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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與和平》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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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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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35
胡卜凱

0.  前言

墨生網友在《正義與和平》這篇大作中,旁徵博引,而且展現了崇高的理想性。我非常尊敬他的好學和尊重他的理想。

誠如墨生網友一再宣示的:多數人都期盼一個「正義」的社會和「和平」的世界,它們也是許多人努力試圖達到的目標。面對當下的「客觀情境與歷史」,我完全可以體會為什麼他仍然需要再度大聲疾呼「正義與和平」,和反覆申論其「內在性」、「道德性」、和「優先性」等等。但是,當我面對墨生網友列舉了兩、三千年來「全世界先賢先哲的理想與理論」;加上我們都略知或熟悉許許多多先賢先烈「實踐力行」這些理想的故事,我不能不懷疑,或許墨生網友和他所引用的先賢先哲們,在進行「從外在客觀的事實上,經由經驗考察分析」這項工作上,可能做得有所不足。

面對現實,我們才能了解現實;了解現實,我們才能設計或找出解決現實所帶來問題的方法。

以下我從一個唯物論者的觀點,對「正義」與「和平」表達一些淺見。或許可以幫助我們認清造成目前「客觀情境與歷史」的一些因素。

1.  現實和生存

1.1  多數人的選擇 

我們暫時不討論「道德」和它的「內在性」、「優先性」等等。讓我們先考察人的「生活世界」。

如果一個人或一群人選擇活下去,則:

a.  她/他們必須在現實中生存;

b.  她/他們必須滿足某些物資或物質條件。

我不否認有些人會同意或選擇《孟子》一書中所說的:

「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

但我認為這些人是少數中的少數的少數的少數。因此,「舍生取義」或《墨子》一書中所說的:「萬事莫貴於義。」都不是人際/社會活動中的常例通則。我們也就不能把它們當做討論公共議題或社會規範的依據。換句話說,當我們試圖尋求一個(具有一定程度)普遍性法則時,它們缺乏成為理論基礎的能力。

因此,如果我們要尋求一個有實現可能的「正義」和「和平」,我們需要一個和現實以及多數人生活更契合的概念和事實。上一句話中「生活」一詞可以用「欲望」來代替。

1.2  資源

我通常用「資源」一詞來代替上一節中我提到的(生存所需的)「物資或物質條件」。「物質」當然不是(生存)「條件」的唯一類型,我們都知道「情感」或「情緒」因素也是一個重要的生存條件。但後者不一定是個普遍的「必要條件」,其影響也不一定是立刻能感受到。(對我來說,「情感」或「情緒」可以用經驗、賀爾蒙、神經傳導質、大腦神經連接網路等概念來解釋。)

對我們所討論的議題來說,最相關的「資源」性質是它「不敷分配」。所謂「不敷分配」,有兩個層次。一是自然環境因素造成的;一是觀感或制度因素造成的(胡卜凱 2006)。

2.  應然和實然

我相信對哲學有興趣的人都了解「應然」和「實然」的分別,以及在大多數學者的看法中,兩者並沒有邏輯上的相關性或蘊含關係。我們可以把「應然」看成一種「詮釋」。

從「應然」到「實然」,必須經過一個「實踐」的步驟。這個實踐步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改變」或「革命」,一般社會科學家所說的「制度更動」或「公共政策(的執行)」。

不論「改變」、「革命」、「制度更動」、或「公共政策(的執行)」,都有兩個層面:

a.  方法或方式;

b.  「資源分配權」的更迭或換手。

3.  結論

根據以上的分析,尤其是「『生存』需要資源。」和「『資源』不敷分配。」這兩個現實,我對人類為什麼至今還在追求「正義」和「和平」這個現象的簡單解釋是:

我們在過去、現在、和未來所看到或將看到的「改變」、「革命」、「制度更動」、或「公共政策(的執行)」等等,其實都是一場爭奪資源分配權的「生存競爭」。它們在程度或方式上和叢林中的生存競爭當然不能相提並論,但本質上相同或相當(Aziakou 2007, Hanley 2007)。

如我所說:

凡論述必有前提;凡判斷必有立場。」以及

我們只能從論述過程來判斷這個或那個論述是否說得通

我所接受的基本假設,和我引用的理論及某些事實,和墨生網友的論述根據可能有一段距離。就是因為「基本假設」不能被證明或反證,它們才被稱為「『基本』假設」。所以,它們無所謂「對」、「錯」。大家可以自行判斷或選擇我們兩人各自所引用的理論和所採取的推論規則,可以,也需要,接受公評或檢驗。

