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忘了修憲之前的規定仍然必須實行,這是法治精神的基礎。
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上,除非修憲修掉違憲政黨這一個條文,否則任何政黨的主張只要危害到中華民國的生存時,管它是用什麼手段,政府主管機關都必須主動出擊去處理。
但是終觀世界目前存在地老牌民主國家,只有執政黨與執政者的更迭,並不容許國家的更迭,亦不容許憲法既政府的合法地位受到質疑。執政者跟執政黨只不過是政府成員中可以隨時更動的一部份而已。不然美國的內戰也就不會開打囉!
別忘了一件事,民主可以是非暴力但也可以是暴力的,但這在沒有共同規範可供遵循或原有共同規範的公信力破產下可以做的選項。但在建立制度且制度也被確實遵行地狀況下,暴力是被禁止的。所以公投制憲也得在共同規範被確實執行才能有所成就!
別把公投這檔子事而當做萬靈丹,中華民國公投的法律施行至今辦了幾次公投?若真照公投法的結果來做,採買武器暨參加聯合國都已經被否決,根本連談都不用談。其實國際間只要用這公投結果就可以讓台灣計進不了國際組織也買部到武器裝唄。這時我倒想請教張爺一下,究竟誰是吳三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