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民主自由和美國等先進國家地區相比,就是置入式(植入式)民主,因為政黨過分對立、南北經濟、文化教育差異太大而導致民主變異:民主自由地方比美國還要進步,落後的地區往往比集權國家還不如;越是落後的地方,往往表現得好像更民主和純粹,其實是爲了自己的自由不惜破壞秩序和踐踏他人的民主和自由。在這樣的背景下,靜坐學生要求修改或廢止集游法,其利弊如何?應該遵循什麽樣的原則?
修改集游法的利弊:靜坐的學生(因為是自發串聯,并不對全島的學生有代表性)要求的修改集游法,顯然是想讓法律更寬鬆。放寬后的集游法,對弱勢團體遊行、抗議起來更自由和方便,舉辦不再受政府的事先監控和刁難,從理論上,更加接近憲法賦予的民主和自由。全面放寬集游法的限制其好處,對待高素質的公民和負責人的政黨和團體來說,他可以充分發揮集游法之於自己的權利,但如果民眾的素質達不到一定的水準、政黨或團體又唯恐天下不亂,這樣集游法的無條件放寬則會讓一些個人或團體,因為伸張自己的自由和人權,而影響他人的自由和人權。比如,台灣藍綠對決嚴重,一旦舉辦的活動事先沒有申請安排,交織在一起很容易出現混亂場面;而即使單獨一方舉辦活動,如果沒有警方監控,一旦遊行人群發生騷亂,則無法搜證,無法保證遊行者的安全,如果有蓄意破壞的個人和團體,則更容易發生狀況。打人、被打并不是都像王定宇那樣有攝影機可以取證。
基於上述情況,集游法的修改,整體上明顯寬鬆,讓守法的人、弱勢團體能夠享受更多的人權和民主。讓責任更加加強,以保護更多人的人權和自由。修改的集游法為試行法律,挑選出縣市進行試運行半年到兩年。
具體方法,應該徵求各個階層的意見。靜坐的學生不能代表整個學生。召開公聽會,靜坐的學生只能派1-2個代表參加,其他則由各個大學集體推選出學生代表并收集學生意見,案一定比例參加公聽會。公聽會要多辦幾場,要有足夠的代表性。為了節約資源,有獨立投票權的學生,把自己的意見提交到學生代表那裡(有身份證和親筆簽名,不得代簽),可將事先修改的調查表格由國中和小學的學生拿回家,由父母發表意見。
集游法具體修改的一些原則:可考慮學生等專業團體遊行示威不需申請;個別地方遊行常年無需申請;不跨區域的在地遊行不需申請;不過夜的遊行不需申請,人數少的、可控制的不需申請。遊行要有明確的負責組織或個人,如果遊行發生暴力或意外,遊行的發起人和組織者要負更加明確和嚴格的責任,政黨要比一般團體和自發的負有更多的責任。常年不需申請即可遊行的公共場所,要設置常備維安人員,設置攝像監控,以便保護遊行者的權益,各個部會要對遊行者的訴求要有專人前往收集意見和接受陳情書等。
總之,在修改集游法方面,不同的黨派和團體,甚至是個人,都應該提出自己的方案,經過公聽會和討論,采取最大的公約數。就黨派來說,誰提出更完整、更接近大多數民眾需要的版本,誰才可以多得分。 畢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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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游法要不要修改?靜坐的學生能夠代表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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