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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應予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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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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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
臥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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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引用文章: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應予告發
人船被帶走 海洋總局:聽命行事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發生第三天了,媒體被轉移焦點為「海巡英勇救援,無奈實力不如人」,以及「酋長2號是否違法」兩個面向。然而若能看穿這個媒體公關迷霧,我們將發現這個事件的本質是從總統到海巡艦長的瀆職罪行。

試問,中華民國哪個執法官員現在敢大剌剌地到美國逮捕王又曾回國受審?如果美國不可能讓我們大搖大擺到美國逮人,那我國又怎能准許日本人在我國領海內押人、押船?

釣魚台的主權爭議,我們都曉得,但是日本人怎麼認定是他們家的事,當中華民國對其國民公佈了「暫定執法線」,即對國民有了莊嚴的承諾及法律義務,保證中華民國國民在領域之內,不受外國的騷擾及侵害。

無論福爾摩沙酋長2號是否違反日本法律,當船隻處在我國「暫定執法線」海域內,日本即無權逮捕我國國民、扣押我國船隻。縱使我國國民真的違反日本法律,也只能向我國提出證據,要求司法互助,而不是自行在我國「暫定執法線」內執法。

日本人當然不承認我國的「暫定執法線」,所以日、我雙方只能以公務船對幹。如果我方船隻裝備不如人,一下子就被對方瓦解突破,甚至艦毀人亡壯烈犧牲,那我們也只好鼻子一摸認栽。

但是雙方對峙超過14個小時,海巡署多的是時間增派武力,甚至要求上級派軍隊保護我國國民,但最後居然是「聽命行事」,讓日本人在我國「暫定執法線」內執行日本法律。我們沒有證據他們是聽誰的命令行事,所以第一個應該告發海巡署當時護漁船艦艦長們及海巡署的署長瀆職,請他們上法庭講清楚是誰下令。

其次該告發行政院長吳敦義瀆職,雖然他才剛上任不久,可能還在狀況外。因為我們同樣不知道他是否有接到海巡署署長的求援,也不知道他是否是否有通令國防部及通報總統要求三軍支援。甚且,若是他自作主張,在14小時對峙之後下令讓日本人押走福爾摩沙酋長2號及船員,那他就是徹底地瀆職。

最後,也要告發馬英九總統瀆職。雖然他現在有刑事豁免權,但檢察官依然可以在他卸任後追訴。因為這麼重大的事情,只有他可以調動三軍保護人民。即便他可以基於各種考量而拒絕做這種調動,但法律就是法律,保護「暫定執法線」的法律尊嚴是他無可逃避的責任。

唯有告發這些大小官員們瀆職,他們才會把台灣漁民的身家性命當一回事。

附上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瀆職第120條條文: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附上中華民國刑法第6條第1款條文: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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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833&aid=3616452
引用者清單(1)
2009/09/17 00:25 【cfang0606 的網誌】 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是官員瀆職,應予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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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小官無罪卻準備為“上面”擔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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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導讀:
當新聞傳出我國海巡官員在護漁過程中遭日方武裝人員壓制在地,事後好像有隱瞞之嫌,立法院即作秀表態,給海巡署安上個喪權辱國的罪名。
兩軍交戰,小兵在陣中被俘被辱極為平常,沒有人會責怪他們喪權辱國;海巡小官聽命行事,以劣勢武力勇敢上前線與日本武裝人員對峙,何罪之有?
只有怯懦指揮官下令棄守陣地,那才叫喪權辱國。
但立法院不分青紅皂白指責海巡署,卻更像是放出風向球,在民怨高漲時,拿小小海巡署當代罪羔羊。
王進旺署長要好好幹呀,隨時準備好替“上面”擔屎,保證以後仕途順遂。

官員受辱 立委痛批海巡署駝鳥心態

* 2009-09-16
* 新聞速報
*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海巡署在昨天(十五日)晚間發表聲明,表示對日方將我海巡署官員以優勢武力壓制在地一事「表達強烈不滿」,但此聲明是在事件發生後三十八小時才發出,除了立法院罵聲不絕之外,藍綠立委與一般輿論普遍質疑我國海巡署與外交部「慢半拍」、「駝鳥心態」。

根據海巡署調查,十四日我國兩名海巡署官員登上「「福爾摩沙酋長二號」海釣船協助處理漁事糾紛,而早些登船的日本武裝人員卻以「自衛」為由,竟然將我國兩名身著制服的海巡署官員壓制在地上長達一分鐘之久。這整件昨日經由網路媒體重點報導後,輿情譁然。而海巡署則在稍後發表聲明,對日本表達抗議

海巡署表示「官員被日方壓制」一事,是昨天從媒體報導得知之後才展開調查了解,當事的海巡官員事先並未在報告中提出。對於這個解釋,今早立院不分藍綠多位立委表達強烈不滿,黃偉哲表示,日方先動手就是不對,著制服的海巡署官員代表國家,蔣孝嚴則強調,我國官員在我國籍漁船上的管轄權應受到尊重。立委們指出,事發地點已經在我執法線之內,而我國漁船應視同我國領土的延伸,外國人在我國執法範圍內、我國領土之上制服我國官員,這種情況是何等嚴重?對國格與中華民國主權與尊嚴難道沒有損傷?

