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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拔管障礙:法務部函釋大學法為特別法,優先於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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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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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臉傳言!台大出具關鍵函文行政程序法卡不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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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16:54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即時報導
教育部卡管進入倒數,周五應會有結果。今天有媒體報導,教育部擬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由,不聘任管中閔。對此台大回應,就獨董爭議部分,遴選委員早已聲明並無疑義。台大遴選會也翻出民國100年時,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回歸到遴選運作辦法,行政程序法並不適用。
《上報》今天報導指出,根據政府高層消息,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分屬台哥大獨董及董事,涉及違反《行政程序法》。台大遴選委員會須受理並開會釐清蔡明興是否應該迴避校長遴選案,未釐清就認定管中閔是台大校長當選人,已明顯違反行政程序,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確實出現重大瑕疵。
對此台大表示,對於有媒體報導教育部將因獨董爭議不聘任管中閔教授為台大校長一事,因無法確認是否屬實,所以暫時無法回應。但就獨董爭議部分,遴選委員會早已有聲明釐清,並無疑義。且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此經法務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 號函復教育部在案。
台大遴選會今天也翻出100年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佐證,該主旨為「有關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會委員對校長候選人所為之遴選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範疑義」,提出幾點說明,其中關鍵在於第3項:「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依照法務部解釋,當校長遴選有爭議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根據該辦法第6條規定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此外,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根據此函文解釋,進一步檢視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案例後,發現兩人之間沒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而蔡明興也沒有「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情事;遴選期間也沒候選人提出具體事實足認蔡委員有偏頗之虞。
台大出具此函文,被外界解讀為「保管」強而有力的證據,教育部若要以行政程序法卡管,明顯已違反法務部的解讀,若要以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卡管,恐怕也於法無據。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表示,對報導無法評論。一切恐怕要等到周五,才能得知教育部如何做出合理處置。
教部將因獨董爭議拔管? 律師:遴選辦法未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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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15:48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即時報導
管中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管中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外傳教育部將主張遴選瑕疵,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熟悉教育相關法律的黃介南律師表示,行政程序法中雖有規定迴避款項,但是大學校長遴選會須回歸到大學自主的角色,應適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當中的迴避規定。管中閔參與校長遴選時,遴選辦法中並無主動揭露獨董等規定。
律師黃介南表示,目前針對管有無違法疑義,台北地檢署也正調查中,若地檢署還沒結果,教育部主張不聘任的理由,就有待商榷。即使遴選程序有瑕疵,教部也應該回歸到台大遴選會認定,之前遴選會已做出無疑義的結論,除非有重大明顯違法,否則教育部不得做出不聘任的處置。
他也補充,行政程序法中雖有規定迴避款項,但是大學校長遴選會須回歸到大學自主的角色,應適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當中的迴避規定,條文中指出:遴選委員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以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等情形之一,經遴委會確認後,應解除其職務。
黃介南說,行政程序法主要用於規範人民(含公務員)跟行政機關,但針對國立大學遴選另外已設立一套組織與運作辦法,就要以當中的迴避條件為主。管中閔參與校長遴選時,遴選辦法中並無主動揭露獨董等規定。
至於若教育部主張重新遴選,最可能以什麼方式進行?黃介南說,最合理的方式是重啟遴選,包括遴選會、候選人都要重來,教部若不想曠日廢時,也可能剔除蔡明興等有利益關係的委員,再進行遴選,但這種做法可能有更多問題,一切就要看遴選會是否同意。
此外,管中閔在兼職獨董期間,若有一段時間未與學校報備的空窗期,是否也涉及違法?黃介南說,若管最後的兼職是獲得校方同意的,那基本上就只是時序問題,不致影響結果。
根據現行大學法規定,教育部只有聘任權,若真要重啟遴選,台大是否能說不?黃介南說,教育部修改遴選辦法不溯及既往,所以依照原本規定,台大認為遴選無疑義是成立的。若台大對教育部做出的決議不服,可提起行政訴願,若不滿意訴願委員會結果,可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案提起行政訴訟,一切交由司法判決,但恐耗費至少一到兩年。
談
管
仁
健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040&aid=578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