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外勞雇主資遣本勞用外勞,勞委會發布最新函釋,要求外勞雇主資遣本勞時,必須落實徵詢本勞從事外勞工作意願,並公告徵詢意願書法定格式,內容應涵蓋工作內容、資遣費及薪資等條件,避免雇主流於形式。雇主若未按規定徵詢即資遣本勞,就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勞不得妨礙本勞就業機會」規定,可處6-30萬元罰鍰。
為保障國人就業,就服法第42條明定,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等。至於如何確保外勞不會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勞委會職訓局曾經函釋,要求聘僱外勞的雇主若要資遣本勞時,必須徵詢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的工作。不過職訓局事後發現,很多雇主並未落實「徵詢」程序,但又無書面紀錄可供查核,勞資爭議不斷。
職訓局表示,以往很多情形都是雇主資遣本勞時,雖有口頭徵詢,但是可能要求本勞接受與外勞一樣的1萬7280元基本工資,或是不給資遣費,年資卻要重新計算等不合理條件,但因為沒有留下紀錄,職訓局無從了解具體事實。
根據職訓局近日發布最新函釋,明確規範「不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雇主若未做到,即構成違法。函釋規定,未來聘僱外勞的雇主若要資遣本勞時,若有繼續聘僱外勞情事,就得徵詢被資遣本勞有無從事外勞工作之意願,如果徵詢後,本勞有意願,雇主卻拒絕僱用,就構成違法。此外,若是雇主未依規定徵詢,經職訓局限期通知仍未徵詢,也構成違法。
新函釋除要求雇主在資遣時,就得從事徵詢動作外,同時公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法定格式,其中明定若本勞願意外勞工作,資方要提供勞委會公告的合理薪資,調查表還包括資遣費應否歸還、年資是否重新計算等,未來一旦有爭議,就有書面紀錄可查。
職訓局表示,即日起,凡是有通報資遣勞工公司,職訓局都會根據上述要點了解公司是否確實徵詢被資遣勞工,若有違反情形,一律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