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08年9月20日 上午9:30
地點: 聯合報 第二大樓 九樓
與談者: 警政署資訊室主任 李相臣
露天拍賣前營運長 葉奇鑫
資策會科法中心組長 吳兆琰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格主 錢世傑

二、【網路言論自由問題探討】

題要2-1 網路言論自由問題探討/網路是無比自由的?
主持人 接下來我們要探討的是網路言論自由的議題。網路上常常可以看到雙方人馬討論事情時觀點不同,一開始可能都是理性對話,但後來言詞可能越來越尖銳,甚至在網路上就吵起來了。網路因為匿名的這個特性,大家比較可以暢所欲言,對於意見的溝通是一個很大的助力,但是網路真的是那麼自由,想講什麼就講什麼的嗎?我們同樣帶大家看幾個案例:
案例/

新竹教育大學吳姓研究生,兩年前和校內貝姓教授發生車禍,教授受傷,雙方以55萬元和解,吳生事後上網發表「老師也是貪婪的,為爭利益不惜草菅學生」文章,被教授發現後提告。新竹地方法院依妨害名譽罪,將吳生判刑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案例/

成功大學3年級黃姓學生到海邊玩被野狗追趕耿耿於懷,竟在部落格教人製作汽油彈及簡易炸藥,號召網友「大家來炸狗」,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移送法辦。黃姓學生供稱只是發洩情緒,沒有真的炸狗。台南地檢署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附帶條件是義務勞動40小時,並參加4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主持人 在網路上以情緒性字眼數落他人不是,即使所說的都是事實,也有可能被告?若在網路上發表煽動情緒的內容,卻沒有實質行動,如此是否可主張言論自由?
吳兆琰

網路上長期以來有兩個迷思,一個是網路是自由的,另一個是網路上的侵權和犯罪是查不到的。為什麼說是迷思,就是它是錯的。網路環境的維護,其實還是要靠大家。很多網友把在網路上發表內容,當作交換資料或日記的網路化,所以會覺得說我在我的日記裡寫任何情緒化內容,都不用負責任,但不要忘了,紙本日記是只有自己看的,但放在網路上,你這樣情緒的言詞在網路上讓更多人看到之後,其實就構成了刑法上的誹謗和侮辱罪。

刑法上的誹謗和侮辱罪的差別是,一個是具體的指涉,一個是情緒的謾罵。如果說「錢世傑寫的東西都是不知道是什麼東西的東西」,就是誹謗名譽;今天只是說「錢世傑寫東西是一個混來混去的人」,可能只是侮辱。新聞媒體上常看到,誰誰誰是一個狗,通常我們只會成立侮辱。但像這新聞案例中,提到這個老師做了什麼事,草菅人命,就涉及誹謗名譽。公然侮辱跟誹謗其實就差在刑責方面而已。

另一問題是,即使是事實,但用了比較情緒化的字眼來講,如果跟公益無關,也可以構成誹謗,界線上就要小心拿捏。

錢世傑

我有時候會寫政治性的法律,就常被罵。侮辱跟誹謗,我有時候會這樣區分,侮辱罵的話比較短,通常是三個字、五個字或幾個字。我引用一下聯合報的報導,有人說「你這個人實在很許純美」,這就是侮辱,雖然這評論是不公允的;還有一個有趣的案例,有人說「你怎麼跟洪秀柱一樣」,加上其他因素,就成為離婚的理由,像這種方式就是侮辱了。誹謗就是講很多你的事實情況,網路上常碰到的就是,男女朋友分手,就把他過去的過往,怎麼樣劈腿等貼在網路上,這種情況大家就要注意,不要掉入法律的陷阱中,你可能會說他劈腿爬牆都是事實,但各位要注意,在做合理評論時,除了是要事實外,還要是公共能去做評論的。像之前吳宗憲跟女友的東西被報導,後來媒體就被判誹謗罪,因為這是吳宗憲私人的事情。私德的事情,並不是可公開做評論的事情。

除了著作權,人家也常來問我關於謾罵的問題,如果用悄悄話來謾罵,有沒有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另如果又把人家的悄悄話,當作證據貼到部落格公開說,他就是這樣罵我的,貼出來的東西,是否有侵犯到其他法律的問題呢?這些都有討論空間,晚點或許可以討論。

主持人 網路上是匿名的,有問題發生時,追查犯罪的匿名網友,相信過程一定是抽絲剝繭、就是偵探小說一樣玄疑,可不可以請警察伯伯李相臣來跟我們分享一些案例?或者是你們通常都是透過什麼方法找到這些匿名的人?
李相臣

