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徐國淦】 2008.12.22 01:57 am
為因應這波不景氣的嚴峻考驗,以高科技為主的企業紛紛祭出「無薪休假」,以降低經營成本。由於有「保工作」的糖衣包裝,無薪假讓唯恐失業率攀升的官員們心悅不疑,支持此一既可降失業率又能減少勞資爭議的權宜辦法。
但壞事總在「鬆防」中潛進。政府對無薪假的「默許」,讓一些僱主鑽到漏洞,不少無薪假勞工的實質月所得「破盤」,低於基本工資。而末梢神經失靈的勞委會竟發布解釋令,聲稱勞資雙方若達成協議,薪水低於基本工資亦無妨。在引發勞工團體強烈抗議後,勞委會改口要求月薪制者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孰料,此舉又引發資方不滿,要脅將進行大裁員,勞委會進退失據。
勞基法採「工資續付義務」法理原則,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婚喪假等都是「有薪休假」;雇主可以讓勞工以個人因素請「無薪事假」,但一年不得超過十四天。因此,資方採取無薪假的作法並不合法理。
勞基法把休假視為勞工權益,但面對不景氣,雇主引用為維持經營的管理權,是否合宜,考驗著政府的執法與論述能力。一旦休假不給薪的觀點被約定俗成,後續的勞資爭議恐怕將無止無休。
在不景氣中,人人都想保住工作;此時,企業若能透過無薪休假,減少裁員機會,對勞工未嘗不是好事。只是,面對企業主無薪休假的要求,在不對稱的權力關係下,勞工很難行使否決權。位居勞資權利槓桿支點的勞委會,角色更不容模糊。
若要兩全,「核備制」或許是可行的方向。有意推動無薪假的企業,需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經主管機關實地了解後,依個案建立不變相減薪、裁員、不影響勞健保、退休金等配套措施,再准其推行,並列入管考。
如此一來,既可避免雇主為所欲為,降低勞工焦慮,也可讓有良知的企業擺脫外界罵名,勞資才能齊心打拚撐過不景氣的寒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