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薩爾區人民的兩次投票,均是一個被分裂、被異族統治的民族對是否願接受分裂現狀所進行的表態。因此,它純粹是一個屬於民族自決範疇的問題。絕非偶然地,歐洲人稱呼這兩次投票為「人民投票」(Volksabs timmung,也可譯為「民族投票」)。如把它稱為「住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 of Inhabitants)則不是錯譯便是誤解。果真「住民」也可成為國際法上自決問題的一個範疇,那麼,光是在各區、各巷住民的要求下,便可在台灣一地建立起成千上萬個國家。事實上,薩爾區人民的票決恰好證實他們所反對的是民族分裂(即台獨所主張的「住民自決」),贊同的是民族合併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