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08年9月20日 上午9:30
地點: 聯合報 第二大樓 九樓
與談者: 警政署資訊室主任 李相臣
露天拍賣前營運長 葉奇鑫
資策會科法中心組長 吳兆琰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格主 錢世傑

一、【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

(開場前)

題要1-1 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著作人所擁有的權利
主持人 今天的座談會,首先我們要探討網路著作權相關問題。部落客每天在創作,其實著作權與我們息息相關,我們這個階段將從著作人自身擁有的權利開始,談到網路上的資源使用,以及衍生創作所會涉及的問題。
案例/

網友小莉費心經營部落格,專門寫文章探討兩性關係,由於瀏覽人氣漸漸提升,許多網友開始轉貼她的文章,也有媒體引用部落格內容作為報導使用,甚至有知名出版社找上門希望她出書……

錢世傑

在著作權法上是寫完就享有著作權了,不必像早期要去跟內政部登記,才會有效力,現在只要一完成,就可享有著作權。這幾年來很多著作權爭議,今天也會討論到九把刀或吳淡如事件,都有一些著作權的爭議;一般部落客也常遇到,有人來問我,他只是引用別人的著作,也要被人家告。部落客都知道有個引用的功能,我的朋友就是把他人的文章全貼到他的部落格,像這樣的引用恐怕就不是單純的引用,等下都可以討論。

在這邊我做兩點報告,如果我貼在我的部落格,可不可以再到另外一個地方出版,這是可以的,我擁有我的著作權,所以可以在任何一種通路上做出版;另一種情況,簽約的時候要特別注意,我今天出的時候可能是紙本書,但像udn有提供數位出版,你出了紙本書後,能不能再到udn出版電子書,跟原本的出版社沒有關係?所以在跟第一家出版社簽約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範圍是否有包括電子出版,授權範圍要寫清楚。

題要1-2 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網路資源 自由使用?
主持人

我們除了在網路發表自己的創作之外,也有可能使用別人發表的內容。網路上的資源是不是都是免費分享的?大家都可以自由使用嗎?我們來看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 台中市一名小六學生在自己的部落格中,張貼兩、三百篇他人文章,遭網友群起抗議,還有原作者有意控告侵害智慧財產權。小學生獲知事態嚴重,在校方協助下刪除文章,並於部落格向所有作者致歉。
案例/

一位女童在部落格張貼YouTube影片,因為該影片未取得授權就被貼上網,擁有著作權的代理公司發現後便提出告訴,雖然影片上傳者並非該名女童,但代理公司仍堅持提告。

案例/

家住在苗栗市的張姓大學生,於95年7月到96年8月之間,透過部落格上傳滾石、華納等11家知名的唱片公司,總共198首歌曲,因此遭到提告。檢察官在獲得唱片公司同意後,給予緩起訴一年罰款兩萬元的處份。

主持人 請葉奇鑫先生來跟大家分享,使用網路資源或轉載他人創作時,有什麼要留意的問題?未知原著作者的情況下,轉載他人文章、圖片,只要註明「轉載」,並標示原始出處、作者,就沒事了嗎?
葉奇鑫 轉載在著作權,法律的專業名詞叫重製,也就是copy,整篇的轉載就是整篇的重製,部分的轉載就是部分的重製,原則上重製是著作權人專屬的權利,原則上都必須經過他的同意。其實著作權還分財產權、人格權,我們剛講的重製是財產權的部分,人格權的部分,是你一定要表明作者的姓名,這叫姓名表示權,很多人以為我轉載註明出處,也註明作者的名字,其實不ok,其實你只是滿足人格權的部分,財產權的部分你還是沒取得同意。

整篇轉載原則上就是違法的,而且要主張合理使用也很困難,所以整篇轉載要盡量避免,除非經過原著作者同意。部分的轉載,就要看你是怎樣部分轉載,著作權法有個觀念很特殊是合理使用,在某些狀況下,你可以不用經過同意,就可以使用部分內容,這判斷的原則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裡面有提到是否為商業目的的使用?用的質量有多少?例如文章有兩千字,你才用了三十個字,或你使用對他商業利益所做的損害。

