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公告,於民國97年12月1日起,
跨國境婚姻媒合須由政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辦理服務,
因此所有原先存在於民間之國際婚姻仲介業將不得再營業,
且依法規定許可設立之公益社團須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各項費用,
例如:出國媒合行程費用、辦理結婚相關文件費用、結婚宴客費用、給女方雙親紅包, 給女方生活費、 來台機票、金飾及勞務費等等。
98年12月18日高雄縣民 邱先生由中華國際婚姻輔導協會安排帶至中國福建省相親媒合,帶領員為會長 黃瑞泰先生,並於機場集合時繳付行程費台幣兩萬及陪伴親友台幣一萬五千元。
此行程出現問題有:
一、未依法規與受媒合當事人 邱先生簽署書面契約,且未告知須簽約之事。
二、於八天七夜行程中未履行陪同輔導之責,當媒合對象確定後,隔日既私自拋下當 事人提前回國。
三、由協會帶至福建省福清市之相親據點人員出面要求收款台幣二十三萬 元,
否則無法繼續辦理結婚相關手續,因未依事前文宣資料之金額約台幣十五萬元收 費, 而起爭論,最後以台幣十八萬元包辦全程費用並交付款項。
四、所繳付之款項未履行該給於女方之費用項目。
五、事發後該協會推卸其責任說:受媒合當事人與大陸人協議,與協會無關拒與善後。
此事件由參加該協會會員連署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陳情舉發,
其回文函說明二:
有關高雄縣邱君經旨揭協會安排至大陸相親,惟該協會未履行陪同之責自行提前回國案,經查係邱君向該協會表達希隨協會出團看看,並未與協會簽訂書面契約,
協會亦未收取邱君行政管銷等費用,故尚難認定有委託關係。
惟該協會未與邱君簽約即帶其隨團出國,致邱君誤認協會欲協助媒合婚姻,
本案將另函糾正該協會爾後不得再有類似情事發生,並將加強協會查核及輔導。
主管機關這樣的回文函,問題就更大了 !!!
待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