「正義」和「和平」是嚴肅和迫切的議題,希望這篇拋磚引玉式的短文能引起理性討論。

參考文章:

* Aziakou, G. 2007, UN spotlights link between natural resources and conflict, http://news.yahoo.com/s/afp/20070625/wl_afp/unresourcesconflict_070625201326

* Hanley, C. J. 2007, Experts: Climate change threatens peace, http://www.foxnews.com/printer_friendly_wires/2007Oct12/0,4675,NobelWideningPeace,00.html

* 胡卜凱 2006,《交換價值和資源分配》,https://city.udn.com/2976/1506367

本文原載:

【網路城邦】>>【是非大寨】>>《正義與和平》, https://city.udn.com/62607/3449397?raid=3451216#rep34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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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喋喋不休 -- 釋「投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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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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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還在猛打「遮羞牌」,顯然不懂什麼是「投射作用」。

我胡某人需要遮羞﹖

我以本名行走網路,就表明區區、在下、我,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如果我說錯了話,我一向承認。「吃飯沒有不掉飯粒;吃燒餅沒有不掉芝麻。」,聞錯則改,一個人才會有長進。所以,上網以來,我從不曾瞎掰硬柪或造搖抹黑的搞「罵遁」、「烏賊遁」一類的下三濫招術。

弗洛伊德所說的「投射作用」在我們這個脈絡指:

閣下、張爺、你,在被我指出你天真可笑的論點和造搖抹黑的下三濫招術後,不知悔改,反而設法「遮羞」,或感到有「遮羞」的需要或衝動。於是,你以為天下人也都有這種習性,或故意採取「做賊的喊抓賊」這個策略。

仿照《論語》語法,「投射作用」也可稱之為「小人自道」。

話說回來,自以為能或願意「捨生取義」的人,多半不是偽善,就是受到醬缸文化的毒害。也難怪閣下、張爺、你,會有「遮羞」的需要、衝動、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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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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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策略

我上管理學時曾做過「性格分析」,得到的結果是「分析-分析」型。換句話說,我是比「理性」還「理性」的人。

在公共論述領域,我絕不容忍胡說八道。而且我奉行孔夫子:「小子鳴鼓而攻之」的號召;並以「孔子作春秋,亂臣賊子懼。」為楷模。我的文風是我為了達到上述目的而有意採取的策略。它不是很有效嗎?

所以,你又搞錯了!What else is new?!


食言而肥

「下士聞道,大而笑之;不笑,不足以為道。」

夫食言而肥者,蓋下士歟?


好臭!好臭!

在你的文章中,我看不出來那裏有理性,什麼是批判,我也不知道鄙俚之詞指我那一句話而言。

如果張三隨地小便,我說:「看啦,張三在隨地『小便』!」

這是鄙俚之詞?

我看你「鄙俚之詞」的用法其實表現出(閣下)狗急跳牆和黔驢技窮的窘態。

南北戰爭陣亡將士證明多數人願意捨生取義?

這是理性批判

我看你這個「論點」是天真可笑加上頭腦不清。

我胡某人需要遮羞﹖

我看你這句話可當成弗洛伊德所說投射作用」的典型案例。

講話不算話,那就是在放屁了。

如果有人在公共場所放屁,我說:「好『臭』!好『臭』!」。

這算不算鄙俚之詞?

或許,閣下有點被虐待狂。

是我的話,不切腹也早就找個狗洞或老鼠洞鑽進去了。

或許,閣下有蚍蜉撼大樹的怪癖。

(我可是用了好幾個典故喔。不過,「下士聞道 ...」出自《老子》,怎麼會以「鄙俚之詞」回應?「好『臭』!好『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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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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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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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還沒有看過像你這樣瞎掰硬柪,或完全看不懂別人的文章仍然自以為有能力或資格GGYY的人。

我那一句話否認:我不願意舍生取義?

我那一句話說了:我願意舍生取義?

我說你「造謠、抹黑、...」,是針對你:「請別說天下烏鴉一般黑。」而言。

我在:

「這是我認為:『如果胡卜凱自己不願意捨生取義,請別說天下烏鴉一般黑。』是『造謠、抹黑、... 』的原因。」

這段話前,引用了好幾段我的原文來顯示我從來沒有說過:「天下烏鴉一般黑。」

我也很納悶:

你是真白痴,還是死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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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普遍、公共、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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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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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遍和公共