其實網路警察最不願意辦的就是誹謗,在網路上鄉民罵來罵去,我們分的就是好人跟壞人,好鄉民跟壞鄉民。大家在網路上會有些情緒上的字眼,當有些好人來報案,說他被壞人罵,罵的字眼就像是剛剛提到的「錢世傑都在混混」,他本來就在混混,這承認就算了,要抗辯什麼(全場笑)。網路上罵我的人更多,還罵我是國內最恐怖的科技頭頭,還把我照片貼出來。很多壞人來告我罵我,其實我都能接受。其實你來告,警察要做筆錄,要查你的資料、傳你,然後寫移送書,傳你不來、再寫移送書,移送法辦,法官檢察官再取徵信筆錄,然後起訴,再送到法院,然後再到法院開庭,這一來一往,至少浪費國家一百萬資源,包括薪水,結果最後道歉了事。

這種案件非常多,警察也疲於奔命。好鄉民,你做壞事一定會被我抓到,因為你們不會隱藏自己,不知道我們怎麼去查到你的。我們抓到的壞人,通常第一次的機率非常高,第一次做壞事,我們會舉證為什麼是你,我們會把怎麼抓到你的詳細情形寫在我們的移送書上,被告也可以看到這些內容,所以以後就會學會如何閃掉。

其實每個人都會有上網的習慣,常用哪些常用的字句,常上網的出沒地點。怎麼樣去抓查到你,我今天只講三分之一,其實這是我們不可說的祕密,請大家注意,不要以為你用匿名,不要以為你到網咖就不會被抓到。請大家在使用網路或部落格時要小心,哪些內容應該寫或不應該寫,以減少不必要的紛擾。

題要2-2 網路言論自由問題探討/虛擬身分是否受法律保障?
案例/ 藝人團體女F4前團長與友人,因不滿張姓網友追求,在網路上罵對方為「死蟾蜍」、「小氣、好色、醜陋」,網友一怒之下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雖然兩女認為旁人無法辨識這個網友的真實身分,但最後刑事、民事認定大相逕庭。

刑事部分,檢方兩度作出不起訴處分,理由是「網路暱稱無法特定到個人真實身分」。民事部分,法官則是認為張姓網友的名譽權受損,判決兩女要連帶賠償一萬元。
主持人

這是法院首度認定個人「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

網路世界特色之一是可以隱藏真實身分,匿名與其他網友互動,因此網路身分是否具有現實生活中的人格權,司法實務過去普遍持否定看法。但除了上述這個案例,還有另一個案例是板橋地檢署針對一名在網路遊戲中誹謗他人的網友提起公訴,這兩個案子引發了一連串的討論。

「虛擬身分」如果享有法律保障,對於網路互動的影響是利是弊?我們先請葉奇鑫先生來跟大家談談你的看法?

葉奇鑫 我先講悄悄話的問題,侮辱刑法上是叫公然侮辱,要很多人有機會看到聽到,誹謗要意圖散佈於眾,那悄悄話有沒有意圖散佈於眾?是不是公然?不是,否則他就不叫悄悄話。所以悄悄話不屬於公然侮辱和誹謗的範圍。

關於網路身分虛擬名譽權的問題,我覺得這是個很有趣的議題。我倒不覺得「網路的虛擬身分」有沒有名譽權?應該是要說「網路的虛擬身分」背後身分的那個人名譽權的問題,能不能特定到背後真實的那個人,要做比較寬鬆的認定。比方說,我年輕的時候喜歡看柏楊的東西,也喜歡看郭依洞的東西,直到有一天有人跟我說這兩個是同一個人,筆名也有點像這個味道,你如果公然侮辱柏楊,你有沒有侮辱到柏楊背後的那個真實的人?你可說柏楊太有名了,所以他可以特定到。筆名跟藝名跟真實的人之間的特定連線,我認為不是要特定到大家都知道那個人本人是誰?是男是女,身高怎麼樣,長相怎麼樣?不是到這種程度。只要是他的這個筆名跟藝名,能讓你知道這個世界上有這麼的一個人,我想這樣就夠了。

所以我認為之前起訴的是對的,不起訴其實是不對的。剛那個是不起訴處分,所以他不是判決,更不是判例,所以其實在法律上只能作為參考,它只是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還不能代表實務的見解。

我為什麼認為這是不對的,假如這樣子可以列為不起訴的話,以後你上網不想被人家罵,你就用真實姓名,我有特定身分,所以你不能罵我;如果我用匿名,你罵我我會變成沒辦法無法反擊,我沒辦法告你,或是說我發現你罵我,我在下篇文章馬上把我的真實姓名寫出來,就等你再罵一次,你再罵一次,因為特定到我了,我就可以告你。是這樣子嗎?

