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科技廠工程師超時工作致死,業者指工程師的工作是責任制。行政院勞委會表示,責任制工作要經主管機關核定,且應以不損及勞工健康為前提。
勞委會說,因勞工工作愈來愈多元,部分性質特殊的工作在適用勞基法有關工時、休假等規定時,發生窒礙難行。
為增加勞基法的適用彈性,勞委會在民國85年訂定第84條之1,針對工作性質特殊的勞工,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在工時上給予特別考量。
勞委會說明,經勞委會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假、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的約定,但契約還要呈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才會生效,現已核定的工作職務包括廣告企劃、會計人員、法務人員、系統工程師、保險業務員等。
勞委會解釋,所謂的彈性,並不是指工時可以完全無上限或全無例假。勞雇雙方在約定時,還是應參考勞基法,以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為前提。
勞委會舉例,勞雇雙方可以約定比法定正常工時上限更長的工時,但超過約定正常工時者,仍應給付加班費;又如例假,雖不必僵化在7天中需有1天,2週內排2日或4週內排4日,也都可行,但不可約定全無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