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亂停,甚至大舉占用公有機車停車格,引發亂象與民怨,只看各地官員各自為政,引用自以為是的解釋,有的嚴控嚴管業者,有的一定程度的放水。
按照現有法規,公有停車格不論有沒有收費,是提供給大眾使用的。但凡占據公有停車格且有營利行為,這就犯了「竊占罪」,而且已經有判例在前,見下方引用的二則舊聞有較為詳細的說明。
O-BIKE是私營機構,所擁有的生財工具O-BIKE自行車佔用到了公有機車停車格,但車輛租賃所得的利益卻歸O-BIKE公司所有,這完全符合了「竊占罪」的條件。
這麼簡單的一個法律問題,為啥要搞得這麼複雜?!如雙北的U-BIKE等各地的付費型公共自行車,都自行建置了申請通過的停車位置。O-BIKE若要營業,請比照辦理建置硬體設備,或是付費在各地租用指定停車格。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瀉藥,沒有規劃或申請合格的停車位置就不要輕易上路惹爭議。
莫非還是有官(或民代)商勾結因素干擾?
豬八戒治國,沒救了......
引用新聞:網友嗆 全世界都你的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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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張家豪╱台北報導】
無樁式公共自行車oBike從7日至今,被新北市府拖吊近千台,因新北市府主張已公告「租賃自行車」不得停在市內機車格。對此,有網友大聲讚好,認為oBike為盈利,卻讓全民付出代價,要台北市快跟進;也有民眾為oBike抱不平,認為政府只會罰不會管理,忽視綠運輸;oBike臉書更被大嗆:「滾出台灣!」
針對新北拖吊oBike,網友jason在新聞留言說,台北市應立刻跟進拖吊,「憑著什麼犧牲我們停車權力。」他說,業者不肯規範使用者不得在這些交通熱點停車,就看一台拖一台。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也PO上板橋華江拖吊場排列oBike照片,有網友大讚:「真爽快」。對oBike要訴願,網友也不領情批:現在社會就是臉皮厚,就無敵了嗎?
昨oBike Taiwan臉書更大量湧入負面批評,有人罵oBike,為營利把外部成本丟給全民承擔真是有夠糟;也有人直接挑明:「反正看到就檢舉」、「全世界都是你的停車場嗎」、「像瘟疫一樣的東西」,更有網友大嗆,用公有地做私有營利,「請滾出台灣!」
不過,也有網友李小姐轉貼oBike新聞表示,oBike是營利使用跟公共空間衝突,但它的高使用率,不也代表大家願意使用方便的腳踏車?這種限制手段跟綠色運輸推廣沒有衝突嗎?政策對單車族友善嗎?
網友Elvis Li也說,法規中並沒有「租賃自行車」一詞。不能停機車停車格要停哪裡?怎麼不先規劃好自行車停車位?他說,台灣很奇怪,要政府管理產業,結果只會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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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舊聞:強霸車位 婦被訴竊佔罪
強霸車位 婦被訴竊佔罪
警取締不力 助長路霸惡行
單車佔位
台北市連路邊市府規劃的收費停車格,都有人以腳踏車及機車霸佔。方萬民攝
【王吟芳、朱慶文╱連線報導】不肖民眾以花盆、鐵鍊等路霸強佔都市巷弄停車位及走道的陋習,因政府取締不力,令大多數守法市民深惡痛絕。高雄市一名婦人盧錦裙因涉嫌長期用鐵鍊綁鐵架強佔門前三個停車位大的公有道路,鄰居將新車停入還被盧婦開車撞損,經鄰居提出控告後,高雄地檢署昨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竊佔罪起訴盧婦,對許多路霸無異是一記棒喝。
街頭惡霸
路霸在地狹人稠的台北市更嚴重。根據北市交通大隊統計,自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今,移送檢方偵辦的路霸案件共一百六十二件,有些當事人因屢勸不聽,開單罰錢也不繳,警方才會依竊佔罪來移送、嚇止,但令警方困擾的是,竊佔罪大多無法成案,原因是無法證明當事人的犯罪意圖,且警方人力不足。但高雄檢方昨起訴「路霸」盧婦,北市交通大隊昨表示:「法院判決有助執法依據,避免取締時的困擾。」
議員批「柿子撿軟的吃」
台北市議員王世堅則痛批市政府說:「市府不能拿警力不足來當取締不力的藉口,只要拿出決心,沒有掃除不了的路霸。否則當路霸習以為常、氣焰高漲,相對侵害的是守法市民的安全與權益。」
王世堅說,北市常見的路霸有三種,一種是店家直接霸佔騎樓地用做營業使用、其次是民眾以鐵鍊霸佔道路,當作停車位使用、第三種則是在廟宇旁邊擺攤販賣香燭。前兩種影響公共安全最嚴重,也是市府首要掃蕩目標,但市警局只強力取締販賣香燭的弱勢族群,根據就是「柿子撿軟的吃」。
婦人佔道囂張撞鄰新車
高雄這件路霸竊佔案被告盧錦裙(四十六歲),是在鼓山區的獨棟洋房住家霸佔約可停放三輛以上轎車的停車位,盧婦從二○○○年起就在門前擺放兩具「請勿停車」的鐵製招牌障礙物,分別以鐵鍊鎖住水溝蓋以及用繩索綁住路燈的方式,佔據門前大範圍的公有土地,排除他人使用或停車,因此依竊佔罪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去年九月四日凌晨一時許,住在盧婦對面的陳欣怡深夜駕車返家,因為找不到停車位,就將剛買三個月的新車停在盧家圍牆的路邊,沒想到盧錦裙稍後返家見狀,竟駕車從後方衝撞陳女的車後保險桿,對方聞聲出來察看,當場報警處理。