「普遍」一詞在中文有兩個意義或「所指」:

a.  被古今中外所有人都接受的性質或狀態,我稱它為「絕對普遍」。它對應於英文的universal。如果我對康德第二批判的了解合於康德的意思,則在康德討論道德著作的中文翻譯裏,「普遍」一詞指的是相當於universal一字的德文;

b.  被多數人接受的性質或狀態,我稱它為「相對普遍」。它相當於口語中的「一般」和對應於英文的general

我不知道目前有任何一個被古今中外所有人都接受的道理、理論、或原則。這是我接受(局部)「相對觀」的原因之一。我自然也不會使用「普遍」一詞的「絕對普遍」這個所指。

我一再使用「公共論述」的概念。所謂「公共論述」,指和知識或公共政策有關的論述。所謂「公共」,指這類論述的目的在尋求共識,或找出一個彼此可接受的解決問題方案。對我來說,我會要求這類論述所根據的理論和事實具有「人際相通性」或「相對普遍性」,才會被一般人接受。因為在這個條件下,討論才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彼此的發言內容也才能夠被檢驗或公論。否則,只能說是大家聚在一起喃喃自語或大呼小叫。我沒有做這種言談行動的興趣。

以上關於「公共論述」的分析並不是我的獨門觀點,它們和溝通理論以及論辯理論的原則相容。不熟悉溝通理論和論辯理論的網友,可以參考所附書目及四篇拙作。

如果討論雙方的立場和認知(或基本假設)差距過大,則(/他們)取得共識的機率不會高。那就不必浪費彼此的時間溝通,各自表述即可。這是台灣,我們都有說話發言的權利。尊重他人說話發言的權利和等車排隊一樣,是基本的公民素養。

「正義」是一個倫理學和政治哲學中的概念,也就是一個知識議題;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個和公共政策以及人際行為有關的議題。因此,討論「正義」屬於「公共論述」。根據以上的分析,我自然會要求這類論述所根據的理論和事實具有「人際相通性」或「相對普遍性」。

如果我在《《正義與和平》讀後》一文中沒有把「普遍」和「公共論述」兩者之間的關係說清楚,我希望以上這段文字能夠解除我把「『普遍』解釋成『公共』。」的誤會或疑惑。

2.  反駁和邏輯

如果我陳述一個「全稱」(否定)命題:

「沒有人會舍生取義。」

則一個「張三舍生取義了。」的例子,的確「足以反駁」這個命題或論斷。

但是我說的是:

「我認為這些人是少數中的少數的少數的少數。」

「這些人」指「會同意或選擇『舍生取義』的人。」

它很顯然是一個涉及數量的判斷。而且我在這句話的前面已經說得很清楚:

「我不否認有些人會同意或選擇《孟子》一書中所說的:『... 舍生而取義 ... 』。」

則就邏輯而言,舉一個或n個例子不但沒有「反駁」我的判斷,它根本就和我的說法「不相關」。我認為自己說得很清楚,而且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又再度說明了一次。這是我認為:

「如果胡卜凱自己不願意捨生取義,請別說天下烏鴉一般黑。」

是「造謠、抹黑、...」的原因。(當然,張爺網友看不懂我的文章或完全沒有邏輯概念也不無可能,在這兩個情況下,「造謠、抹黑、...」則是我「公共論述」的原則陳義過高了。)

即使有人拿出一個「多數人會同意或選擇『舍生取義』。」的民調結果,我仍然能從問卷方式和抽樣技術來質疑或檢驗這個民調結果的有效性和可靠度。舉一個或n個例子,並沒有「論述效力」。這是我提到「歸納法爭議」的原因。當然,我用這個概念來說明,可能又在對牛彈琴了。

至於認為「南北戰爭中的陣亡將士」做到了什麼(「舍生取義」?)云云,我想已不是邏輯層次的問題,而是常識或判斷能力的問題。

1.  造成美國「南北戰爭」的原因很多,黑奴議題只是其中之一。其他的爭執包括中央和地方權力的界定,以及南、北兩邊因為經濟模式(生產方式)不同而產生的利益衝突。

2.  如果美國北軍「陣亡將士」是「舍生取義」,那南軍「陣亡將士」(當時)又在幹什麼呢?他們是「為魔鬼」而戰?

