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學習法律
學法隨感
魯志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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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大學任教經濟法,每學期上課讓學生回答的第一個問題是:我們為什么要學習法律?學生大致回答:學習法律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利益,或者,因為開了這門課所以不得不學。接著又問:你對法律如何看待?回答是千篇一律的:法律是一種工具和手段。沒有人認為法律是目的。再問:你認為中國目前是法治社會還是人治社會?大多數謹慎一點的學生回答說不清楚或不好說;個別膽大一點的學生則肯定說是人治社會。
筆者到浦東去參觀,看見金茂大廈下面有一塊銘牌,號稱世界第三高樓。緊臨金茂大廈的環球金融中心號稱世界第一高樓正在破土動工。整個陸家嘴高樓
林立,綠草鮮花掩映其中,環境整潔優美。乍一看,似乎上海的水平離世界第三也差不了多少。筆者所任職的高校,只過了一個暑假,所有的教室、宿舍、辦公樓修繕一新。但思想還是以前的思想,觀念還是以前的觀念,人還是以前的人。總之,物質文明的進步是相對容易的事,而精神文明——人們精神的改造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五千年的中華文明,博大精深。絕大多數中國人骨子裏恐怕都會認為雖然中國現在在物質上是落後於西方發達國家,但在文化上、精神上是不落後甚至是領先的。事實果真如此嗎?
為了說明問題,讓我們來看幾個例子。中國有萊文斯基嗎?有褒拉瓊斯嗎?普通中國人津津樂道的是克林頓的性醜聞,關心的是克林頓和多少女人睡過覺,卻並不關注克林頓的性醜聞能大白於天下的原因和背景。難道中國就沒有萊文斯基和褒拉瓊斯嗎?以堂堂中國之大,人口之多,官僚之眾,可以斷定的是,中國
肯定有萊文斯基和褒拉瓊斯這樣的犧牲者,卻沒有萊文斯基和褒拉瓊斯這樣的平民英雄。此話怎講?想那褒拉瓊斯不過是阿肯色州一介村姑,膽敢把堂堂大總統告上法庭,法庭居然受理並且向堂堂總統發出傳票,這才引出白宮實習生萊文斯基。想這萊文斯基臉皮也恁厚,當總統矢口否認的時候,竟敢拿出自己珍藏的內褲,以證明總統曾經“到此一遊”,這才引出總統涉嫌向法庭說謊作偽證,以致引起國會的彈劾動議。要知道,把總統告上法庭,這在任何國家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中國,別說告國家主席,就是告一個鄉長村長也是極難的事情。拿法制較發達的上海而言,上海一個區法院一年受理的以區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不過兩三件(這還是公事)。當我們在為萊文斯基和褒拉瓊斯的勇氣喝彩的時候,是否想到過這些事件的背後是一個什么樣的民族、什么樣的文化、什么樣的文明、什么樣的法治在為這
兩位弱女子撐腰壯膽呢?當克林頓的性醜聞曝光之後,克林頓的支持率沒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媒體就此事採訪一位支持克林頓的普通老太太,老太太理直氣壯地回 答說:“I
hire him to take care of the country. I don’t care who takes care of
him in bed. It is Hillary`s business” (我雇傭克林頓照管這個國家,我不在乎誰在床上伺候他,那是希拉裏的事)。 “我雇傭克林頓”,“雇傭”一詞用得多好,這個老太太之所以如此理直氣壯,是因為全體美國人民都認為這是理所應當。反觀我們中國人,我們絕對不敢說是我們雇傭了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單就這一點而言,美國人民的智識就遠遠超過了我們中國人。然而美國人民的智識還不僅僅體現在這裏。一般中國人並不知道克林頓其實是因為在法庭上否認與萊氏有性關係因而涉嫌作偽證妨礙司法而遭彈劾,還以為克林頓是因為性騷擾而遭彈劾。美國人對公與私、法律與道德、才幹與品德分得很清。人民選舉克林頓是看中了他的政治才能,與其花時間看住他的褲腰帶,應當花更多的時間來監督和考察他是如何治理國家的。克林頓與誰睡覺是克林頓的私事,克林頓是否說謊作偽證則與公共利益有關。這涉及到他是否欺瞞公眾和選民以及是否濫用權力的問題。公職人員作偽證是個非常嚴重的問題,總統也不能例外。當然,雖然公眾人物也應當有自己的私事,但是公眾人物的私事又不完全是他個人的私事,為了公眾利益不得不犧牲一些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因此,普通人的隱私你不得曝光,而克林頓的隱私你卻可以公開宣揚。
