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最後一篇在本欄討論涉及六四的文章(1)。訴諸權威,實非得已。
我再說一次:
各人有宣揚自己理念或信仰的自由和權利。但是一個人沒有辱罵和自己意見不同者的自由和權利。
如果有網友在本【論壇】不遵守論述禮儀,我只有使用對付YST的文風來回應。
附註:
1. 我其實不是在討論六四,我是在以「六四論述」做例子,討論論述規範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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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一舊書,其中有一篇Leo Strauss教授的文章。我已看了幾天,今天剛好看到和我們在此討論有關的兩段文字。譯介於此。
Leo Strauss教授是美國政治學界「史特勞斯學派」的開山大師,赫赫有名。他是一位強調價值、道德、傳統的學者。理論上,他和我這樣以行為、功利、現實導向的人,看法上應有很大的差別。沒想到我在這次討論中所提到的兩個相關觀點和論點,和Strauss教授說法類似。遠來的和尚會唸經,請他來加持一下。
1. 國家的目的
「亞力斯多德說:Polis(城邦國家)的目的在提供『快樂』。... 但『快樂』全然是主觀的。...那麼,政治學上我們應該如何了解亞氏上述對城邦國家的定義?現代政治哲學奠基者的回答是:雖然快樂完全由各人主觀來認定,但是,達到快樂的條件卻不是主觀的。不論你認為『快樂』是什麼,要想快樂,你必須存活;其次,你必須能自由行動;第三,你必須有能力去追求你所了解的『快樂』。這三者是取得『快樂』的客觀條件。... 【提供這三者,也就是國家的基本功能。(此句意譯,以補全文意。)】」
(Strauss 1976: pp. 234 - 235)
2. 「合法性」和「正當性」
首先,我要說明,我從來沒有說過:提供人民「溫飽」可以使一個政府「合法化」。
我曾在《中時電子報》的【新聞對談】和張鍵,以及在本【論壇】和Alex網友,分別討論過「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區別。也許我沒有什麼名號,大家聽不進我的看法。請參考參考以下Leo Strauss教授的評論。
「我們現在對『合法性』和『正當性』做個區分。在一個社會,凡是具有合法性的,其最終的『正當性』,來自所有法律(包括一般法律及憲法)的基礎;或來自提供正當性的原則。此基礎或原則可以是民主政體下,人民共有的主權;可以是君主政體下,上天所賜的神權;或任何其他來源。正義不是能提供正當性的唯一原則,因為,『正當性』可以建立在不同的原則上。... 在(這些)不同的場合下,確立『正當性』的原則是個別的、特定的關於『正義』的概念。例如:在民主政體下,人們所了解的『正義』;在寡頭政體下,人們所了解的『正義』;在貴族政體下,人們所了解的『正義』等等。」
(Strauss 1976: pp. 241-242)
這段話有兩個重點:
1. 「法律」不是「正當性」的基礎;反而是「法律」必須建立在能提供「正當性」的原則上。
2. 「正義」不是「絕對」或「普遍」價值;在不同的社會,「正義」(可能)有不同的內容。
第二個重點也可以適用於我們當下的討論。
我再申論一下:
在現代社會中,一個政府或政權的「正當性」,來自她被多數人民接受。如果一個政府被多數人民接受,其「統治權」可視為「由人民託付」;其「統治權」的「正當性」,如對內和對外使用武力的「正當性」,可視為是人民賦予的。
我和GAIL網友討論時所提出的說法,基本上來自「契約論」的概念:
中國共產黨政權能維護社會成員的安全和溫飽,人民為了這個「安全和溫飽」的環境,同意拿「統治權」(在必要時使用武力)的「正當性」來和中共政權「交換」。
至於什麼是「必要」,當然不是由中國共產黨說了算。這是我們在此討論六四的原因。
參考文獻:
Strauss 1976,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Crisis of Our Time, in Graham, G. J., Jr./Carey, G. W., Ed., The Post-Behavioral Era: Perspectives on Political Science, 虹橋書店,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