法院會根據六十五條中的四項標準,這四項要綜合判斷後才能決定是否為合理使用,這判斷相當複雜,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最困難的一部份,非四項都要符合,或其中一項符合。例如成大MP3的事件,檢察官衝到校園去,學生提到他不是收錢,也非商業利益的使用,但他只符合其中一項,但他使用範圍是百分之百,對人家商業利益也有影響。

整篇轉載原則上就是違法的,而且要主張合理使用幾乎不可能,註明出處及作者姓名,本來法律規定就要做的事情,人格權的時候會被少告一條,但財產權的部分重製仍沒有解決。部分重製的時候,原則上用的越少,主張合理使用的機率越高,特別是使用目的是為了評論或引述的方式,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會大大提高,就還算安全,這是一個基本判斷的方式。
主持人

如果真的找不到原著作者的時候怎麼辦?

葉奇鑫

合理使用就是在解決這個問題。利用你想用影片做一些修改,用來反諷某一個名人,你只是用影片的一部份來做搞笑影片,像之前無間道,這種情況要徵求原電影廠商同意,他絕對不會同意。

可是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很特殊,著作權之所以賦予著作權人權力是為了鼓勵你創作,但把你保障的太過,任何人要利用你的內容,都要經過你的同意,對整個社會的文明其實是不利的。比方說老師,看到一本書五百頁,其中兩頁很有價值印下來給學生看,對作者來說,一定不同意,他希望你全班都買書拿來當教材,但老師使用是五百分之二,且作為教學目的是非營利的,這就是合理使用,不用經過原著作者同意。合理使用的規定,就是為了排除不用經過原著作者同意。什麼狀況不用經過原著作者同意?用的量越小越好,盡量不要是商業目的的使用,最好是跟評論介紹一起,你主張合理使用的機率就高。但是整篇轉載是一定要經過原著作者同意。

少部分轉載也不用花時間經過原著作者同意,部落客整天引用來引用去,如果什麼都要經過原著作者同意,就不會有部落客文化出現。

吳兆琰 著作權法中也有極端保守主義和比較開放的主義,剛葉檢講的比較嚴格的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們也知道,這樣會有很多文化的文明會沒辦法被再利用。但還有一點再補充,並不是越少就越不容易被告,以哈利波特結局為例,如果你把結局先寫出來,會不會影響到你去買那本書的意願,如果會造成這種情況,管你引用的是多少,你只要先把哈利波特結局公佈了,這本書沒得賣了,你還是侵害著作權。

另外,部落客的轉載文化,如果這個部落格平台架構上,有引用轉載的機制,某種程度上,事後人家去轉載或引用的時候,比較不能直接說我是侵權,當然還是不要全文轉載。

另一個方式是提供連結,你可以部分轉載再提供連結,如果你提供連結回到他原本的網站,他網址沒有變的話,這樣在著作權法上是容許的,你並沒有侵害到他的權益,如果你貼全文到自己的空間裡讓別人看,即使有網址,也有可能侵權。其實在著作權解釋上面是有這樣的空間,否則平台文化就沒得玩了。
錢世傑

在寫部落格的時候,常會發現部落客的肖像,使用影星的圖片,其實都侵害著作權;或是有些人在文章加上漂亮的背景圖片及優美背景音樂,這些圖片哪裡來的?大家在這種東西使用上要特別注意,音樂有人會告你、肖像有人會告你、圖片也有人會告你。

還有在部落格嵌入一個YouTube的影片,是否有侵害著作權呢?一個人去you tube去抓原始碼,貼到自己的部落格,而YouTube那邊是開放影音碼的。你到底有沒有侵權,你要先看對方是否是有權上載還是無權上載的。