也許有人會說她們這樣做是為了出名圖利,那么請問,她們這樣做有什么不對嗎?“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天下又有多少人多少事與追名逐利沒有關係呢?求名求利,事關生計,本是無可厚非之事,只有道貌岸然的偽君子才會只許自己追名逐利,不許他人求名求利。因此,把她們稱為平民英雄絕不是什么過譽之辭。但是,為什么中國就沒有這樣的案件曝光呢?為什么中國就沒有這樣的平民英雄呢?難道是中國人生性怯弱,天生就是懦夫懦婦嗎?如果說中國人生性怯懦,誰都不會承認。唯一可信的回答應了那句古話:“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所謂“齊人在齊則為良民,齊人在楚則為盜賊”,環境使然。美國有萊文斯基和褒拉瓊斯這類橘子生長的環境,而中國則只有妓女、二奶和情人這類枳子生長的環境。一句話,美國有這類平民英雄誕生的環境,而中國則沒有。
一句“環境使然”,使許多人松了一口氣。問題是環境是什么?或者說什么是你我的環境?環境可以分為多種,例如地理環境、人文環境、社會環境等
等。學生在課堂裏上課,教室大概就是他的地理環境,站在講臺上的老師和坐在前後左右的同學大概就是他的人文環境或社會環境。你我在這個社會中工作和生活, 你我所在的城市或鄉村就是你我的地理環境,你我的鄰居、同事、親朋這些熟人和其他陌生人就是你我的人文環境和社會環境。地理環境相對較死,人文環境和社會環境則相對較活。如果你的鄰居、同事、親朋是你的人文環境的話,那么反過來,你也是你的鄰居、同事、親朋的人文環境。如果我是你的環境的話,你也是我的環境,你我其實互為環境,正是你我的相互活動和影響構成了整個社會的人文環境和社會環境。因此,所謂“環境使然”說白了不過是“你我使然”。古人說“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以筆者愚見,大概並不是要每個人都去當總理或議員才能對這個社會發生影響,而是說每個人的思想、觀念、言論和行動都會對他人、對社會發生
直接間接的影響,每個人言行的良莠善惡對這個社會、這個國家的興衰都會起到各種各樣的作用。這個社會、這個國家目前的狀況不是他人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而是 你我這些社會成員過去和現在的言行造成的。這個國家和社會的未來的興衰也取決於你我目前的思想、言論和行動。
的確,我們中國目前的狀況完全是我們中國人自己造成的。筆者曾經在網上看到公安部發布的消息,說是四千貪官攜款五十億在逃。當然,我們在其他媒體上也經常看到類似的消息。所謂少見多怪,多見則少怪,也許我們實在是見得多了,也就不以為怪。但值得反思的是在通訊日益發達、民主思潮日益泛濫的今天,
為什么我們中國人對這些事情還是如此的熟視無睹,如此的麻木不仁?不說美國的那兩個美妞,我們甚至也比不上將埃斯特拉達趕下臺的菲律賓人民和將藤森趕下臺的秘魯人民。算算這筆帳,四千貪官攜款五十億,人平一百二十五萬,有人說還不止這個數字(看來的確如此,最近,筆者又看到一篇報道,湖南婁底市不過一個副廳級的副市長竟然受賄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共計2660萬)。人人好象都覺得這個事情與己無關,暗地裏只恨自己不是貪官一份子,只恨自己沒有騎在他人頭上拉屎拉尿的機會,只恨自己沒有攜款潛逃的機會。我們中國就是這樣一種心態,這樣一種文化,這樣一種社會。人人都以他人為手段,人人都以攀龍附鳳、做有權勢之人的工具為榮,人人都追求奴役同胞的權力。某某長是我的親戚,某某官是我的朋友,某某頭是我的熟人,凡此種種,是我們最常用的炫耀。我們無時無刻不在幹著貶抑自身而抬高官吏的蠢事,最終我們的心態也是如此——自輕自賤、自暴自棄、自甘墮落。因此,在我們抱怨“苛政猛於虎”的時候,別忘了我們是自作自受,是我們自己“養虎遺患”。
