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2 中國時報 【鄧學良】
近日,政府連串以企業紓困救助政策宣示後,引起立法院對企業救助能否減緩失業潮的疑慮。其中在野黨立委提出法案,要求政府比照企業紓困模式,主張國民因非自願性失業超過六個月以上或發生重大事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得依該條例規定申請每戶卅萬元「國民紓困貸款」。其他內容還包括加強勞工的職業訓練、加強就業媒合、提供勞工自行創業貸款補助等,希望減緩失業的狀況。此一提議凸顯了「勞工紓困」、「勞動金融」概念之陌生與亟待建立。
其實國內目前並無真正以「紓困」為目的之勞工貸款。因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對被保險人之貸款」,及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為勞工紓困貸款法源依據。但其本意並非以紓困為目的,申請條件侷限為:需具被保身分、無欠繳保費、需於一定時間申請、十萬元為上限。以致於部分勞工於失業同時被退保,且短期內無法續納保費,而使此待業中且經濟窘困之勞工,根本無從申請前項貸款。
然而勞工失業後仍受就業能力與習慣之拘束,勢將就原本所熟悉的職缺再謀就業,此一待業階段方為紓困貸款,最需介入之時。因此,勞工在失業後經濟壓力問題癥結,不在國民紓困貸款是否可行,亦非需再另提國民紓困制度,而是在勞工紓困貸款是否發揮足夠功能。畢竟,任何貸款皆須有一定信用基礎,勞工紓困貸款基於過往參與勞工保險之保費累積,能供評價信用之基礎。
此外,截至目前台灣地區以勞動事務為由而建構之勞動基金,實則多矣。如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等,其可概分為社會保險型、非社會保險型基金。但無論何者基金型態,本質上基金的運作多仰賴勞工者之繳費。換言之,國家現以基金形式將勞動者所得部分,集合管理中。此等基金在損益平衡之理由下,除有法定申請事由外,一概無法貸與勞工周轉。
然此等「勞動基金」卻以資本市場做為套利管道,形成勞工只能向資本市場中,借用勞工預存於基金中所得之怪異現象。以新舊退休為例,新舊退休基金每年均約以二十五%之基金,委託國內外經營,其餘多數是轉存金融機構,這些轉存之基金,再由金融機構以高於上開二年期定期利率,貸放於各界乃至於勞工。
依個人概算,迄二○○八年三月底止,新舊勞工退休基金依法至少應約有一五○億之收益,然實務操作,不但未達成目標,尚且約有八十億元左右之虧損,總計約二三○億的缺口。因此勞委會以紓困失業勞工呆帳以逾百億,回應國民紓困貸款宜應謹慎,的確令人莫名。勞動基金投入資本市場能承受二三○億之虧損,卻執於失業勞工一百億呆帳而謹慎紓困貸款。此等述怪異現象,不外勞動金融概念未被理解或接受所致。
勞動金融,簡而言之,取之勞工、用之勞工。蓋勞動基金終究為勞動者未來利益,及突發事件之保護,需有一定基金數額保存。但若其欲保障之對象,當下因失業而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何以無法移用未來幸福求今日苟活?此種疑問,無須嚴格論理即可回答,答案當是肯定者。
因此,朝野兩黨應先釐清勞動紓困及勞動金融概念,且政府部門就此制度之立法,更應加快腳步。例如對勞工失業所致房貸無法按時繳納,是否應以勞動金融為基礎,提供緩繳房貸之信用擔保。否則,隨失業時間與人數增加,失業勞工無法負擔房貸之現象增加,導致房貸法拍處處,屆時銀行體系又因房貸呆帳,面臨下一波衝擊將更難支撐。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副教授,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