告訴人陳欣怡昨天獲知盧婦被起訴後表示:「鄰居沒必要為小事對簿公堂,但被告自家有車庫,卻以鐵門跟花盆封閉另作其他用途,佔用門前大片空地停自家的車,發生車禍事件之後,一年來鐵架雖然移走,卻換成兩部腳踏車,地檢署起訴被告有用嗎?現在還是沒人敢停啊!」
取締法辦後多死灰復燃
檢方對此指出,很多路霸在被檢舉或移送法辦後,雖然銷聲匿跡一陣子,但大多數都會死灰復燃,成為街坊的噩夢。但竊佔罪屬於「即成犯」,亦即一旦行為發生,不管是否持續或已將竊佔地恢復原狀,都構成犯罪,針對一犯再犯者,民眾可報警處理,或自行拍照舉證告發。
報你知
竊佔他人物囚五年
律師高涌誠說,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凡是有不法意圖而趁他人不注意時,把第三人的不動產例如房子、土地或停車位等,以不正當的方式佔用或據為己有,就會構成竊佔罪嫌。依同法規定,竊佔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近年竊佔罪案例
2003/02/18
台南市里長陳英俊,涉嫌在公有地上劃停車格,並向里民收1500元停車費。遭檢方依詐欺取財、竊佔兩罪起訴。
2002/12/16
北市邱姓女子以花盆佔車位,後被鄰居強行停車時,她竟踢凹其車門,還灌水到對方機車電機系統內。遭台北地院依毀損罪重判7個月。
2000/11/13
彰化縣境濁水溪出海口附近約219公頃的海域,遭圍墾做為私人魚塭。32名漁民遭檢方依竊佔罪起訴。
2000/10/24
蔡姓魚販在中和南勢角捷運站,佔用馬路擺攤做生意。經警方十餘次開單規勸不聽後,遭改依竊佔罪移送法辦。
2000/08/13
台中縣潭子兩公司,涉嫌佔用公司旁國有地堆放機具和雜物。遭警方依竊佔罪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攤販長期佔騎樓 掃蕩困難
【昝世昌、林錫淵╱連線報導】為解決違法佔地停車的「路霸」問題,台北市在五年前展開全面掃蕩清除,並將全市道路、巷道可供停車地點,繪製為公用停車位。
近年來,北市供自己私人車位使用的「路霸」逐年減少,但長期佔用同一地點進行的「營利性路霸」,如攤販、洗車業等,仍難以根絕。
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陳世雄昨受訪表示,警方取締「路霸」行為時,常遭遇執法規定與民眾認知有落差的問題。有些民眾一看到亂停車,就向警方檢舉說是路霸,其實只算是違規停車;有些既成巷道的私有土地,即使是地主也不可以搭棚設停車位,但地主卻一口咬定,認為自己有權利佔據使用。
檢舉九成佔車格
陳世雄說,「路霸」行為必須是違規佔用道路範圍,並且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無論是人行道、繪製紅或黃線的道路、供公共通行已久的私有道路,都包括在內。
高雄市警局則表示,市區路霸以佔用路邊停車格位最為普遍,其次就是在騎樓地營業的攤販或商家,民眾發現路霸情形,可打一一○電話報案,警方會立即請轄區派出所前往了解並排除。交通大隊也會規劃取締路霸專案勤務,會同轄區分局執行取締。
高市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主管黃欽信表示,民眾檢舉路霸以佔用停車格位最多,約有九成之多,餘為騎樓的攤販及商家,由於警方趕到現場取締時,佔用停車位的路霸者都不敢出面,警方只好把佔用車位的椅子、廢棄機車及花盆等物當作廢棄物沒入處置,若有人長期佔用,警方蒐證屬實,還可依竊佔罪送辦,若是攤販或商家,警方會先勸導,未改善就開立每張一千二百元的罰單告發。
引用舊聞:霸占停車格擺攤 被依竊占罪起訴
霸占停車格擺攤 被依竊占罪起訴
男子陳清旺霸占新店區建國路停車格賣魚長達2年,面對員警開單仍相應不理,積欠罰單近50張,遭依竊占罪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調查時,陳坦承沒繳罰單但辯稱有繳停車費,檢察官認為陳長期霸占停車格不服取締,將公有財產當成私人牟利工具,昨日依竊占罪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陳以小貨車全天候占用車位,根本把公有停車位據為己有,犯後不肯承諾絕不再犯、態度欠佳;承辦檢察官痛批陳惡性重大,籲請法院嚴懲這種無視法律及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免利己害眾歪風蔓延。
陳姓男子在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83號前停車格內以小貨車擺攤販魚,但他長期將車停在同一停車格內,利用另1輛車補貨;轄區員警三天兩頭上前取締開出罰單,但陳依然故我,積欠罰單近50張,警方忍無可忍將他函送法辦。
檢察官開庭時,陳自承在當地擺攤賣魚2年多,雖沒有繳罰單,但都有繳停車費,自認並無犯法,面對檢察官訊問能否不再犯,陳沉默無語;檢察官問為何不找店面做生意?陳則推稱,因賣魚易有臭味,找店面不容易。
檢察官認為,陳長期竊占公有停車位犯行明確,依竊占罪提起公訴,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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