說這話絕對不是危言聳聽。文革已過去二十多年,但是我們有多少人真正對這場民族的浩劫做過深刻的反省。大家一說文革,就是毛澤東的錯,似乎與己無關。讓我們設想一下,如果說毛澤東是這場災難的發動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話,那么,誰又是脅從者呢?迄今為止,我們所知道的文革英雄只有兩個,一個是張志新,一個是遇羅克,這兩個人是當時極少數清醒者和真正的民族英雄。那么,除了他們之外其他人都在幹什么呢?他們不是幫兇又是什么呢?讓我們想想張志新
是怎么死的。為了摧毀張志新的意志,儈子手把她關在一間只能站立不能躺到睡覺的極小的牢籠裏;臨刑之前,張志新仍在不停的吶喊和抗爭,於是儈子手就首先割斷了她的喉管,再用膠帶封上,這樣她就不能講話,然後才把她拖到刑場槍斃。讓我們想想,這樣令人發指的暴行發生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離我們並不太遠,就是我們的父輩、我們的同胞、甚至是我們自己幹的呀。捫心自問,我們、我們的親朋戚友就沒有責任嗎?而現在,我們對文革又做過多少真正的反省呢?張志新和遇羅克是犧牲了,又有多少人意識到他們的價值?沒有人為他們樹碑立傳,沒有人弘揚他們的英雄事跡和大無畏精神。就筆者所知,有人慷慨解囊甚至給那些剛剛打入世界杯決賽圈的足球運動員雕塑了銅像(試想他們這些人背著幾十噸重的銅能在世界杯足球場上踢球嗎?),但是沒有人為我們真正的民族英雄塑像。筆者也在大學課堂上做過調查,沒有人不知道劉德華和郝海東,但是只有極少極少大學生知道張志新和遇羅克。我們譽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也就是這個樣子,其他人可想而知!難道英雄的血就這樣白流了嗎?難道千百萬文革死難者的血就這樣白流了嗎?如果我們不反恭自省並找出文革發生的、根植於我們民族固有劣根性的真正背景和原因,那么我們並不能排除類似文革事件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如果文革我們是盲從的話,那么現在,我們是否清醒?
近兩年清宮戲、清官戲、廉吏戲流行,似乎好皇帝、清官廉吏層出不窮,遠的不說,這至少反映或者迎合了社會上一種企盼好皇帝,企盼好官吏的潛在心
理——正如前些年流行偉人像是這種心理的明顯反映一樣。一部包青天,唱了幾百年,但是幾百年來只有一個包青天。姑且不論歷史上的包拯是否是真正的青天——
據筆者所知,包拯並非聖人完人,充其量不過專制皇帝下的一個好官僚而已,就算包拯是青天,幾百年來再無第二人。中國人民盼了幾百年,再無後來人。看看現在的政府和法院,不說“侯門深似海”,也是“有理無錢莫進來”。而在民主國家法治社會,不說個個法官都是包青天,但完善的制度要求每個法官都去做包青天。報載,香港一法官在一離婚案中將一子女的撫養權判給一位來自大陸的女子。這位女子勝訴後,按照大陸的習慣給法官送去禮金禮物。法官不但拒收錢物,而且立即將該女子以行賄法官罪名移送廉政公署。我們在乞求好皇帝、清官廉吏救我們的同時,別忘了中國歷史上好皇帝幾乎沒有、清官廉吏屈指可數的事實。還是西諺說得好:“自救者上帝救之”,除了我們自己救自己之外,沒有其它的選擇。
目前的中國到底是人治還是法治,答案是不言自明的,甚至連黨的十五大也不否認這一點。中共十五大將建設法治國家作為一個長期的戰略目標,這句話本身就隱含了一個潛臺詞,即法治國家是一個有待追求和實現的目標,也就是說現在並不是法治社會。人治和法治孰優孰劣,似乎無須回答。人治自然是少數人的統治,而法治似乎也不是多數人的統治,其根本差異不在於統治人數的多寡,不在於是多數無產階級的專政還是少數資產階級的專政,而在於這少數人是在法律之上還是在法律之下進行統治。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是多數人在法律之上對少數人進行專政,那就有可能演變成暴政和無政府;如果是少數人在法律之上對多數人進行專政,那就是典型的專制。當然,這裏牽涉到另外一個問題,即法律是善法還是惡法的問題。有人說惡法非法,這個姑且不論。就我們的人生經驗和司法實踐而言,主要的問題在於法律能否得到貫徹實施,相比之下,法律的善惡是個次要問題。
