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講,我不是很注意它,因為我認為勞工權益若是只靠工會法保護,那勞工一點保障都沒有,因為雇主和勞工最大的不同是——雇主他們多數有身份選擇權,而多數的勞工只能當勞工,也很容易成『準勞工』(=失業勞工),怎麼和雇主鬥?
只有倚靠政府經濟的力量,才能有效地保障勞工利益﹗
例如︰讓本地勞工的薪資總額、結合各種減稅補助總額,要想補助提高請得提供員工薪資,這樣老闆才會為了雙贏,有加薪的動作……
否則,雇主只要動不動以關廠、遷廠做要脅,勞工了不起能拿錢走人而已,但是工作權誰可以幫我們確認?
針對部分工會及工運團體昨天陳情要求重審工會法,並表示目前於立法院審查之工會法修正草案嚴重違反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形同戒嚴再生,勞委會提出嚴正澄清。
勞委會表示,工會法自施行以來歷八十年未做重大修正,此次修正朝「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會務自主化」、「工會運作民主化」原則修正,除符合世界潮流外,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健全工會組織與發展。並期盼儘速通過工會法,俾配合已公布之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建構一完善的集體勞資關係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