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3,交簡,2475
【裁判日期】 1030829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103年度交簡字第247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辣斯‧尤達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
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谷辣斯‧尤達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谷辣斯‧尤達卡應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安危,且枉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
,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
在道路上行駛,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且被告無視政
府一再宣揚酒後駕車之危險與嚴重性,竟於刑法修正提高處
罰後,仍不以為意,而於酒後駕車上路,其漠視法令之態度
,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並無
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堪認
其素行良可,暨其經濟狀況為小康,學歷為碩士畢業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
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594號
被 告 谷辣斯‧尤達卡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1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谷辣斯‧尤達卡明知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於民國103年8月9
日23時許,在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附近飲用含有酒精成分
之啤酒2罐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
於翌(10)日4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
車欲返家途中,行經台北市○○區○道○號南向25公里處時
,為警攔檢查獲,經施以呼吸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發現
其結果高達每公升0.3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谷辣斯‧尤達卡業於警詢及偵訊時,對於上揭犯罪
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呼氣酒精濃度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 明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 星 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超過18銅人?!不只谷辣斯 綠營酒駕名單嚇死人
民進黨的酒駕名單已經可以湊成十八銅人!(圖片取自Youtube)
友善列印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Facebook
Google+
Twitter
Weibo
2018年07月14日 16:14 中時電子報 陳弘美 /整理報導
行政院內閣改組,媒體出身的不分區立委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是台灣第一位擔任政院發言人的原住民,但她尚未上任便因名字拼音引起爭議,網友更翻出她酒駕黑歷史,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宅神朱學恒譏諷民進黨政府內閣至少就兩個酒駕前科犯了,黨產會林峯正一個,發言人 Kolas Yotaka一個。十分溫馨有記憶點了。
不過細數民進黨的酒駕名單,好像不止朱學恒所說的這兩位人士。據《蘋果日報》報導,民進黨中央黨部新聞部主任孟義超上個月才因酒駕發生車禍,遭台北地檢署予以緩起訴。
除此之外,原本要駐新加坡代表的江春男因酒後駕遭法辦,台北地檢署考量江春男自白犯行、顯有悔意判決緩起訴處分並向公庫支付6萬元。
駐日代表謝長廷的兒子、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謝維洲深夜酒駕,遭北市警方路檢攔查,酒測值0.36毫克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方考量謝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處分。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是酒駕被警方攔檢,酒測值高達0.58。當時,他涉拒簽酒測數據單,隔日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方訊後以新臺幣5000元交保。林「認罪」後獲緩起訴一年,被處分繳新臺幣4萬5000元罰款及接受6小時交通安全講習。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郭正亮,參加謝師宴小酌後,酒後駕車行經北市新生北路時,遭員警攔查,酒測值0.64毫克,涉嫌公共危險。台北地檢署今給予郭緩起訴,期限1年,須繳交8萬5000元處分金給公庫。
民進黨立委簡肇棟在台中酒駕撞死一名男子後肇事逃逸,事後聲稱不知道是人,檢察官調查後依過失致死罪判簡一年三個月,緩刑三年。簡宣布請辭立委。
還有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及高志鵬助理酒駕要涉嫌關說,葉宜津為此還向大眾道歉。前民進黨籍市議員童仲彥前妻李秀環因酒駕遭檢方緩起訴並吊扣駕照。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服務處執行長陳浚璋,酒駕拒絕酒測並毆警,黃偉哲對此公開道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的兒子柯韋任酒後開車被警攔檢,遭起訴後卻不思悔改。
細數下來,民進黨酒駕的名單已超過朱學恒所說的兩位酒駕前科犯,可以說是加起來已超過食神電影中的「十八銅人」!
(中時電子報)
李正皓:看到Kolas酒駕新聞 才恍然大悟!
即將接任政院發言人的民進黨立委Kolas Yotaka。(郭吉銓攝)
友善列印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Facebook
Google+
Twitter
Weibo
2018年07月14日 19:45 中時電子報 黃麗蓉
即將接任政院發言人的民進黨不分區立委Kolas Yotaka遭起底,曾因酒駕判刑2個月。國民黨青年次團草協聯盟發起人李正皓在臉書直言,看到這則新聞我恍然大悟!
Kolas在4年前曾因酒駕被判刑2個月,起訴書內容指,當時她喝了2罐啤酒,卻仍自行開車上國道,被警方攔下,酒測值高達0.37毫克。
李正皓酸說,難怪政院新任發言人特別要求大家用「Kolas Yotaka」來稱呼她,而非以「谷辣斯‧尤達卡」,原來不是因為什麼發音母語的緣故,而是用「谷辣斯‧尤達卡」稱呼她,會在google不小心搜尋到酒駕的判決書呀!
李正皓說,不過,也不能怪谷辣斯‧尤達卡酒駕,因為酒駕是林峯正、郭正亮、謝維洲、江春男、孟義超等民進黨前輩努力維繫的傳統,像谷辣斯‧尤達卡這麼重視傳統、傳承的人,怎麼能不接下酒駕這個民進黨傳承已久的棒子呢?
李正皓狠酸說,未來,我們不用再爭論用谷辣斯‧尤達卡還是Kolas Yotaka來稱呼她了,就統稱「酒駕發言人」好了,簡單、好記。
網友說:「千杯、千杯、再千杯,聽總統的話,才有今日的成就。」、「軍人酒駕要被汰除,發言人呢?」、「又被抓到了,瀨清得好像特別喜歡用道德品性受懷疑的人,無茂昆加此發言人?不是嗎?」、「民進黨看來是沒人可找了。」
★中時電子報關心您:喝酒過量,有礙健康!
(中時電子報)
談管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