為什么說法律不僅僅是手段和工具,而且應當是目的呢?對皇帝和貴族而言,法律當然是手段,法律是他們制訂並為他們所用的工具。但對普通百姓或公民而言,法律就不僅僅是一種手段和工具,而且應當成為目的。然而,我們這個社會卻是人人視法律為手段和工具。當法律被人人都視為手段和工具的時候,它當然是一種手段或工具,而不可能成為目的。人治與法治的區別——很多學者著書立說詳加論證分析,其實本質上可以歸結為這樣一個問題:是人在法之上,還是人在法之下?如果有人,哪怕只有一個人在法律之上,那么這就不是一個法治社會,而是一個人治社會,例如封建社會皇帝的金口玉言即是法律,皇帝一人居於法律之上,就是專制人治社會的典型;反之,如果所有人,特別是政府首腦,都在法律之下,沒有人在法律之上,那么這就是一個法治社會,而不是一個人治社會。如果這個社
會的所有人都認為法律是一種工具和手段——換言之,即認為法律應當在人之下,則法律自然不會跑到人的頭上去。因此,要建成法治社會,首先需要樹立法律是目的和信仰而非手段和工具的觀念。如果人人抬起頭來把它當作一種信仰,則法律就是目的,那么法治社會的實現就不是一個很遠的事。正如一句西方格言所說的那樣,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它就不會有效力。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權利與權力、或者說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於是學法律時常要碰到的一個問題。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係如何?這是我們普通中國人歷來不
太清楚的一個問題。“權利”一詞就像“沙發”一詞一樣是個舶來品,不過,“沙發”是音譯,卻並沒有背離“sofa”的本意;而權利是“right”一詞的意譯,卻背離了“right”的本意。在英文語境中,“right”的本意是“正當的、應當的、正確的”,“這是你的權利”意味著“你做這事是正當或應當的”,意味著“他人妨礙你做這事是不正當或不應當的”,“這是你的權利”也總是可以替換成“你做這事是正當或應當的”(This
is your right means what you do is right)。而中文的“權利”從字面意義上來講,則是“權衡利益”的意思,絲毫沒有“正當的或應當的”這樣的含義。“權衡利益”是基於價值的判斷,而“
正當或應當”則是基於道德的評判,二者相差遠也。如果從“權衡利益”的字面意義出發,“這是你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你做這事應當權衡利弊,對你有利就去做,對你不利就不去做”,一個基於公共道義的評判嬗變成一個基於私利的評判。這種語境的差異粗看起來無關緊要,其實“差之毫厘,謬以千裏”,它反映的是文化和觀念的巨大差異,反映的是東方和西方對權利的不同認識,如果說權利意味著正當或應當性的話,那么把權利嬗化為權衡利弊的一種工具性評判則是極其錯誤的。
此外,關於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何者是第一位、何者是第二位,何者是本源、何者是派生,何者是本位、何者是從屬的問題,也是我們普通中國人歷來比較模糊的一個問題。一般而言,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之間的關係大致有兩類:一類關係是以公民權利為第一位、政府權力為第二位,公民權利是生而就有的、是本源,而政府權力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由公民權利派生的。公民出於管理和組織國家和社會公共生活——例如外交、國防和治安——的需要,自願讓渡和委托部分權利給政府,從而形成政府的公共權力。因此,政府權力是派生和從屬於公民權利的,是為公民權利服務的,而公民權利是主導和處於本位的,這種關係也就是平常所說的“權利本位”。另一類關係則是以政府權力為第一位、公民權利為第二位,政府權力是主導和本源,而公民權利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由政府權力賦予的、公民權利處於被動和從屬的地位。