦法忍受,要提出告訴的時候,提供各位做一個參考。第一個傳統把他印出來;第二個你要另外存檔起來,存檔文要連圖片,最好把連結和網址,都一起存起來,多花一點時間,提供給執法機關,是比較好的;第三個步驟,用錄影機把內容錄起來,不建議用拍照,因為錄影會有一個不間段的連續性,把你從什麼網頁,怎麼進入這個網頁的過程都錄起來。
最後一個,在蒐證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最好有一個公正的第三人在旁邊看比較好,物證加人證,例如警察伯伯,警察伯伯這裡有個人在罵我,下次法院就會傳他作證,所以有一個證人會比較好一點。這樣子整個流程能證明你的權益被侵害,否則數位證據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它很不可靠,蒐集證據要特別小心,提供這四個步驟,供大家參考一下。 |
| 主持人: |
當我們真的遇到這些問題,在蒐證的過程中,存在自己的電腦裡面當然是沒有問題,但如果我們把別人罵我的內容,轉貼在網路上,叫大家來看,讓大家一起譴責他,這樣是否有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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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世傑: |
這些問題比較常見的就是悄悄話,可以把別人的內容貼出來,也有人會把內容刪除,所以現在大家看到都會剪圖,貼到部落格上,把人家的東西貼到自己部落格上,會不會侵犯什麼權益,這在著作權上有問題。但還是回到剛剛的原則,心胸要寬大,大部落客跟小部落客的差別就是,大部落客的心胸永遠比較寬大。 |
| 吳兆琰: |
剛葉檢講過,目前刑法的構成要件上,侮辱是公然侮辱,所以如果人家用悄悄話罵你,如果我沒有寄給第三人、第四人,基本上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你自己要把他貼出來的話,就是你自已的問題。搞不好的話,嚴格一點的話,你去號召一堆鄉民來,一起來攻擊某些人的話,還有可能散佈犯罪的問題,如果沒有實際的行動,基本上也沒有問題,但是不是有隱私的期待,這個東西可能後續的法規會有一些演變,但目前不會構成犯罪。 |
| 錢世傑: |
其實網管者的管理規範很重要,大家都在你udn的網域去使用,就像是我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老闆可不可以監控我們,只要他有一定的policy,有一定當事人同意,我們用的都是公司的財產,大家在udn架設部落格,用的是udn的財產,他當然可以有一些制定他控制的範圍,只要在合理的情況下,我們都應該是支持udn的一個管理規範,事件太多,他們處理不來,大家互相包容一下,這樣是比較好的。 |
| 主持人: |
我們也想了解一下BSP,也就是部落格平台業者,又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我是不是可以請求BSP幫我做些處理,或者BSP在整個事件當中會不會也會負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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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相臣: |
BSP是吃力不討好的角色,特別是現在大家都是免費的,麻煩還很多,最討厭的是不管是權利人也好、著作權問題或是誹謗,對於有受到損害的人,他會要求BSP立刻把內容移除,對BSP業者來說,你其實沒有能力去判斷那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那到底算不算誹謗?那是法院的事情,BSP平台其實沒辦法判斷,但是你不移,消極的不作為,會有一個風險,從你收到存證信函的那天開始,會變成共同犯罪。所以我認為對BSP業者來說,最好的方式,就是透過跟會員的合約,像露天平台的我們訂的合約,就是包山包海,例如我可以提供你的資料給警方,你到時候不要告我,因為我合約中有講政府請求的時候,我會提供,不是我自己拿去提供。
包括個人資料的資料的提供,包括內容資料的移除,例如有網友提出內容有侵權的疑慮或嫌疑時,你們有權利下架,這最好都透過規範來補充,不要仰賴法律,不高興就請不要用這個平台,不過他到其他平台的時候,也會發現別的平台也一樣,每個平台規範都大同小異,在契約中都有提到,我有權利終止你的服務,如果是收費,要終止對方的服務還會有些問題,但免費的服務,通常問題會更小。 |
| 吳兆琰: |
BSP用會員合約來綁,是最直接的,你要用的話,就要統一一個這樣的機制。但也不是完全沒有規範,目前有一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BSP本身要設巡邏員,如果發現有一些涉及違反兒少法,一些色情、暴力或不利於兒童觀看的內容,法律的義務就是要移除,在實務上碰到一個問題,例如比較麻煩的是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例如一個說有侵權,寫封信請udn拿下來,另一個說我沒有侵權,你拿下來就是妨礙我的言論自由,我要去告你,這時候我們會建議BSP,最好是先從網站上移除,但不要直接刪除,然後去函給三方,等你們爭議出來後,我們再處理。 |
| 網友A: |
如果說罵來罵去的時候,網管都先停權,可不可行?有時候,有個人打了你一巴掌之後,你為了自我防禦去做回應,後來那個網友就刪除了,網管不見得在那個時間點看到網友發表的文章,可能只看到當事者正當防衛氣節敗壞。還有分身部落格的問題,有沒有可能一個網友只有一個部落格。 |
| 李相臣: |
大部分的原告,都認為跟平台投訴,版主覺得這是言論自由我不拿,不拿就來告。政府有一陣子在推動網路道德規範,應該要網友自律,如果網友自律,就會解決很多問題,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回應的機制非常快,如果我覺得這篇文章欺負到我,我覺得很不舒服,誰有權利去辨別這個東西有沒有欺負到我,那個版主當然有權刪除,我讓你免費貼文章,就像是投稿文章一樣,我當然有權刪除。如果版主盡到責任的話,很快速的內容刪除,事實上這傷害會很小,除非你自己把內容貼出來說,這個人欺負我,故意把事情鬧大,當然也有這種人。如果版主接到訊息時,立刻刪除,對警察而言,會減少非常多案件。
其實在美國,有很多大網路公司,會自己去看、會用關鍵字去搜尋,例如製造炸彈之類的,會主動提供給警察,事情鬧的很大、或是已經成功了,事後再去修補,或是傷害已經造成了,其實我們抓人不是目的,其實是希望案件不要發生。
所以在版主這邊,希望版主對網路言論自由、自律或社會治安,能有更有效的作為。例如像遊戲公司,以前遊戲公司的案件,佔我們每個月整個警察機關80%的案件,後來我們去跟政府機關、消保機關談,是不是以後遊戲的案件,寶物被偷,他先去跟遊戲公司投訴,遊戲公司就去找是誰偷走的,希望你在十五天內做說明,否則我就把你凍結。原本我們幾乎沒有時間在做網路巡邏,但現在我們整個檢察機關,可以大幅減少案子,警察會有更多時間投入在真正治安需要或人身傷害等等的案件,我覺得這種機制是每個版主都要做。
還有些案例,是兩個人吵吵吵,吵了兩個月談不攏,然後他來告,但很多log都是存15天,我們去調查調不到那個資料,然後你就來攻擊治安機關、警察大隊,這樣是不對的。雖然有規定電信業者有規範六個月的紀錄,可是像非電信業者,像部落格,保存時間非常短,可能只有十五天。 |
| 網友B: |
如果我成立一個部落格,主要探討法院判例合不合適,當然我也會負責任,這樣可以嗎? |
| 葉奇鑫: |
法院判決沒有著作權,批評法官或檢察官,是可受公評之事,只要是理性的討論,非情緒性的字眼,應該都是沒什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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