另外,整件事是等媒體爆出來之後,海巡署才著手調查,立委表示,海巡署內部沒有詳實還原現場難辭其咎,很難讓人不懷疑海巡署是「有意隱瞞」,立委痛批海巡署與外交部「慢半拍」,在對外衝突上顯出「駝鳥心態」有辱國格,整件事除了外交部應立刻向日本提出嚴正抗議要求道歉之外,相關單位務要完整還原現場,給國人一個清楚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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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處理海釣船事件的省思 作者:姜皇池,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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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及導讀:
本文是姜皇池教授以法律觀點說明事件本質,只不過姜教授並沒有像人民力量城市一樣,直指官員瀆職,喪權辱國。
處理海釣船事件的省思

* 2009-09-16
* 中國時報
* 【姜皇池】

 政府目前就海釣船福爾摩沙二號事件的處理,有諸多殊堪讚揚之處。但因人船已遭日本押走,以至仍有部分議題尚待深思與處理。

 在國際法上最令吾人擔心者是:船舶與人員是在暫訂執法線以西之我方海域,且在雙方對峙下,仍遭帶離!國人或許認為若橫加阻擾,是否是包庇犯罪?然就好比國民在外國遭指控犯罪,逃至國境,外國執法人員窮追不捨,進入「我國管轄區域」,強行將我國人逮捕,而我國在場之執法人員眼睜睜地任其發生,情何以堪?茲舉國際兩件案例說明。

 首先,一九六一年英國籍漁船「紅色十字軍號」在丹麥法羅群島違法作業,丹麥執法船舶派人上船,並將船舶帶回丹麥,然英國船員乘機制服丹麥執法人員,並加速逃離丹麥領海,丹麥執法船艦Neils Ebbsesn號緊追在後。英船呼救,英國軍艦 Troubridge號即刻前往協助,駛入兩船之間,在公海阻擾丹麥執法船舶,英國漁船和船上人員皆逃回蘇格蘭。丹麥指摘英國軍艦庇護非法,雙方提交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表示:「英國船艦之態度與行為是『無可指摘的』」。

 此外,二○○五年日本與韓國有關「神風號」漁船事件,更彰顯出在本國執法海域內,確保將本國「漁船和漁民帶返處理」之重要性。該次事件中,韓國漁船在日本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日本兩名執法人員上船檢查,韓國船長控制日本執法人員,並向韓方水域逃逸,當進入韓國專屬經濟海域後,六艘日本執法船與五艘韓國船舶對峙,日本仍堅持要帶走韓方船長與漁船,最後達成妥協,韓方繳交定額保證金(五十萬日圓),並向日方保證將依法調查該案,日方船艦離開,韓籍船舶與人員回到韓國港口接受調查與處罰。


 假如將上述國際實例合併觀察,則人與船皆不應遭帶走,本案則人船已在日本掌控,令人扼腕。猶有甚者,此一事實發生在重疊海域,恐將衝擊未來我方海域談判籌碼。蓋此次事件是自二○○三年我國公布暫定執法線以來,日本首次在暫定執法線以西我方海域,與我方海巡人員對峙,卻仍執意逮捕我國漁民之案例。其實總統深諳國際法,已經指出部分核心議題:「我人民不該被帶走」,特別是該船已經進入我國實力管轄海域,是有須堅持之理由。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對外方面,政府應立即指示外交部門,對日本在我暫訂執法線以西海域,執意逮捕我國漁民與扣押船舶之行為,明確表達不滿和抗議,最低範圍應建立「下不為例」之可能。對內方面,不論海釣船有無進入他國領海違法作業,倘若違反我國相關法規,必須予以嚴懲,不能一再縱容,否則將使「護漁」成為「護短」,非惟不容於國際,無異鼓勵漁民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違法,甚或危及台日關係。

 此外,亦應明確指示外交部與海巡署,未來若發生此等事件,絕不容退卻,否則日本恐將持續挑戰我國所主張海域權利之底線,而將使艱苦處境,更加艱苦。(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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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知情並瀆職的告發證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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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知情之告發證據二:藍委:總統認糾紛非關釣魚台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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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沙酋長2號事件,官員瀆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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