例如有些人在網路上擷取的就把他放上去,這是無權的上載;而有些音樂片業者為了行銷唱片,就會把MV放在YouTube讓部落客去散佈類似於廣告的宣傳片,這就是有權的上載。有權的當然就是ok。所以即使YouTube開放你去嵌入,如果是無權的,請大家就不要去嵌入,否則一堆人一起侵犯著作權,像網路上有些人分享康熙來了,大學生了沒,這些分享都是侵害著作權的。對方要不要告你,跟你有沒有侵犯著作權是兩件事。

題要1-3

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衍生創作相關問題

主持人 接下來我們將討論衍生創作的問題。什麼是衍生創作,大家可以透過以下幾個案例來了解。
案例/ 科技產品日新月異,每逢有眾所矚目的新產品推出,部落客便群起討論新產品,甚至直接將產品照片從官網抓了就轉貼到部落格中。也有熱心網友使用抓圖軟體擷取Browser畫面或軟體執行畫面,撰寫教學文章,讓大家閱讀。
案例/ 某政治人物涉入洗錢疑雲,風暴越演越烈。有網友擷取電影《赤壁》畫面,創作惡搞內容《赤貧之戰》,紅遍網路,可能很多人都看過。網友事先並未取得電影公司授權,後來因為太紅了,媒體還去採訪電影公司,電影公司表示:「只要不要太誇張就好。」
案例/ 網路創作越來越多,同樣的一個議題,敘述、觀點與論調也會出現類似的情況。網路作家九把刀爆發作品疑似被抄襲的狀況,不過被指抄襲的網友認為,自己只是參考九把刀的觀點。抄襲模仿,與參考臨摹,好像只是一線之隔……
主持人 進行這一類衍生創作的時候,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將他人創作加以修改創作,是否會有問題?衍生創作享有著作權嗎?什麼情況下會惹來麻煩?
葉奇鑫 著作權法最難的部分就是合理使用的部分,原則是愈少越好。質量越小風險越小,非商業目的的比較有機會勝訴,不要妨害到他人商業利益,事實上不可能完全不影響對方利益,但越少越好。這幾個標準一起綜合評斷檢驗,希望大家維持這樣的原則。

例如赤壁的案例,這個在美國是有案例的,有人把麻雀變鳳凰的歌詞改掉,把整個麻雀變鳳凰的意義變成是愛錢的,完全是相反的意義,變成麻雀變鳳凰MTV的搞笑版,還做成影片拿出來賣,不是在網路上免費傳送,但在美國最高法院判合理使用勝訴,為什麼?法官覺得這種搞笑詼諧模仿反諷,比較接近評論,算是言論範圍保障內,雖然有商業利益,但如果在此禁止,以後在人類的文明上,你就不能改任何人的著作,也沒有改成反諷,社會就沒有樂趣。這是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

赤貧之戰也是一樣,跟剛剛舉的例子相比,他沒整段使用,也沒拿出來賣,以合理使用的範圍來說,更接近合理使用。這個案例中電影公司不計較,但之前無間道的電影公司就有計較。記者有來問我,如果這個網友被告,我義務當辯護律師,這一定勝訴,這個不能讓他敗訴,這如果敗訴,以後部落客就沒有自由了,如果改什麼東西都要去跟電影公司報備,電影公司怎麼會淮,他也可能會怕得罪政治人物,他不淮你就不能拿來用,這社會就沒自由了。所以這一定可以用,這涉及評論,評論就可以合理使用內引用別人的作品。

最近有個新的想法,想學美國成立一個EFF基金會-電子先鋒基金會,只要美國法院有任何針對數位時代、網路、高科技這些案件,對人民有不自由的判斷時,他的律師會代表他的基金會或被告出來主張,最近有名的案子就是波士頓捷運,被駭客破解,駭客要在論壇上宣布漏洞,他的律師就代表駭客去向美國法院申請解除禁令,因為認為捷運公司自己有漏洞,卻請駭客不淮講話,這是言論自由,後來美國法院真的宣布解除禁令。

