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面對刑事訴訟
雖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在偵察終結後都將被公開
被起訴者有起訴書
不起訴者,緩起訴者
亦有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但面對憲法上特殊地位的總統
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面對影響公益的案件時
雖偵察終結,卻反而因不能起訴而無法公開
合理嗎?
呼籲立法院修改刑事訴訟法
對於因憲法上特殊地位方免於刑事上之訴究者
偵察終結後,應主動送立法院罷免及彈劾調查
其不涉國家機密之部分應予公告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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