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士要罵就罵你的日本主子!
第 76 條
按據本憲章§1第一條所載聯合國之宗旨,託管制度之基本目的應為:
(子) 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
(丑) 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定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
(寅)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提倡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並激發世界人民互相維繫之意識。
(卯) 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事件上,保證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及其國民之平等待遇,及各該國民於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礙上述目的之達成,且不違背§80第八十條之規定為限。
第 77 條
一、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子) 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
(丑) 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寅) 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二、關於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後協定所當規定之事項。
第 78 條
凡領土己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者,不適用託管制度;聯合國會員國間之關係,應基於尊重主權平等之原則。
第 79 條
置於託管制度下之每一領土之託管條款,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直接關係各國、包括聯合國之會員國而為委任統治地之受託國者,予以議定,其核准應依§83第八十三條及§85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第 80 條
一、除依§77第七十七條、§79第七十九條、及§85第八十一條所訂置各領土於託管制度下之個別託管協定另有議定外,並在該項協定未經締結以前,本章任何規定絕對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變更任何國家或人民之權利,或聯合國會員國個別簽訂之現有國際約章之條款。
二、本條第一項不得解釋為對於依§77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而訂置委任統治地或其他領土於託管制度下之協定,授以延展商訂之理由。
第 81 條
凡託管協定均應載有管理領土之條款,並指定管理託管領土之當局。該項當局,以下簡稱管理當局,得為一個或數個國家,或為聯合國本身。
對日和平條約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 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由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和約,並且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該合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地位問題,合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
隨著這個條約的生效,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復正常。
日本放棄對台主權並未意思台灣因此而獨立,是故在1952年日本在台北市另定新約,但並未言明台灣主權歸屬問題。1972年中共與日本建交,日本單方廢棄台北和約。根據《中日建交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並尊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也就是承認《開羅宣言》的實施。該公報與臺北和約的內容相衝突。但是早在1941年12月9日國民政府對日宣戰也曾宣告馬關條約失效。馬關條約廢除,即表示台灣應該歸還給割讓前的大清帝國,中華民國推翻大清,所有資源全數概括承受。假如這個前提不成立,那麼大英帝國和葡萄牙實在沒有歸還港澳給中共的道理!然則,港澳今已回歸中共,那麼就是歐美承認中共承襲了自大清以來的政權正統性。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在重慶、華盛頓、倫敦三地同時發表《開羅宣言》。關於臺灣回歸問題,《開羅宣言》的其主要內容是:中、美、英三國對日作戰的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剝奪日本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在太平洋上奪得或佔領的一切島嶼”,使日本強佔的中國領土,例如東北地區、臺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