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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勞工退休年限的三贏局VS.三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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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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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8.04.23【工商社論】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周五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決議未來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將從現行的六十歲延後到六十五歲。由於延長勞工強制退休年限是包括馬英九和謝長延兩人於競選總統時都曾提出的政見,因此在日前委員會審查階段,朝野立委對此項修法動議均無異議。未來一旦經過院會完成三讀程序,預料將改變台灣勞動市場的勞力結構,有助中高齡勞工投入就業市場。

 分析立法院透過修法延後勞工強制退休年齡,除了是反映台灣國民平均壽命早已提高到七十五歲以上,因而可藉以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的運用外,同時此舉預料也將有助於台灣面對快速少子化的衝擊下,降低勞動力減少的威脅,因此無怪乎在立院初審通過修法決議的同時,國內勞工團隊大都表示「樂觀其成」,行政院勞委會的直覺反應也是認為此舉意謂著多保障勞工五年的工作權。

 儘管立院的修法動作看似「順天應人」,完成立法指日可待,但由於此舉畢竟是屬於重大公共決策,影響所及也絕對不只是多保障勞工五年的工作權益,而是牽涉到產業的經營成本與總體勞動競爭力等現實課題。因此本案在立院院會審議時,似乎也應一併考量各種可能的變數做妥善配套,期使延長勞工工作年限能夠收到效益極大化而副作用極小化的雙贏結果。

 第一個變數是工商團體的疑慮。事實上面對此項修法動向,工商界的直覺反應是擔心企業的勞動成本將大幅增加,如果缺乏配套而造成企業受害,勞工也未必就能從中獲利。關於此點,過去確實不乏前例,譬如修法保障女性勞工較長的產假與育嬰假,或者規範女性員工不得安排大夜班工作,到頭來往往只會降低企業主雇用女性員工的意願,反而降低了女性的就業機會。因此,如何化解企業對延後勞工退休年限的疑慮,並規劃配套誠宜正視。

 第二個變數是對到底應否由政府做強制與統一規範的質疑。部分企業界人士的確主張關於勞工退休問題,應回歸勞動市場機制,由企業自行決定,同時由於不同行業對勞動條件的需求不同,統一規範單一的退休年限並非實事求是的做法。因而工商團體的看法是即使要以法令規定,也應留有適當彈性,而不宜硬性限制退休年齡。而如果真的能夠針對白領勞工、藍領勞工等不同屬性者,分別設定不同的退休年限,毋寧會是較佳選擇。不過,要如何制定、區別不同性質勞工各自合宜的退休年限,技術上並非那麼容易。

 第二個變數則可以從部份勞工代表的憂慮中見其端倪。誠如前面分析,延後退休在勞工來講固然是樂觀其成,但對企業主而言則意謂著可能面對員工人力老化的風險,或者遲滯企業內部新陳代謝的速率,結果反而可能讓企業不敢用老員工。因此可以考慮的配套做法,也許是在修法的同時,提高政府對私人企業任用中高齡勞工的補助,也就是透過提供誘因,使企業主樂意配合政府的新政策。而在建立這種補助制度之際,標準、額度為何,技術面自有講究斟酌的空間。

 最後一個變數則是來自於行政部門的執行能力。事實上主管部會雖然原則同意檢討現行的強制退休年限,但因為牽涉太廣,行政院版的修法草案迄未送達立院,上周立院乃是根據國民黨團的版本做出一律延到六十五歲的結論。而在審查會場,勞委會代表即曾含蓄表達為免對社會衝擊過大,建議可考慮採取分階段逐步調到六十五歲,不必一次修法到位。可惜立委急於求成,此議未獲採納。未來院會如維持原議,卻又不同意給予配套,勞委會恐怕將陷於徒法難以自行的困境,最後則是陷入勞工期待落空,企業心生怨懟的三輸結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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