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被告,你認不認罪?
被告阿發:報告審判長,我是冤枉的,是我母親自己用頭去撞牆才會受傷,我沒動手推她……
法官:吳女士(被告阿發的母親),妳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只見婦人在庭上只是不停的拭淚……搖了搖頭,沒有任何表示。
法官轉頭又問公訴檢察官有沒有要補充的?
檢察官:請審判長依法判決,以懲頑劣。
顯然公訴檢察官對於被告的行逕頗感憤慨,語氣也重了點。
法官:那好吧!退庭。
……
半個月後,被告阿發接獲法院判決書,判決主文略謂:被告阿發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傷害之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不過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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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阿發 (被告):我該怎麼辦?我母親在庭上公然說謊,我根本就沒有對她怎樣,那天只有和她發生爭吵,頂多我只是氣到摔東西而已,我哪會知道她會故意去用頭撞牆,接著就叫警察來……
法蘭客:你的意思是說,妳母親故意設計陷害你的囉?
阿發:是啊!我現在才發現這是她和我同母異父的弟弟兩個人設好的局,不然怎麼會那麼巧!我媽才撞了牆,那同母異父的弟弟就從外頭衝進來。
法蘭客:OK~那你上訴了沒?
阿發:有啊!已經上訴了,但上訴理由書還沒寫,因為我不知道要怎麼寫?
法蘭客:看來你和你母親的關係不太好喔!
阿發:不瞞您說,自從我母親二十幾年前和我爸離婚,她改嫁後,我們就幾乎沒再往來了,母子關係形同陌路。
法蘭客:既然如此,你們又怎麼會碰在一起?甚至發生爭執和傷害的事來哩?
阿發:唉!事實上是我先去找她的,因為我最近想買間房子,可是自備款還差幾十萬,所以才想到找我母親調個頭寸……
法蘭客:你母親很有錢嗎?
阿發:我是聽說她名下有棟房子,市值大概有三千萬,加上他現在的生活似乎也過得不錯,想說畢竟我是他的兒子,跟她借點錢,她應該不會拒絕才是;第一次去見她,說明來意後,她說要考慮幾天,要我過兩天再來,哪裡會想到第二次再去的時候,就出事了。
法蘭客:出事?你的意思是說,妳母親就藉故和你發生爭執,然後用頭去撞牆,接著她和後婚姻丈夫所生的兒子就衝進來?
阿發點點頭。
法蘭客:我想你那位弟弟八成也在法庭上說他親眼看到你動手推母親去撞牆囉!
阿發:對~對~就是這樣,沒錯!她們一搭一唱,硬說母親的傷是我造成的。
法蘭客:事發現場再也沒有其他人了?
阿發搖搖頭說:唉!沒有~但我可以發誓!我真的沒有動手推我母親,真的!
法蘭客:發誓就不必了,想必法官根本也不採信你的說詞,不然怎麼會判你3個月有期徒刑,卻不得易科罰金;法官不但不信,可能還認為你是虛言狡辯,犯後不知悔改,所以才下重手,非要你坐牢反省不可。
阿發:那我該怎麼辦呢?
法蘭客:唉!既然你已經上訴了,我看要翻案也很難,建議你考慮改變策略,認罪悔過,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看能不能換得二審改判緩刑或易科罰金,這樣可能會比死不認罪的結果要好。
阿發:難道這就是我們的司法嗎?我是真的被冤枉的呀!
法蘭客:我相信你是冤枉的有什麼用?要法官相信你才行啊!法律是講證據的,你母親有你那位同母異父的弟弟作證,就算他作的是偽證,可是你還是無法證明他們是串通好了的,不是嗎?
阿發:真的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嗎?
法蘭客:除非事發現場有裝設針孔或監視錄影設備或其他目擊者,要不然~我們外人是無法知道當時真正的狀況如何,你好自為之吧!
阿發聽完,最後垂頭喪氣地走了。

半年後,阿發又出現了。
阿發:因為我聽了你的意見,決定認罪,表示悔悟,所以二審法官判我緩刑兩年,我沒有作牢,也不用易科罰金。
法蘭客:嗯~合理,恭喜你了。
阿發:可是我母親也寄了存證信函給我,說我不孝,將來不能繼承她的遺產,因為我對她有重大虐待侮辱的行為,我現在終於知道為什麼她要這麼做的原因了。
法蘭客:哦?這麼說來~妳母親和他的另一個兒子合演這一場戲的目的,並不是要你去作牢,而是為了不讓你有機會繼承到她死後的財產,所以才會出此下策囉?!
阿發點點頭。
法蘭客:嗯~知道了!原來這才是你母親真正的目的,把你排除在外,將來能繼承她遺產的人,就剩下妳母親改嫁後的丈夫和她們所生的兒子兩個人了。
看來這整件事的背後,應該是有高人指點,我想一般人是不會懂這些的……唉~你就看開點吧!
法蘭客:對了,你有小孩嗎?
阿發:嗯~有,一男一女,都還在唸小學,怎麼了?
法蘭客:喔~這樣啊!呵…呵…可是在我看來~這計謀還是有百密一疏的地方呢!
阿發:怎麼說?
法蘭客:你雖然被母親剝奪了繼承權,可是你的孩子還是可以代位繼承的,這是現在法院實務的見解。換句話說,你的子女依法還是可以代你的位繼承到你母親的遺產喔!
阿發:原來如此。
法蘭客:聽起來~你這樣心情會不會比較好過一點啦?
阿發:謝謝~我知道了。
法蘭客:不客氣。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繼承人被剝奪繼承權後,繼承人之子女,是否適用代位繼承之規定?
子女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不表示孫子女也有同樣的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認為,這要再分以下兩種情形判斷:
1.如果子女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但孫子女並未參與同樣行為時,孫子女仍可主張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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