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長王毅稱「台灣在聯合國唯一稱謂是中國台灣省」,央視宣發的「台灣必歸」圖卡被一堆台灣藝人轉發,陸委會說這是「唱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並揚言法辦,當初林宥嘉轉貼台大經濟系教授鄭秀玲的「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被討論,依照台灣官方標準,顯然「轉發」這個行為並不單純,還被認為與中國黨政軍合作,那當初林宥嘉的「轉貼」,當然應該依照同一標準來看待。
根據陸委會2025-03-08新聞稿「政府對於唱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少數台灣藝人,給予最嚴厲的譴責,並依照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開頭就提到”針對個別台灣藝人附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國家主權,刻意轉發中共官方相關貼文”云云,直接認定的是:
“部分藝人甘願成為中共對台統戰,消滅自己國家的棋子,在此给予最嚴厲的譴責。我們也將檢視這些藝人的行為是否涉及和中共黨政軍合作而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的情況。”
我們由現在台灣政府的作為可知,轉發圖卡就是:
1. 成為中共對台統戰,消滅自己國家的棋子
2. 涉及和中共黨政軍合作
3. 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
我們來看轉發行為可能涉及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的哪些規定。
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的一項一款二款,轉發行為可能被陸委會認定係: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由條文可知,轉發圖卡既然就是所謂「成為中共對台統戰,消滅自己國家的棋子、涉及和中共黨政軍合作」,那「轉發行為」就顯然已經被陸委會認定為是「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了。
在這裡,我們也要討論「轉發行為」的複雜性。
如果只是單純轉發,例如陸委會所痛批的那些台灣藝人,這樣就已經被認定構成違法了。
如果是轉發加上評論,例如補一句「我不同意」或貼個笑臉,這樣還算「合作」嗎?
無論如何,「轉發」或者是「轉貼」,已經被賴清德政府的陸委會認定是「消滅自己國家的棋子、合作」,而且還要「查處」了。
我們來看罰則,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 90-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請注意這裡的用語是「罰鍰」,罰鍰就是行政罰,不是刑事犯罪也沒有前科,所以聯合報2025-03-10 【重磅快評】嚴懲「台灣必歸」 賴政府召喚戒嚴刑法100條,當然是言重了,行政罰與刑罰完全是兩回事,該規定並沒有刑法的強度。
現在回到本文主旨。
當年太陽花學運所謂的反服貿黑箱運作,林宥嘉當年在臉書還因轉發反服貿的PPT影片遭大陸網友洗版,對此他回應「初衷遭到誤會」,承認轉發文章時並未注意看標題,盼大陸網友不要搞錯焦點。
現在,陳震、陳喬恩、陳妍希、陳志朋、顏人中、楊宗緯、張韶涵、趙又廷、歐陽娜娜、文淇、張晨光、陳昊森、董又霖、翁虹、侯佩岑、官鴻、汪東城、王以綸、黃曦彥等藝人都已轉發央視的「台灣必歸」圖卡。
難道他們也可以說轉發文章時並未注意看標題,盼陸委會不要搞錯焦點嗎?
我的看法是,現在台灣官方意見就是,「轉發」或「轉貼」就等於原始發表意見者的「棋子」,而且就是「唱和」,並且「給予最嚴厲的譴責」,所以林宥嘉當年轉發反服貿的PPT影片的行為,中國網友指控林宥嘉,其實也很符合現在的台灣價值與邏輯。
重點是,台灣已經由官方認證轉發就是「棋子」、「唱和」了,絕對不單純喔。
Blackjack 2025/3/10
談管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