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公務員改革勞工都在看
公務員不能接受考績強迫比例制、不能接受考績丙等。原因是積習已深,靜待重大改革,不過選舉太多,選票考量下,我看改革不易﹗
同理,勞工也一樣,如果企業積習已深,那不下重手是無法扭轉勞工的想法。
但是,單從考績「丙等」就可解僱員工嗎?
答案是不行﹗
因為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資遣勞工也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
單依考績丙等,不等於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也不等於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考績丙等必須佐證其他相關事證,才可以解僱或資遣勞工。
所以,政府正在帶頭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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