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得陽僅因無故持有手槍被判刑五年,早已服刑出獄,且行蹤不明。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除非檢察官能找到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否則無法改變李無罪的結果。等待十多年,卻無被告為林安順的死負責,讓家屬難以接受。
十三年前的凌晨,林安順率偵查員許振發、李仁和到台北縣中和市查緝槍毒,陳達民、李得陽等拒絕盤查,雙方發生槍戰。許眉心中彈送醫獲救,李腿部中彈,林安順左右胸中彈身亡;陳達民腿、腹部中彈,被支援警察逮捕。李趁亂逃離現場,後來被捕送辦。
槍戰現場混亂,採證不足,多半依賴被告及證人的供述作判斷,案件從起訴到更五審認定的犯罪過程一變再變。
檢察官起訴指陳達民射中林安順右胸,李得陽撿地上的警槍擊中林的左胸,兩人共同殺人,一審判決兩人死刑。二審則認定,陳一開始未傷到林安順,是李得陽撿槍擊中林的左右胸,但陳有共同殺人犯意,仍處兩人死刑。
更一審改認定是陳撿槍擊中林安順左右胸,李有共同犯意,判陳死刑,李判無期徒刑。
更二審出現關鍵變化,認定陳達民撿槍擊中林安順的左右胸,李得陽倉皇逃走帶走地上另一把槍,沒有共同殺人意思,判陳死刑,李殺人無罪,無故持有手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更三審認定的事實和更二審大致相符,陳達民仍被判死刑;更四、更五審情勢再逆轉,改認定是李得陽撿槍朝林安順射擊左右胸致死,還不慎打到陳達民左腿,陳達民未共犯殺人,依殺人未遂判刑。
高檢署檢察官「力挽狂瀾」,就陳達民部分再上訴最高法院,但遭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