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第一家庭成員涉嫌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作偽證案,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林漢強將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扁家二代」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連同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5人全部提起公訴。
被起訴的5人中,以陳幸妤最受矚目,陳幸妤因偽證案被起訴後,形同扁家上、下兩代全部因前總統陳水扁涉貪案件遭到法律偵處,無一倖免。
檢方指出,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三人於6月22日出庭時,一開庭即坦承是受到吳淑珍的教唆,才供述不實,他們都向檢察官表示「很後悔作偽證!」並簽署自白書,檢方認為,他們符合「在審判確定前認罪」的法律要件,起訴時,請求法官予以減輕其刑。
至於吳淑珍為自己涉入的國務機要費案涉教唆子、女、婿作偽證,到底有無法律責任?檢方研究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後認為,如不追究吳淑珍的責任,等同變相「鼓勵」涉案被告教唆證人作偽證,妨害司法發現真相,調查中另簽分吳淑珍為教唆偽證罪的被告。
起訴書指出,陳幸妤、陳致中分別在95年間前台灣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兩度前往作證,就扁如何核銷國務機要費發票部分證述,雖供後具結證詞,但證詞虛偽,趙建銘則是一度作出不實的指述,都觸犯刑法偽證罪。
檢方強調,陳幸妤與陳致中兩次作偽證,在法律上應視為「接續犯」,雖有二個行為,但毋需一罪一罰,只能偵處「一個犯罪行為」,台北地檢署的法律意見,加上陳幸妤姐、弟作證的對象為他們的父母,未來審判時將有助於他們向法官請求緩刑宣告。
有關陳敏薰涉案部分,檢察官調查認為,陳敏薰97年12月4 日在特偵組就扁案的證詞,與她今年4月2日在台北地院扁案審理庭中的證詞不合,陳敏薰開偵查庭時沒有認罪,辯稱是特偵組誤解她的原意,但她的說法未被檢方採認,因此一併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