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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嘯中落實憲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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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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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中國時報 【張緒中】

     當全球金融海嘯狂飆,台灣勞工被要求無薪休假、裁員減薪,勞委會主委竟語出驚人:無薪休假可低於基本工資一七二八○元,並以陳菊前主委「No work No pay」證明此乃勞委會一貫政策,比爛的價值令人驚訝。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五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一五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由此可知,我國有關勞工權益的保障係立於憲法高度具有優位性,非得任由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怠惰忽視。

     徒善並不足以為法,如果只仰賴憲法宣示性、原則性的保障,根本無法落實保障勞動人權。有關基本工資、育嬰津貼、勞保年金、外勞政策及勞工權益保障基金等各項議題,立法機關現已分別訂立了「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保條例」、「就業服務法」及「勞動檢查法」以資落實。

     然台灣的勞動法律在實務上並無法發揮維護勞工權益功能;以作者服務公司為例,中華電信工會在與中華電信公司的勞資爭議訴求,只在爭取一個平等協商的機會。然而各項行政救濟,甚至司法訴訟中,台灣勞動法令根本未發生應有的效用。一個官方口中「強悍的工會」都遭受到如此的待遇了,更遑論以家族企業、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其他未組成工會的公司員工的處境了。

     台灣特有政商結構下,「勞方守法、資方違法、政府沒辦法」,不平等的勞資社會關係,表面上,台灣勞工受到許多勞動法令保護,然「徒法並不足以自行」,法律仍待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落實。然而本國勞動法律常常流於「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怠惰才是傷害勞工權益最大元凶。憲法、法律賦予勞工應有的保障,縱有不足,法律就是法律,在法律未修正之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仍應按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依法行政積極的落實。

     如今景氣低迷之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首要落實的即是「勞動檢查法」,基本工資不足→查!違法資遣→查!變相減薪→查!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拿出魄力嚴格執行法律,捍衛勞工權益,不可被動等待勞工的申訴。

     當然,我們也深切的了解「勞資需共存共榮」道理,請問台灣有哪家公司因工會太強導致經不善而關廠歇業?可能很難回答;但若問因公司負責人上下其手掏空而關廠歇業者,公司出事後負責人依舊吃香喝辣的,信手拈來比比皆是,如博達、遠東航空、力霸集團等。唯有獨立自主不仰賴補助的工會,才能起碼扮眼應有的角色。面對金融海嘯,勞工減薪、失業哀鴻遍野,作者建議:

     一、在法律進行修改前,請勞委會及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徹底檢討把國家公權力當作個人升遷工具,嚴重向資方靠攏的行政作為,嚴格要求落實勞動檢查制度,依法保障勞工權益,並對不肖企業進行鐵腕開罰。

     二、面對金融海嘯強襲過渡時期,利用此機會建立先進國家社會安全制度。政府應歸零思考,從政府總預算重新分配的角度,在兩岸緊張關係緩和下,減少國防軍備預算,及積極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及開發基金,及編列公務預算補貼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以落實憲法宣示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作者為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中華電信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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