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的特支費,是一政治事件,不是貪瀆事件,講更明一點,是個選舉考量的政治操作
這原因並不複雜:不需單據的特別費,花了多少,不可能記得住,費用也不須送審。 身為一個主管,加班後,買了個便當來吃,不會去記,到底吃了幾個便當、飲料...等,所以這種開銷就不需單據,算一個概括的數目,多不退、少不補。
一筆款子不需單據,而可以報銷,再經過許多年的沿用,大家心知肚明,這是一種變相加給
從法的角度講,那是公款;從現實上講,是私款
目前領特別費的行政長官,根據審計部,大約是 6500 人。這幾乎是所有人,包括我身為主管,行之多年的規矩。所有人都沒有事,只有馬有事?
主管特別費,「不需檢據核銷」部份,審計部年度查驗時,是不審該項的
阿扁是「需要核銷」的單據,出了事。是不同狀況!
陽光橘自由邦 說:政院曾於民國 73 年函釋「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餽贈之需」,為了解決…取證困難…倘有一部分費用無法取得憑證時,得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沒有錯
然而實際的辦理情形是:
當年秘書告訴我,這分二部份,一半是要單據核銷的,實報實銷.. 另一部份,只要簽個領據,「茲收到 XX 費 OO 元」。 那時大部分人,都把章子交給機要代行,機要填上數目,代蓋印章,拿給會計部門,即算完成。會計部門會保留領據,查帳時只需提列領據,因不需細部單據,這部份不查明細的。
如何處理「沒花掉的一半特別費」
我舉個以前一小例子:
有年,我是技考閱卷人員,事先講明,閱一份卷是 100 元,上頭給了我們每人 6 萬塊,但我發現卷數並不到 600 份,大概只有半數。我清廉自持,去問主辦,怎麼回事?主辦表明,因為有不少人,報了名但沒有來考,但作業部門,已事先將款子請了,所以就照報名人數發。
退回繳庫...? 你不要開玩笑了,你要害別人,我們還不知怎麼作業報繳呢
但是,民進黨要證明,沒花掉的一半特別費,依法該退回繳庫,就上天下海找例證。從 6500 人當中,在幾乎要放棄時,終於找到一個人,有退回記錄。於是就大張旗鼓,開始辦馬英九。
好比一個學校校長,終於找到一個怪咖學生,三年都沒說過一句粗話。然後就去翻「優等生」日記,發現裡面,寫他說了一句粗話,於是校長就集合全校。根據此來起訴「優等生」...
把一個行之多年規矩,當政治氣球吹,愈吹愈黑... 坦白向大家報告,這種缺德的事,世界上只有民進黨才幹的出來,而且還幹的津津樂道...
《後記》
馬英九的問題是出在,把「變相加給」列為「法定收入」,給了民進黨機會。也說明了,一個再強的人,也有中箭的時候。馬英九是個難得的好人,但不是神。以神的標準來審查他,他會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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