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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入聯合國---(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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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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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爺
玉譚天
Sam yeh
貓喵XD
渴望和平
文俠隱
mioo
麥芽糖
曾太公

加入聯合國: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4條,凡是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均可以加入聯合國,加入聯合國的程序,則是「透過安全理事會的推薦」,然後送交「聯合國大會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共有15個理事國,其中「美、英、法、俄、中」等五個常任理事國擁有否決權,也就是說,只要中國在安理會,台灣不管怎麼樣提出申請案,中國絕對不可能不否決,於是安理會就無法向聯合國大會「推薦」台灣,聯合國大會也就根本沒有表決台灣入會案的機會。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的「國家組成要件」(土地、人民、政府、主權)台灣確實都符合,不過這裡有幾個問題:第一,台灣不是締約國,嚴格來講這個條約對台灣不生效力;第二,聯合國憲章中,並沒有任何一個條款引述這個條約來作為新會員加入條件。

聯合國憲章中並沒有「觀察員」的制度,不過隨著時代演進確實出現了幾個觀察員的先例。比如說,梵諦岡以及巴勒斯坦都不是會員國,而都是觀察員。成為觀察員的方法,是由聯合國出面邀請,而不是自己申請。所以您知道了,「觀察員」可以迴避掉「安全理事會推薦」這個鎖死的鐵門,不失為重回聯合國的一個踏腳石,所以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外交部都是以「觀察員」為訴求在努力重返聯合國。

在此順便簡單提一下退出聯合國的史實:
1950
年代起,中國即頻頻叩關要加入聯合國,當時中華民國還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而北京用的方法是提出「中國代表權」問題,要求聯合國檢討究竟哪個政府才應該取得代表中國的權利。

1950
年到1960年的十年間,台(中華民國)美兩國聯手以「擱置討論」方法連續十年封殺中國入會案,也就是每次蘇聯等共產國家提案要讓中共取得中國代表權時,台美兩國就以提案「這個問題不需要討論,擱置」的方法,不予討論。

1960
年到1970年的十年間,由於「擱置討論」方法已經行不通了,所以台美兩國策略改變,改以「重要問題」方法再度連續十年封殺中國入會案,也就是每次蘇聯等共產國家提案要讓中共取得中國代表權時,台美兩國就提案「這個問題很重要,需要三分之二多數決才能決定」,然後只要守住三分之一的票數就好。

1971
,「重要問題案」失敗,各國不同意中國入會案是「重要問題」,眼見大勢已去,接下來表決一定會輸,於是就在聯合國表決驅除我國、接納中共取得中國代表權的第2758號決議案前,台灣的聯合國代表團團長周書楷請求上台發言,宣布退出聯合國。隨後,2758案表決獲得壓倒性票數通過,中共取得中國代表權。其實,當時周書楷的口袋裡,一邊放著「感謝聯合國仍然維持了國際正義,堅決反共...」的感謝講稿,另一邊則放著「非常遺憾聯合國已經無法維持國際正義....」的退出講稿,所有的代表團成員都期待那篇退出講稿永遠不需要用到。

把台灣排在聯合國之外的,從來就不是美國。目前為止,我們從來也沒有要求以「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或是以「台灣」加入聯合國,甚至根本沒有討論到「名稱」,而只是請聯合國「重新檢視」「2758號決議案所沒有解決的問題」,以及「台灣2300萬人在聯合國沒有代表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只是請聯合國「看一下」台灣的問題,請大家來「研究一下」,而根本還沒說什麼加不加入,中國就已經以排山倒海之力來封殺了,於是,至今還沒有什麼進展。

引用文章--2758號決議文
引用文章--
加入聯合國的方法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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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號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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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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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是於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6屆會議上, 就「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進行表決的決議。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在表決結果揭曉前即步出會場。此決議案影響了海峽兩岸政府在聯合國的席次地位,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主張的「一個中國」依據, 以及中華民國(或台灣)爭取再加入聯合國的主要爭論點。

提案全文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二十三國提案全文:『聯合國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表決結果
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個國家聯合提出的提案。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這項提案通過以後立即成為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

The General Assembly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ing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Recognizing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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