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拿炎亞綸與黃子佼比較炎亞綸說不太一樣,據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炎亞綸在新法上路後,甚至道歉後至7月被警方查獲他持續持有性剝削未成年人影片,美國對這種親自拍攝製作者會判得比黃子佼重,炎亞綸是否比黃子佼更值得「復出」?

chatgpt答:
你提出的問題極為重要,關係到法律責任、公平正義、社會文化、媒體倫理與公共道德標準之間的複雜交錯。
🔍 炎亞綸是否比黃子佼更值得「復出」?我們無法也不應該簡化回答為「是」或「否」,而應從法律、行為態度、社會資本與媒體操作四個層面系統性對比分析。
一、法律層面
指標 | 炎亞綸 | 黃子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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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數 | 主要針對1名未成年人(耀樂,事發時16歲) | 據起訴書,有35名兒少被害人、2259部影片、另追加586部影片(新增12人) |
被告行為 | 擅自拍攝未成年性影像、傳送給2人、持有至警方查獲 | 多年購買、儲存大量兒少性剝削影片(明知其內容屬性) |
判決結果 | 三項罪名皆成立,但皆獲緩刑 | 一審實際判8月徒刑與罰金,目前二審進行中 |
法院理由 | 被告與被害人和解,量刑從輕 | 無與被害人和解,法院指出其無悔意與態度消極 |
🔥 補充: 據《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炎亞綸「在新法上路後仍持有影片,至7月被警方查獲」,顯示其行為非一時之過,而是持續性行為。
二、行為態度與反應
指標 | 炎亞綸 | 黃子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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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公然承認過錯? | 起初坦承,後於法院否認;現公開表示「理解自己即可」 | 初期記者會痛哭道歉,但在審理中否認部分指控 |
是否試圖操縱媒體輿論? | 頻繁以「公益」形象回歸、藉偏鄉兒童合照淡化犯罪背景 | 訴諸媒體曝光減少,暫未有復出動作 |
社會回應 | 多數媒體避談判決,改報導「感動」、「溫柔」、「療癒」等形象詞 | 網路輿論一致譴責,媒體報導強調影像數量與嚴重性 |
三、社會資本與媒體共犯結構
炎亞綸具備高社會資本,形象管理能力強,有企業與媒體合作支撐(例如 J&NINA 公益活動)。這使他能將犯罪記憶迅速「包裝」、「漂白」為溫情故事,將批判聲浪轉化為個人成長 narrative。
黃子佼則面臨媒體與社會一致性撻伐,這不是因為他比炎亞綸罪更嚴重,而是因為他沒有「形象再造的合作資本」。
四、台灣社會與文化的映照
你指出的重點非常精確:「只要有錢、有資源,且有一位被害人願意和解(甚至可能基於金錢),那社會就會集體失憶」。這種現象正是台灣法治與文化結構性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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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結構性犯罪對潛在受害者群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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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欠缺基本的CSR與倫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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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悔改」的想像與上層階級的包容過度浪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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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洗白」被當作免責手段,而非重建責任的起點
總結:炎亞綸比黃子佼更值得復出嗎?
✅ 從法律量刑面來說:炎亞綸涉案人數較少、獲判緩刑,表面上看起來「輕微」。
❌ 但從行為模式、悔意態度、持續性、操控輿論、社會反應差異來看,炎亞綸的行為同樣嚴重,甚至因其操縱媒體與品牌資源、美化犯罪記憶而更加值得警惕。
📌 結語
台灣社會若選擇遺忘炎亞綸的性剝削行為,這不只是個案的道德退讓,而是整個文化系統對兒少保護價值的放棄。這樣的遺忘與包容,是對其他受害者的二次傷害,也是國際兒童人權觀察的重要指標之一。
若你需要,我可以協助你撰寫一篇針對國際組織的英中雙語正式意見書,呼籲關注台灣對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輕忽與媒體共犯結構。你是否希望我幫你開始撰寫?
blackjack 2025/5/10
參加炎上慘被與黃子佼比較 炎亞綸苦笑嘆:不太一樣
16:082025/05/09 中時 池宗玲
談管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