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用:“探視權”搜尋,YAHOO知識裏有很多類似遭遇的答案的。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
探視權的規定: 無監護權的ㄧ方有絕對的探視權 ,這是無法剝奪的 ,民法上規定血親不得放棄 ,因違反公序良俗的所有規定都無效 .
探視權的行使:
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告知對方要讓你行使探視權 ,並且說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與方式,如果對方依照目前禁止的方式一意孤行 ,你將依法向家事法庭聲請酌定探視權之訴.
舉證的部分很簡單 ,只要你與他對話的錄音即可 ,至於存證信函的部分是寄到戶籍地最好 ,或是他的家人有人能接收能轉達亦可 ,存證信函的目的本來就是意思通知 ,甚至傳簡訊有時候也能當作意思通知的一種 ,當然 ,存證信函較有公信力.
探視權的訴訟:
如果對方依然不予理會 ,你可撰狀向法院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法院判決出探視子女的時間後 ,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 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會面交往權
不僅為父母的權利
且亦為子女子女之利益
而會面交往者
正是親子關係最後之保障
多少可以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所招致之不幸
此帖於 昨天 11:09 PM 被 祖兒 編輯. |