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注意!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是外勞原先同意由雇主代為保管護照等財物,後外勞要求雇主返還,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會被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委會指出,以往雇主經外勞同意代保管護照、健保卡或是金融機構存摺等財物,若是外勞要求返還雇主拒絕,經申訴後會給雇主改善機會,只要返還外勞財物就不會受罰,但是7月30日函釋後,只要外勞要求返還,雇主拒絕不還,經查獲就會馬上開罰,不會再給予改善機會。
勞委會表示,因護照、居留證及財物係屬外國人自有之財產,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第1項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雇主有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證件或財物之情事,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將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勞委會7月3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指雇主未經所聘僱外國人同意而扣留或侵占其護照、居留證件及財物,或所聘僱外國人原先同意雇主代為保管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後經其請求返還,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惟若雇主依法律有留置上開財物之權利者,自應符合各該法律之規定,始為適法。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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