像YouTube的案子,雖然代理公司有權力,但對女童轉貼做這種大訴訟是有點過分。司法在權利人跟部落客之間,其實也很為難,所以應該要有理解這方面的律師,來協助部落客,權利人有錢請律師,但部落客沒有錢請律師,所以應該要有這樣的基金會,來代表部落客,來協助讓司法有一個最適當公正,且不會影響網路自由的判決。
主持人 著作權有個概念是保護那個創作的形式,而不是創作的概念,像九把刀和吳淡如的案例,其實都有討論空間,如果衍生創作真的侵權了,那這邊衍生創作是否可以主張也享有著作權?
錢世傑 九把刀有說:「我不是大善人,我要屬於我的正義。」對著作權人來說,他很重視自己的權益,對這種疑似抄襲的情況,當然他要主張自己的權益,並且要求把新店高中學生得獎的獎項移除掉。我後來也去看了很多現在法院判決,到底怎樣認定抄襲,有很多標準可以參考,譬如比例和相似度的問題,我發現很多都在強調比例,如果整體比例只有百分之二、百分之三,可能就不算一樣;知名作家吳淡如的事件中,有四十幾個字一樣的,著作權中去判定合理使用是很困難的,怎麼去判斷抄襲或模仿人家的風格,這是很困難的,但有關於著作權的權利,一定要極力去爭取你自己的著作權。
李相臣 我們在受理報案中,網路著作權法永遠是警察最難去判斷的,因為我們不知道你到底有沒有違法,所以請各位將心比心,在網路上或部落格上要使用或運用別人的文章,請考慮三件事情,法律上我們說合理使用範圍內,真的很難拿捏。原則上,請各位考量到你有沒有侵害到他人的錢-商業利益?有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創意或創作?有沒有妨害到別人出名?所以使用或運用別人的文章,要做這些這些實際的考量。

每個法官針對著作權有不同的見解,著作權的彈性很大,因為著作權都是case by case,當你遇到著作權的問題時,別人侵犯到你的著作權或你是被告,在舉證上,要對警察強調合理使用、強調比例原則。

一般警察主要在調查街頭犯罪,當然我們有網路警察,但一般警察在網路上可能沒有像大家一樣對網路這麼了解。
主持人 除了著作權的問題,介紹明星、遊戲內容等有肖像權與商標權的內容,會涉及哪些問題?
吳兆琰 著作權上非常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在實務上我有兩點建議,一個是如果真的被告,你要主張合理使用,最好交給律師去做,二來最近有些網站在推創用CC,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概念,你在發文時,使用幾個圖示的組合,告訴後面的人是否允許轉載以及是否允許商業用途,我允許你的範圍到哪裡,有利於後面的人去使用,也有利於著作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創用CC真的是個不錯的概念。

當我們報導資訊,如果是認定是新聞報導,就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因為是事實。如果單純的客觀的事實引用,因為事實,可受公評,做描述轉載引用,也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有些東西是客觀事實,如果有牽涉到私德,可能還是會有侵權的問題;討論新產品時,應該不會侵害到商標權,除非你在評論udn網路城邦,卻引用udn的lLogo就會侵害到商標權。