3.  大多數士兵是被送到或被騙上戰場。他們有些人很可能沒有或不清楚「正義」的概念;即使他們有些人有或清楚「正義」的概念,這些人也未必全體都會認為使用黑奴是「不正義」的行為;即使他們有些人認為使用黑奴是「不正義」的行為,並不表示他們都願意為「黑奴人權」而戰,甚至於犧牲自己的生命。僅僅因為有許多人在南北戰爭中陣亡,「南北戰爭中的陣亡將士」在邏輯上和常理上都不能支持「多數人會同意或選擇『舍生取義』。」這個判斷。

這是我認為:「南北戰爭北方陣亡將士,足以反駁胡老『捨生取義僅少數人作得到』的論斷,...。」是「胡說八道」的原因。說白一點,張爺網友三個相關的論述表現出他相當天真(可愛?可笑?)。也難怪他沾沾自喜的以為「反駁」了我的論點。

參考書目及文章:

* Habermas, J. 2002, Cooke, M. Ed.,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Polity, Malden, Massachusetts

* van Eemeren, F. H./Grootendorst, R. 2004, 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 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 胡卜凱 2002發刊詞 -- 我的論述架構http://www.fokas.com.tw/news/newslist.php?id=77

* 胡卜凱 2004,《語言和論述 -- 對合「理性」論述行為的建議》,http://www.fokas.com.tw/news1/newslist.php?id=441

* 胡卜凱 2005a,《介紹論辯理論》,https://city.udn.com/2976/1408997?tpno=13&cate_no=52524

* 胡卜凱 2005b,《介紹Habermas的溝通/論述行動理論》,https://city.udn.com/2976/143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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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到一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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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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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否認有些人會同意或選擇《孟子》一書中所說的:

「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

但我認為這些人是少數中的少數的少數的少數。

**************************

我在和墨生網友討論「知識議題」,如果你改不了造謠、抹黑、和胡說八道的習慣,請站到一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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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論點、和舉例 -- 回應《正義不是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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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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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針對:「舍生取義。」和「萬事莫貴於義。」這兩個命題。不是泛論這個或那個價值判斷。如果你能或聲稱願意「舍生取義」,我佩服你的「德性」。但我還是會覺得你大腦少了根筋。

此外,舉例只能幫助說明一個論點,它本身並不能構成論點。這是所謂的「歸納法的爭議」。一般來說,對你舉的每個例子,我至少可以舉三個反例。我相信對我舉的每個例子,你也可以舉三或五個反例。如果只用舉例方式,討論會沒完沒了。你、我應該都沒有這個美國時間,而有更值得做的事。

如果你認為「舍生取義」和「萬事莫貴於義」可以當做公共議題的理論基礎,歡迎提出一個「論點」賜教。

附記:本文及以下幾篇文章是我和網民張爺在【是非大寨】就我開欄文所做的對談或對罵。他的原文我就不轉貼。有興趣的網友可移駕瀏覽(見下)

我一向不會先挑釁,遇上無禮之徒,我也會容忍一、兩次才回擊。此文不合我這個行為準則。原因是:一來張爺原文,正義不是高調》,武斷而且(在我看來)並無意理性對談;二來我之前和他在對談過,了解他這種文風。所以,此處就直接短兵相接,而有,「我佩服你的『德性』。但我還是會覺得你大腦少了根筋。」之語。請參考

【網路城邦】>>【是非大寨】>>《正義與和平》

https://city.udn.com/62607/3449397?cate_no=0&pno=1&tpno=1&f_ORDER_BY=#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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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概念 -- 《正義與和平》讀後 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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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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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0.1 我對「正義」的立場

我相信在拙作《《正義與和平》讀後》一文中,我並沒有表達任何反對或否定「正義」以及其他和「社會規範」相關概念的意思。我不是社運工作者,但我過去經常上街頭聲援各種我認為攸關「正義」的訴求,包括勞工團體的秋鬥、反伊拉克戰爭、反拆遷樂生療養院、紅衫群眾的反貪倒扁等等;我也曾到人權園區當場嗆扁。我不但討論並肯定和「社會規範」相關的概念,我以行動實踐我所了解的「社會規範」,和表達我強烈支持自己的這些了解。

0.2 我「論述」的目的 

我對「正義」這個概念有不同的了解,並不表示我否認它的存在或不重視它的作用和功能。就我所知,在哲學和社會科學領域中,「唯物論」的觀點不但是主流論述,在當下幾乎可說是「正統」觀點。我所接受對「社會規範」的詮釋,在這兩個領域中即使不是最主流意見,也是通行見解之一,並非「讀樹一幟」或「離經叛道」的說法。

《讀後》和我在此處以及個人部落格所發表其他討論「社會規範」議題的文章,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

借著分析什麼是「社會規範」和詮釋 (我所了解的)它們的沿革,提供一個掌握這些概念的方式。

我的看法未必「正確」,但如果「瞎子摸象」這個寓言有啟發性的意義,它表達了我們從不同角度來考察事物和概念的必要性。也提醒我們要避免掉進「囿於所習,毀所不見。」的思想陷阱。