還有,也許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這個匿名是你,可是網路社群的這種東西,週遭還是有些人知道你是誰,是不是這樣就夠了呢?其實我是覺得這樣子就夠了。網路上大家本來就都用匿名,如果用匿名,而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他是誰,你就可以這樣子罵他,網路上會變成一團亂,因為大家都用匿名,罵匿名都無罪,這樣子合理嗎?

所以我比較傾向,那個帳號就跟你出書的筆名和藝名一樣,他背後就是代表一個真實的人,如果你侮辱那個人,也就是那個人的名譽有受損。我的見解是,不能夠因為匿名,你就可以罵,就都沒有誹謗的問題,我認為即使是匿名,他背後所代表那個真實的那個人還是有名譽權。
吳兆琰 同意葉檢看法,即使是匿名,也是不可以隨便罵人,這點是絕對正確的。但就這則判例來說,現階段我覺得是適合的,刑事部份來說,會覺得你一定要連結到特定的個人真實,才會成立到刑事上的誹謗罪,基本上我是支持的。以刑法的話,因為會剝奪人身自由,會把人抓去關,這部分解釋上一定要限縮,才會比較保護人權。而民事上就可以擴張解釋,這也就是這個案例上,刑事跟民事的判決會完全不一樣的原因。

因為刑法上保障的真實的人,在刑事上才有人格權,你不可能叫一個虛擬的人坐到警察局裡,那不就變成阿飄了嗎?所以這個判決我基本上是支持的。

國外也有一些判決其實很好玩,在所謂的第二人生(Second Life)上,美國有個女生說他在Second Life上被強暴了,這個案子有很大的討論,在真實的社會上並沒有被人強暴,可她說“我在我的Second Life上入戲太深,我在裡面所有的生活,所有的週遭都建造了第二個人生”,據說這個案子是有另外一個真實生活是女性,但化名男性,進入Second Life,跟這裡面的女生交往後做了些奇怪的事,她真實的提出了告訴,因為她覺得她的感覺是真實的,她感受到那樣的情境,但問題是如果在個案例上,在刑事上去說,因為妳有真實的感受,我就要在真實的社會中跟你判刑的話,是有爭議的。我提到的是比較極端的案例。

我想點出來的是,網路上虛擬身分跟真實生活中的連結,目前來說,還是要跟真實生活中有連結,才適合用刑事來判。民事上是因為你真的感覺到受到損害,而且和真實生活上有一定連結的話,民事上是可以擴張的,但刑事上絕對不能擴張解釋。
錢世傑 從一個部落客來說,因為我是從教育出身的,我的觀念是比較保守一點的,盡量不要侵犯別人,盡量不要去做一些不好的事,雖然刑法是一個最後的手段,但是每個部落格也有自己的管理規則,但只要你行為上構成一個誹謗或侮辱的情況,在網路禮儀上是不被允許的,應該要受到一個指正的動作,至於說你要用刑事還是民事,那就是要件的部分。

這起案例不起訴,但不代表未來的案件也是不起訴,這只是這個檢察官不起訴,不代表各個法院的共識,可能不同法院有不同結論,從教育的角度上,我們必須告訴你們的下一代,你們的學生,你們的朋友,一開始就從尊重別人的原則為出發點,是比較好的。
李相臣 任何一個司法的見解,影響後面很深,所以不能只用法學邏輯去推。虛擬身分跟真實身分一定要去做一個某種連結轉換,我認為這個法律邏輯是對的,但這會造成一個結果,知名部落客和不知名部落客,權益變成有點不同。怎麼說?因為一個有名的跟一個沒名的吵架,有名的部落客可以特定到身分,所以你不能罵他,你罵他會被他告;而因為你沒名,所以我可以用髒話罵你,沒有人可以知道你是誰,沒辦法特定到你的真實身分,這樣公平嗎?所以我認為在這個部分,不要太去拘泥於虛擬身分和真實身分之間的對換關係,這樣子部落客和部落客之間,權益相同的時候,才會互相尊重,不管有名沒名,你都不能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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