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2 工商時報 【工商社論】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修正草案,放寬勞工自請退休的請領標準,在原先「年滿55歲、年資達15年」及「工作滿25年」可自請退休規定之外,新增加「年滿60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10年」條款,預計立即可以受惠者達9萬人,其他選用舊制勞退的一百多萬名勞工也是潛在受惠者。然而,在增加勞工自請退休條件及提供企業促進人事新陳代謝機制好處之外,我們憂慮,目前全球嚴重不景氣,新法如果在此時付諸實施,對原本營運處於艱難狀態的企業,因為退休成本加重,無異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因為勞工自請退休條件放寬,勢必降低企業雇用50歲上下中高齡勞工的意願,甚至為了減輕成本考量,對即將取得自請退休資格的勞工祭出撒手?,予以提前資遣,反而對勞工不利。
依據提案立委引用經濟部調查資料的說法,全台126萬家企業中,能夠順利經營超過15年者僅約3成,除了國營事業、公職單位或比較有制度的大企業外,一般的公司行號及中小企業壽命都不長,勞工能夠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超過15年者很少,因此,以往很多勞工辛苦工作十幾年,往往因為企業壽命不長,而無法在退休之前領到養老的退休金。坦然言,這種說法一點不假,尤其如果企業面臨類似當前的全球嚴重不景氣,苦撐下去原本就極辛苦,想到龐大的勞工退休金負擔,很多企業乾脆關廠或一走了之。也就是基於如此的考量,政府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推動革命性變革,採行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讓勞工選用「可攜式」退休金,以期一勞永逸,讓勞工臨退領不到退休金的悲劇走入歷史。
而在新舊制交替當中,仍然有不少勞工選用舊制,也就是提案立委估計可以因修正案受惠的109萬名勞工朋友。但我們認為,夾雜在新舊制變革中,具有年資與社會經驗的很多勞工,既然選用舊制,想必是對原本的東家具有信心,不虞累積多年的退休金泡湯。易言之,增加勞工自請退休條件的說法,除了讓工作年資10年以上,年紀又屆滿60歲的勞工朋友增加一道離開職場的方便之門,以及讓有心推動新陳代謝的企業增加一項選擇外,在確保勞工退休金的實益其實不高。
反之,我們認為貿然增加自請退休新制,對企業與勞工反而有諸多不利,恰恰是俗諺「未見其利,先見其弊」的最佳例證,值得朝野立委、政府相關單位,以及廣大勞工留意。
第一個可能的負面效益當然是臨時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坦然言,負責任或守法的企業原本就會依法提撥勞工的退休金,不管勞工是選用新制或舊制。但若現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自請退休的第三項選擇,也就是讓大概9萬名服務逾10年又年紀達到60歲的勞工可以自請退休,企業馬上面臨張羅可觀退休金的壓力。以勞工薪資在2萬7至5萬元推算,9萬名勞工如果都提出退休申請,企業將因此支付400億至900億元的退休金。如此龐大的財務成本,在承平時期都可能是企業的負擔,現在整個世面嚴重不景氣、信用緊縮之際,驟然增加企業財務負擔,實非理智之議。
其次,新制將降低企業雇用50歲以上中高齡勞工意願。雖然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除了仍在職場的勞工可以選用舊制退休金規定外,包括離職後再受僱的勞工也必須適用新版退休金規定,也就是企業不再有勞工工作前15年退休基數加倍計算的額外負擔,但一旦雇用了50歲以上中高齡勞工,只要工作10年,這名勞工隨時即可依法申請退休,對企業的用人當然是一大不便,勢必打擊企業雇用50歲以上中高齡勞工的意願。
最後,為了減輕經營成本,企業更可能被迫在勞工年資即將屆滿10年之際提前資遣勞工甚或一走了之。增加勞工自請退休條件,對勞工固然福利一樁,但對原本沒有把這項可能列入經營規畫的企業而言,當然是一項「不可承受之重」,尤其目前經濟如此惡劣,乾脆一走了之。增加勞工自請退休的新制,反而成為逼退企業、扼殺勞工最後工作機會的稻草,豈是提案立委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