1.  再談論述

「公共論述」或討論公共領域議題的目的有兩個:

a.  了解彼此思路的根據或追求的目標,試圖取得共識;

b.  集思廣益,試圖尋求一個解決問題的最有效方式。

因此進行「公共論述」一個基本原則或規範是(理性的)提出自己的以及批駁對方的「論點」。知識論述和宗教論述、政治論述、廣告論述、或賣藥論述不同的地方,就在提出知識論述者必須同時提供支持自己論述的理由。這裏所謂「理由」,不是指張三、李四、王二麻子(或孔夫子、柏拉圖、馬克思)說過的這句或那句話,而是指:

根據某些現實和/或一般人接受的理論,加上一些特定的周邊/起始條件所做的邏輯推論。

這裏所謂「邏輯」,指論述者自己選擇和願意遵守的思考和推理規則。

進行知識論述不能只是一再重複自己的觀點而不舉出支持自己觀點的理由。這種「論述」方式我稱為「自說自話」、「喃喃自語」、或「大呼小叫」。

我並無意在這裏鼓吹或販賣任何意識型態和虛偽意識。因此,我不但努力的試圖做到「言之成理」和「言必有據」,我也經常建議有效批駁我論點的方法。

2.        概念分析

2.1    概念和行動

我接受笛卡爾:

「思想由『清楚明確』的概念開始。」這個建議。

我也相信,只有當我們知道和掌握到自己追求對象或目標的性質後,我們才能採取得到/達到這個對象/目標的有效方式。採取「緣木求魚」或「守株待兔」的行動模式,除了得到「為天下笑。」的結果外,得到魚或兔的機會大概幾等於零。這兩句成語只是寓言,但它們也是用生動的方式來突顯和具體化一些常見的行為。造成這兩種行動模式的原因,基本上是不了解魚和兔的性質。

2.2 概念的性質

我認為「先驗概念」或「深層結構」這類想法或解釋都難以說得通。我把對應於可覺察到自然事物的「概念」稱為「自然概念」,不能對應於覺察到事物的「概念」稱為「人造概念」。

這兩種「概念」的內涵、意義、或所指都不是固定的。隨著人們對自然或人文現象知識的增加,以及對它們觀念的改變,某一個「概念」的內涵、意義、或所指也會增易演變。人知識增加和觀念改變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隨著時間的前進,人類經驗跟著擴大和社會結構/組織跟著複雜化。

如果概念來自(人意識)「抽象化」的過程;和/或人為了某個目的或效用而創造(炮製)這個或那個概念,則「概念」不會自然或天生「具有」這個或那個性質,而是「被賦予」這個或那個性質。

既稱「被賦予」,則其性質隨「賦予者」而定,或隨「賦予者」的見識、目的、習慣、利益、意識狀況等因素而定。

這是任何一個概念除了具有「指示」功能外,它們也有許多其他的,如包裝、遮羞、和/或欺騙,功能的原因。因此,我們必須提高警覺,「清楚明確」的掌握一個概念的「所指」。

從而,在我看來,認為任何一個概念具有「普遍」或「律令」性質的看法,如果不是一種信仰,很可能是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不是很了解「概念」的性質。

請參考我在《倫理學和自然科學》一文第3節中的分析。

3.  墨生網友的正義觀

以下討論墨生網友就正義所做的論述,幫助說明以上「我們需要『清楚明確』的掌握一個概念的『所指』。」這個建議。

如果墨生網友:

「『正義』更具有普遍的道德律令,」這句話試圖說的是:

「『正義』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律令。」

這個命題,則墨生網友在他大作中並沒有提供充分的理由。

墨生網友舉了西塞羅的意見:

「正義是最好的德行,並且只有好人才有資格說是正義的人。」

這句話並不能用來支持他以上這個命題的「論點」。

在《孟子》一書中,只說到「性善」或「人性『本』善」。一個人從「性善」到(成長為)「好人」,再到(發展成)「正義的人」的過程中,有種種障礙。很多人都無法通過人生旅途的考驗。因此,我相信沒有一個天天看報紙的人,或對人情世故有初步了解的人會認為:

「世界上的人『都是』好人。」

墨生網友接著說:

「但即使正義具有某種優先性,是制度的最重要價值,但是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種正義觀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可取是因為它的更廣泛的結果更可取。」

可見墨生網友也非常清楚,人們對「正義」的了解或詮釋不只一種或兩種。因而,這段論述不但不能支持「正義」具有「普遍」或「普遍性」,反而成為一個「反論點」。

至於一個可以或需要用「結果」來衡量的概念,是否能說得上是「道德律令」,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倫理學和邏輯上的議題。這一點請參考康德或任何「義務論」學者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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