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法草案:罪嫌重大者得逕行拘提
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
為落實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行政院今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檢警認嫌犯犯家暴罪、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行政院表示,有鑑於家庭暴力多發生於隱密性的家中,時間多半在夜間,對於非現行犯的逮捕,若要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的要件,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因此在草案中第二十八條特別補強。
為強化對受害人的人身保護,草案也將民事保護令,除原先的「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外,增列「緊急保護令」:前二者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若被害人有受到家暴之急迫危險者,檢警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夜間或休假日也不例外。
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經過民間與政府這幾年的努力,的確已經較受社會重視。在數字上,雖然家暴案件有增加的趨勢,不表示家暴案件實際上有增加,而是過去生活在陰影下的家暴案,因現在法律知識比較普遍,大家互相鼓勵;政府也在宣傳,所以浮在檯面上。
謝揆表示,家暴個案的通報專線一一三,應強力宣導,讓受害者知道如何求救。
【2005/05/18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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