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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收容外籍不得逾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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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03:08:51 聯合報 記者王慧瑛/新竹市報導

因應大法官七○八號解釋,移民法完成修法,二月六日零時起實施,增加即時救濟程序及收容超過十五天要由法官決定等條文。這是繼提審法後,對外籍人士人權保障的另一個進步法制。

目前法令規定,行政機關對受驅逐外國人收容權限是六十天,且可再延長六十天。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沒有其他機關把關,不合理且不符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新移民法規定,收容超過十五天、即第十六天起要經法官裁定;同時增加即時救濟程序,即收容人或親屬對行政機關十五日暫時收容處分不服,可向移民署提起收容異議。移民署若認為有理由,就要立即釋放;倘認為無理由,則應於廿四小時內移送法院,由法院決定異議是否有理由。

新竹地院法官王銘勇表示,新移民法即時救濟程序類似去年七月上路的提審法,對外籍收容人而言,即時救濟程序比提審法更有利。

「限制台灣人一天人身自由,都要經過嚴謹程序,對外國人也應採同一標準。」王銘勇指出,收容超過兩個月的外國人不在少數。以前年為例,全國各收容所收容人數達一萬○八六七人,其中超過七成五收容超過十五日才遣返,平均收容天數為卅六日。

新法上路後,只能收容十五天,之後不論要繼續收容或延長收容,都要經法院審理。若沒裁定繼續收容,時間一到就要放人。

不過,新法也挑戰法官審案時程。王銘勇說,若收容人涉及刑案,新法收容上限是一百天,倘法官不改裁定羈押,就只能加快審理腳步。另舊法收容天數可抵判決刑期,新法則無法抵,是否損害收容人權益,也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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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將上路…護人權、省公帑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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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03:08:52 聯合報 記者王慧瑛、曾增勳、游振昇、林佩均/連線報導

移民法修法,新法規定收容外國人第十六天起,是否繼續收容要由法官裁定,各地法院趕在下月五日舊法失效前一天排滿庭期審查,新竹地院當天就排定十四名法官輪流開庭。

新法將上路,不僅對法院來說是大工程,移民署位在新北、宜蘭、新竹、南投等地收容所,也紛紛加速遣返作業,減輕新法上路後的收容壓力。

新竹收容所今年一月已遣送一百一十二人;過去假日不遣送,最近一周七天,天天忙著遣送。

新竹收容所表示,之前一年平均收容天數約廿八天,新法後盡力拚十五日內遣送,雖然有時間壓力,但對收容人人權、減少公帑支出等來說,未嘗不是好事。

桃園市專勤隊設有臨時收容所,以收容短期外籍人士為主,平常收容廿人左右。桃園市專勤隊代理隊長荊少安說,大型收容所面臨的問題較大,若一次移送法院裁定,需要很多法庭、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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