在極端的情況下,例如封建專制年代,臣子犯錯甚至連死的權利也沒有,而要由皇帝來“賜死”,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而且要“謝恩”。這種關係實際上就是我們熟知的“官本位”。無論是權利本位還是官本位,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所代表的資源和利益實際上可以看作是一個常數。因為無論這個國家或社會多么大,其人口和資源總是有限的。因此,在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所代表的資源和利益總體上是一定的情況下,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之間的關係就表現出一種此消彼長、此長彼消的反比關係。公民權利越大,則政府權力越小;反之,公民權利越小,則政府權力越大。在權利本位的情況下,對公民而言,“法無明文規定則為自由”,因為公民首先是自由的,除非法律限制其自由;對政府而言,“法無明文規定則為禁止”,因為政府首先是不自由的,政府的所有權力都來自公民的同意、委托和讓與,來自法律的授予,否則就是政府不得做的。在官本位的情況下,對公民而言,“法無明文規定則為禁止”,因為公民首先是不自由的、是沒有權利的,除非法律授予或賦予其權利,否則就是其不得做的;對政府而言,“法無明文規定則為自由”,因為政府首先是自由的、是不受限制和控制的,政府的所有權力往往是通過革命和流血奪取來的,無須公民的同意、委托和法律的授予,某種意義上,政府本身就是法律。
這種權利本位和官本位的差異,實際上也就是東方和西方、東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異,某種意義上,也就是西方發達國家能實行有效的責任政府制度而東方的古老中國則缺乏對人民負責的政府制度的深層次上的原因。從權利本位的立場出發,公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和政府權力的委托人,自然享有了解、知悉和監督政府運作情況的權利;而政府作為公民權利的代理人和公共權力的執行者,自然負有將其所掌握的情況報告給公民並接受公民監督的義務。從官本位的立場出發,因為公民權利來自政府的賦予,政府官僚無須對公民負責,公民是否享有一些權利完全取決於政府官僚是否格外開恩,自然,政府也不負有將其所掌握的情況報告給公民並接受公民監督的義務。我們中國是個官本位傳統十分深厚和悠久的社會。只要睜眼看看我們的現實社會,對此就會有切膚之痛。例如,我們中國人習慣以“科長、處長、局長”這種表明官職身份的用語來稱呼人,這種稱呼隱含著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而“女士、先生、小姐”這種西方人習慣稱呼則凸顯出人與人的平等和尊重
總之,“觀念是所有制度的真正基礎 ”。我們中國是一個傳統上缺乏民主、理性、法治等觀念的國家。而在法治觀念的沙漠之上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社會的大廈的。因此,我們學習法律並實踐法律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鍛造民主之磚、理性之瓦,培養法治之精神,以期為中國法治社會的建築打下起碼的根基。然而,“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法治意識和觀念的樹立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付出長期而艱苦的努力。法治社會的實現也不是哪一個人、哪一些人或哪一個團
體和政黨的事情,它需要社會每個成員的積極參與和切實的奮鬥。因此,讓我們首先從點滴做起,從你我做起。我們既反對急功近利的激進主義,也反對因循守舊的保守主義。
【注釋】
作者簡介:魯志昆,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 【寫作年份】2001 【學科類別】法制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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