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8 03:08:51 聯合報 記者王慧瑛/新竹市報導
因應大法官七○八號解釋,移民法完成修法,二月六日零時起實施,增加即時救濟程序及收容超過十五天要由法官決定等條文。這是繼提審法後,對外籍人士人權保障的另一個進步法制。
目前法令規定,行政機關對受驅逐外國人收容權限是六十天,且可再延長六十天。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沒有其他機關把關,不合理且不符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新移民法規定,收容超過十五天、即第十六天起要經法官裁定;同時增加即時救濟程序,即收容人或親屬對行政機關十五日暫時收容處分不服,可向移民署提起收容異議。移民署若認為有理由,就要立即釋放;倘認為無理由,則應於廿四小時內移送法院,由法院決定異議是否有理由。
新竹地院法官王銘勇表示,新移民法即時救濟程序類似去年七月上路的提審法,對外籍收容人而言,即時救濟程序比提審法更有利。
「限制台灣人一天人身自由,都要經過嚴謹程序,對外國人也應採同一標準。」王銘勇指出,收容超過兩個月的外國人不在少數。以前年為例,全國各收容所收容人數達一萬○八六七人,其中超過七成五收容超過十五日才遣返,平均收容天數為卅六日。
新法上路後,只能收容十五天,之後不論要繼續收容或延長收容,都要經法院審理。若沒裁定繼續收容,時間一到就要放人。
不過,新法也挑戰法官審案時程。王銘勇說,若收容人涉及刑案,新法收容上限是一百天,倘法官不改裁定羈押,就只能加快審理腳步。另舊法收容天數可抵判決刑期,新法則無法抵,是否損害收容人權益,也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