判斷侵不侵權時,你去想這件事情發生在你身上,你會不會受到傷害,如果會,就建議你比較保守一點,去取得別人的同意。
網友A: 想請問剛剛麻雀變鳳凰變成搞笑版的判例,在美國已經有判例,台灣是否有實際的案例?
葉奇鑫 沒有,因為台灣電影公司都只有放話,但沒有真的告過,部落客通常就是道歉。我喜歡有爭議性的案件,能在法院中留下一個判決結果,後面的人才有辦法參考,這樣我們也才能去了解台灣法律界的心理怎麼想。合理使用的觀念是從美國來的,美國一個法官在寫判決時寫出合理使用和那四個標準,這是非常偉大的法官造法,現在各國的著作權法都有這四個標準,關於合理使用的觀念精神和判例,都會參考美國,通常不會說在美國合法,在台灣不合法。
網友B: 現在很多網拍使用者,平行輸入貨物,使用到官網上原始的圖片和資料,是否有侵害到著作權?
葉奇鑫 拍賣一定要有圖片,但圖片就很容易有著作權的問題,你賣原廠的物品,是否可使用原廠的圖片?據我的了解,目前沒有案例,但是有一個接近的案例,就是原廠與代理商,代理商跟原廠批貨,經銷關係解除後,庫存商品仍繼續在代理商的網路上賣,且使用原廠的圖片,在台灣法院判是合理使用,但不是在拍賣上。我覺得有點接近,我要賣你原廠的東西,我是合法跟你買來的,我也有權利轉賣,但這是我自己的見解,台灣法院怎麼判,我沒有那麼有把握,因為這東西涉及商業使用,在合理使用的判斷中會比較吃虧一點。

如果是平行輸入品,若你是使用台灣代理商另外拍的照片,我想他應該不會放過你,因為你貨不是從代理商那裡來,所以跟剛剛代理商和原廠的例子不一樣;如果你用義大利官網圖片,可能比較說的過去,他可能就會放過你,所以如果自行平行輸出,卻使用台灣代理商照片就有點危險。
網友C: 我自己曾因為引用圖片問題被告,我在刑事判決是合理使用,民事繼續告,但民事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有提到牽涉到使用者付費的問題。
葉奇鑫 刑事是判你有沒有罪,是否是故意侵權;民事也有侵權責任,但不是只有侵權責任,還包括不當得利,看你有沒有佔到別人便宜。刑事嬴不代表民事贏,刑事出問題是要坐牢的,所以刑事要認為你有罪,一定要有百分九十五的證據,民事可能有百分五十五就可以,認定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我會建議,也許沒有侵權,也許是過失侵權,也許是不當得利,如果對方的價錢是ok的,我還是建議你可以和解,因為跑法院訴訟真的很累。
網友C
補充:
在我的堅持下,後來經過兩次民事調解,也勝訴了,對方是一位專門拍鳥的攝影師,但是我覺得為了怕累跟他和解,就是變相鼓勵他,我也寫了一篇文章在部落格,分享我以一個合理使用的被告的經驗,但對方因為這篇文章要告我誹謗,既然有合裡使用的觀念,我們是否應該爭取我們的權益?
葉奇鑫 這件案子在業界非常有名,這案子就突顯出來EFF(電子先鋒基金會)很重要,像這種案子EFF就會關切,大規模的訴訟,本身是有爭議性的東西,著作權人不斷的跟網友纏鬥。之前遊戲光碟裡有遊戲試玩版,也有遊戲公司告雜誌,提到我沒有授權你使用我的遊戲試玩版,後來連所有有賣這本雜誌的三百多間金石堂也告進去,檢察官後來全部不起訴,因為金石堂店長怎麼可能知道那麼多雜誌中,其中一本有使用該公司的遊戲試玩版,且沒有經過你的授權。
李相臣 大部份網路檢舉的案件,有近80%的案件,是由十個人在檢舉的,他們希望透過大規模的檢舉,藉此取得商業利益,希望對方前來和解,像剛那位小姐有勇氣與他纏鬥的不多,大部分的人沒有這種勇氣或時間與他們纏鬥,所以變成一種變相的鼓勵,其實這種事情的往返,對警察而言,浪費了許多的行政資源。
吳兆琰 你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例,葉檢或李警察,比較能體諒你的立場。但我要澄清一下,合理使用不是你的權利,是你已經侵害著作權了,但考量到一些特殊的目的,例如知識共享、文化傳遞,所以特別把這些情況排除在外,讓你可以不用付侵權責任。擁有著作權人或許浪費資源,但提起訴訟,其實都是他合法的權利。
(中場
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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