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小姐,
本來已不想在這話題上再多說什麼,但您這一帖讓我忍不住要不客氣的指出其中錯誤與危險性,文字或許會頗嚴厲,但純粹就事論事,不涉人身,盼望若您要反駁亦能如是。
說到這兒,想起剛來聯網的時候還蠻有些火氣,在「政治肥皂箱」把華碩先生臭罵了一頓,其實他的言論並沒有比您這一帖更獨台,只本市既沒有在門口掛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又沒有堂而皇之的打著泛藍旗號,因此任何立場的意見都應該充分被尊重,所以我並沒有意氣之爭,希望您能理解。
附帶提一下,剛剛本想引用一下我在「政治肥皂箱」開罵的帖子,但點過去發現已被毀屍滅跡了。
言歸正傳。首先;世界上並沒有「台灣總統」,而只有「中華民國總統」,請勿魚目混珠。
其次;「中華民國第二共和」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這說法來自日本學者若林正丈,他指的是“中華民國台灣化”,這與巧小姐您的概念相同。此外歷史學家張玉法教授也提過這個詞,但張教授指的是民國17年國民政府統一中國的共和,義意不同,另當別論。在指出「中華民國第二共和」這種說法的錯誤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已拍板的其他的第二共和是怎麼一回事。
先說老牌的“第n共和國家”:法國;法國第一共和因霧月政變與拿破崙稱帝而亡,第二共和則因推翻帝制而創立,亦因恢復帝制而結束,第三共和又因政變推翻帝制創立,因戰敗而滅亡,第四共和因二戰結束臨時政府成立開始,因廢除舊憲法創制新憲法而結束,展開第五共和。
再說波蘭;波蘭第三共和之前有波蘭第二共和的亡國與共產波蘭(People's Republic of Poland)的被推翻,而第二共和之前也有第一共和(Polish–Lithuanian Commonwealth)的亡國。
其他有所謂“第n共和”的國家,如西班牙、希臘、菲律賓等國情況也是如此,就不一一溫習歷史了,總之一個新共和的成立,是要經過政變、革命、亡國等變動,因而產生新的政體與新的憲法,才能算數的。
所以是否為一個新的共和,就要檢視“共和”的核心要素,即“共和國的憲法”,有新的憲法才是新的共和政體,否則就只是原有共和的延續。
現在來看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該條文開宗明義說:「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因此非常清楚地,這條文是為了“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增列的權宜規定,以“增修”一詞來完全承認國家統一才是“正常狀態”,而原有的憲法才是更基本的國家大法。
這可以從增修條文第一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進一步證明這個概念,即《增修條文》只適用於“國家統一前”的“自由地區”,而原來的相關憲法條文只是在國家統一前的自由地區“不適用”或“停止適用”,而並未廢止。
因此,民國三十六年公佈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完整存活,我們的憲法、國體、政體、國號、國旗、國歌及法理上的領土,依然承續完整,這怎麼能說是第二共和呢?
至於鼓吹“中華民國=台灣”的危險性,我以前已經說過了,這帖已囉嗦太久了,就不再重複。在此我想請教您的是,鼓吹這樣的觀念對老百姓有什麼好處?大家會更爽沒錯,但日子會過的比較幸福快樂、比較安全嗎?為了喊得很爽而冒這樣大的風險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