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忘一則評論~~~
中國時報 2009.03.22
社論-一部不具創意的「文創法」草案
本報訊
最近,文建會與行政院文教政委完成了「文化創意發展法」草案,提送行政院做部會協商。外界對此草案質疑最多的,大概是「文化消費每年一萬兩千元抵稅」一事。坦白說,我們認為外界的質疑確實有道理。文建會與文教政委當然認為文化創意是社會上重要而值得推動的產業,但話說回來,社會上又有哪一個產業不重要?食品業重要、運輸業重要、觀光服務業也重要;既然如此,是否各行各業也可因為其重要而要求免稅或減稅?每個行業都這樣瞎搞,那還得了!財經學者認為賦稅本應中立,不偏袒特定產業,不希望以租稅扭曲了產業與資源,似乎是中肯的見解。沒頭沒腦地訴諸減稅,不顧及其所衍生的種種逃稅漏洞與社會不公,恐怕也真實反映了部分閣員的思考盲點。
即使拋開前述減稅爭議不談,我們也不得不說,這一份文化創意法草案還有不少其他的問題。首先,行政院院會不久前才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現有的部會大幅整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未來要成立文化觀光部;這應該是依據馬總統競選政見而做組織的改變。將文化與觀光合一的目的,就是要使文化成為觀光產業內在之「體」,而觀光則為文化內涵外顯之「用」。因此,觀光發展與文化建設在新的行政院組織法之下,其實是互為表裡的兩面。
既然如此,文化創意產業難道不該與觀光產業併同思考、協調規畫嗎?由文教政委與文建會主導規畫各地文創發展,那麼觀光局的意見要往哪裡擺呢?將來文化觀光部成立了,萬一發現文創法與觀光發展窒礙扞格,是不是還要重起爐灶、再度修法呢?
其次,讀者翻一翻文創法草案即知,除了廣受爭議的減稅與土地使用優惠之外,這部法律草案真正的內容創新真是少得可憐。從第五條開始,法條草案中就不斷出現「應加強」、「應推廣」、「應整合」、「應協助」、「持續充實」、「得予補助」等動詞與副詞;這些原本不就是文建會的職權嗎?這樣的內容與現行的文建會組織條例第一條諸款究竟有多少差別?一個機關原本該做的事,有必要再以法律條文重新訓示一遍嗎?這樣疊床架屋的重複法條,是不是有點無聊?
其實,台灣文化創意貧乏或文創產業發展不理想,絕對有一些體制面的問題是值得檢討改進的。例如,文創法草案中規定:「為提升國民文化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欣賞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課程訂定一定比率之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我們相信,即使沒有這條條文,現行的國中與高中課表課綱中,也一定有相應的美學課程規畫,其中當然也包括美學欣賞。
問題是,在當前升學主義與升學壓力下,許多美術音樂課程都已經被升學科目所挪用或壓縮,學生們對美學課只是虛應故事,根本無力也無心投注心力。這樣的困境,劉內閣難道不知道嗎?既知情況如此,這當然就不是美學課程比例的問題,而是執行扭曲的問題。這些難題若是不面對、不解決,再訂一個法、再宣示一遍課程時數,又有什麼用?教育扭曲不解,文創的欣賞人口就必然受到大幅限縮。學生們打從心底就欠缺美學的感覺,長大之後,再用減稅免稅的方式做彌補,又能有多少用處?
最後,即使在觀念層次,國家究竟該在文化創意的推展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本來就有相當的討論空間。文化著重多元、自主,切忌父權管控、一元規畫。即便民間的發展有種種缺點、限制、障礙、迷思,也不表示政府就有介入操作的空間。這情形與體育類似:西方國家發展體育是深入民間、滲入學校教育的全民運動,而國際競賽只是民間實力的聚焦呈現。一旦歐美國家在國際競賽中失利,他們的民間根基還在,也絕不會因為棒球經典賽輸球,就要發瘋地推動什麼運動減稅條例。當總統府、文建會與文教政委戮力去推動文創事業發展法時,恐怕心中已經誤解了文化創意的多元、自主本質,誤以為政府萬能、主管機關能扭轉各種發展不順、國家可以靠租稅政策做這做那。若干政府官員心中有偌大一個盲點,似乎也是台灣文創停滯的關鍵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